作者urabon (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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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胭脂水粉的有业和以方
时间Wed Jul 5 23:01:59 2006
※ 引述《jpadult (宅男之王->猩博士)》之铭言:
: ※ 引述《genko (genko)》之铭言:
: : 胭脂水粉的有业和以方
: : 还有
: : 为甚麽以前的人
: : 很多的连续剧
: : 都会说表哥跟表妹喜欢对方之类的
: : 不是说有亲戚关系的不可以结婚嘛
: : 有没有人知道啊
: : 不过话说回来
: : 陈豪的眼睛好好看哦
: : (羞~~)
: 对阿...之前也有这个问题
: 为啥他们可以谈恋爱呢
: 之前还以为他们应该是很远房的亲契
: 可後来才知道她们的妈妈是姊妹
: 这样血缘关系不是很亲近吗
: 真困扰....
相关资料
http://content.edu.tw/junior/bio/tc_wc/textbook/ch08/supply8-7-0.htm
以往我国的人民对於表兄妹结婚不仅不反对,反而非常地鼓励,认为可以「亲上加亲」,
社会上也常有此种婚姻发生。而这种情形尤以四亲等的姑表和姨表兄妹结婚最多。以前的
民法亲属编为了因应这种民情,特别准许表兄妹可以结婚,旧的民法亲属编第九百八十三
条第一项中虽规定八亲等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不能结婚,却又例外地规定:「但表兄弟姊
妹,不在此限。」
但是近来由於优生学方面的考虑,认为血缘太近的亲属结婚会生不出健康的子女,所
以在民国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公布新修订的亲属编条文中,已将上述的条文修正为:「但六
亲等及八亲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把四亲等的表兄弟姊妹包含在禁止结婚的范围
内,以致从此四亲等的表兄弟姊妹不能结婚了。但是法律是不能改变以往已发生的效力的
,所以在七十四年六月五日(生效日)前结婚的表兄妹仍然是合法的夫妻。在此之後,四亲
等的表兄妹(表姊弟)若结婚,他们的婚姻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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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时的年代,表哥有业是可以和表妹以方结婚的,
当时的人也相当鼓励这种行为....
而且不只是香港,台湾也是民国74年才修法禁止表兄妹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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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urabon 来自: 220.135.101.76 (07/05 23:11)
1F:→ beinda:我外公外婆就是表姐弟...两个妈妈是亲姐妹... 07/05 23:19
2F:推 jpadult:谢谢你喔 好难想像喔... 07/06 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