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adi (喇蛙)
看板HCU
標題Re: [心情] 我有疑問(舉手) 學生會大哉問募集處
時間Wed May 25 04:18:53 2011
※ 引述《asrser (尾行中的紳士)》之銘言:
: 此篇針對這次改選
: 今天得知最近中選會討論改選問題的一些議題
: 第一,就是討論中選會成立與改選無法源依據
: 第二,是研究生或延畢生究竟有沒有投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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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針對中選會成立與改選無法源之問題,雖有採用「習慣法說」
: 作為選舉仍有效之論點;然而,若依照習慣法,則應適用過往選舉之程序規定
: 則本次選舉違反程序規定,則無效。
習慣法在我國要滿足三個要件
一是事實上慣行
二是對該慣行 其生活圈內的人有法的確信
三是慣行不背於公序良俗
基本上這三個要件都是很空泛不切實際的
要證明是事實上的慣行
除非你把全校師生大部分的人都抓來問
不然怎麼證明這是事實上的習慣
要證明此慣行具有法的確信也是同樣的道理
既然前兩個命題無法滿足
那判斷是不是違反公序良俗也就毫無意義可言
實務上的作法比較實際
就是將習慣法與判決判例結合
甚至在判例中直接宣告此慣行為習慣法
這樣以習慣法作為法源才有實質的拘束力
在學校呢
你要怎麼認定習慣法?
簡單來說
習慣法不是你說了算
: 而對於研究生與延畢生有無投票之權利,
: 此關係到研究生與延畢生是否具備「學生會會員之身份」問題。
: 本文暫不討論關於延畢生之事項,而若認為研究生不具備會員之身份,
: 應依照不當得利,返還研究生所繳交之會費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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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
: 第一個問題
: 第十一屆學生會有幹部曾主張
: 嗣後制定規範,然後當作這次改選的法源依據
: 一般來說,「法律不朔及既往」
: 不知道這位同學是不是忘了這個原則
是"溯"及既往,不是"朔"及既往
基本上法律不溯及既往這個原則
只有在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的派生下是絕對的(絕對不溯及既往原則)
適用於刑法以外領域的還有"不真正溯及既往"和"真正溯及既往"
這些都不是絕對禁止溯及既往的
不知道這位同學是不是根本沒念過這些原則
: 爾後,第十一屆學生會去請教老師
: 依老師的見解主張,若無制定規範,則適用習慣法
: 「習慣法」,是指一地區長久以來的慣行行為,
: 而該地區之人對於該行為具有法確性(認同這樣的行為具有拘束力)
課文背得很熟,很好
: 換言之,依照過往學生會改選的運作模式
: (但是這邊不確定過往學生會有無公佈法源依據,這邊推定過往也沒有)
: 然而,又有人請教老師,若依照習慣法時,那選舉過程的瑕疵該如何處理?
: 惟老師主張:「若未規範,則無違反規範之問題。」
: 本文見解:蓋無法源依據是否就得以適用習慣法,此待保留。
: 然,若依照習慣法,則過往是有「程序之規範」。
: 依照過往改選制度:
: 1.投票必須確定投票人之身份(檢查學生證)
: 2.投開票過程必須要有監察委員存在
: 3.投票箱必須用封條完全彌封,並簽章
: 4.各投票所的時間一致
: 故,本文認為:若採無法源說,則本次選舉無效;若採習慣法說,本次選舉仍應違反
: 過往之習慣,故仍無效。
你的小前題呢?涵攝過程在那裡?
: --------
: 第二個問題
: 關於研究生與延畢生是否具有投票權
: 此一議題,目前暫無討論
: 然就以研究生而論
: 若依照第十一屆學生會目前採取之態度認為
: 「研究生不具備學生會會員身份」
: 蓋如同過往文章所述
: 96級至少有一名研究生繳交學生會費
: 97級因為會計室之疏失,而使得97級全體研究生繳交會費
: 若認為,研究生不具備學生會會員之身份
: 則研究生與加入學生會之合同(共同)行為無效
: 則學生會失去研究生所繳交之會費之占有權源
: 依照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
: 學生會須返還學生會費並加計利息
: 若以法定最高利息(20%)而計算
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可據者,周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你怎麼會用20%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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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喇蛙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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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srser:後面不全然是心得文喔~~ 因為有一票人想藉由校方或老師之藉 05/25 12:03
2F:→ asrser:入,干預學生自治。 05/25 12:03
3F:→ wily30609:聞到一絲絲戰意... 06/07 03:21
4F:→ asrser: 阿斯~~~ 06/12 17:42
5F:噓 sanro0509:小前"提"吧 06/28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