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adi (喇蛙)
看板HCU
标题Re: [心情] 我有疑问(举手) 学生会大哉问募集处
时间Wed May 25 04:18:53 2011
※ 引述《asrser (尾行中的绅士)》之铭言:
: 此篇针对这次改选
: 今天得知最近中选会讨论改选问题的一些议题
: 第一,就是讨论中选会成立与改选无法源依据
: 第二,是研究生或延毕生究竟有没有投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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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针对中选会成立与改选无法源之问题,虽有采用「习惯法说」
: 作为选举仍有效之论点;然而,若依照习惯法,则应适用过往选举之程序规定
: 则本次选举违反程序规定,则无效。
习惯法在我国要满足三个要件
一是事实上惯行
二是对该惯行 其生活圈内的人有法的确信
三是惯行不背於公序良俗
基本上这三个要件都是很空泛不切实际的
要证明是事实上的惯行
除非你把全校师生大部分的人都抓来问
不然怎麽证明这是事实上的习惯
要证明此惯行具有法的确信也是同样的道理
既然前两个命题无法满足
那判断是不是违反公序良俗也就毫无意义可言
实务上的作法比较实际
就是将习惯法与判决判例结合
甚至在判例中直接宣告此惯行为习惯法
这样以习惯法作为法源才有实质的拘束力
在学校呢
你要怎麽认定习惯法?
简单来说
习惯法不是你说了算
: 而对於研究生与延毕生有无投票之权利,
: 此关系到研究生与延毕生是否具备「学生会会员之身份」问题。
: 本文暂不讨论关於延毕生之事项,而若认为研究生不具备会员之身份,
: 应依照不当得利,返还研究生所缴交之会费并加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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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
: 第一个问题
: 第十一届学生会有干部曾主张
: 嗣後制定规范,然後当作这次改选的法源依据
: 一般来说,「法律不朔及既往」
: 不知道这位同学是不是忘了这个原则
是"溯"及既往,不是"朔"及既往
基本上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个原则
只有在刑法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下是绝对的(绝对不溯及既往原则)
适用於刑法以外领域的还有"不真正溯及既往"和"真正溯及既往"
这些都不是绝对禁止溯及既往的
不知道这位同学是不是根本没念过这些原则
: 尔後,第十一届学生会去请教老师
: 依老师的见解主张,若无制定规范,则适用习惯法
: 「习惯法」,是指一地区长久以来的惯行行为,
: 而该地区之人对於该行为具有法确性(认同这样的行为具有拘束力)
课文背得很熟,很好
: 换言之,依照过往学生会改选的运作模式
: (但是这边不确定过往学生会有无公布法源依据,这边推定过往也没有)
: 然而,又有人请教老师,若依照习惯法时,那选举过程的瑕疵该如何处理?
: 惟老师主张:「若未规范,则无违反规范之问题。」
: 本文见解:盖无法源依据是否就得以适用习惯法,此待保留。
: 然,若依照习惯法,则过往是有「程序之规范」。
: 依照过往改选制度:
: 1.投票必须确定投票人之身份(检查学生证)
: 2.投开票过程必须要有监察委员存在
: 3.投票箱必须用封条完全弥封,并签章
: 4.各投票所的时间一致
: 故,本文认为:若采无法源说,则本次选举无效;若采习惯法说,本次选举仍应违反
: 过往之习惯,故仍无效。
你的小前题呢?涵摄过程在那里?
: --------
: 第二个问题
: 关於研究生与延毕生是否具有投票权
: 此一议题,目前暂无讨论
: 然就以研究生而论
: 若依照第十一届学生会目前采取之态度认为
: 「研究生不具备学生会会员身份」
: 盖如同过往文章所述
: 96级至少有一名研究生缴交学生会费
: 97级因为会计室之疏失,而使得97级全体研究生缴交会费
: 若认为,研究生不具备学生会会员之身份
: 则研究生与加入学生会之合同(共同)行为无效
: 则学生会失去研究生所缴交之会费之占有权源
: 依照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之规定
: 学生会须返还学生会费并加计利息
: 若以法定最高利息(20%)而计算
民法第203条:应付利息之债务,其利率未经约定,亦无法可据者,周年利率为百分之五
你怎麽会用20%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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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喇蛙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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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3.134.201
1F:推 asrser:後面不全然是心得文喔~~ 因为有一票人想藉由校方或老师之藉 05/25 12:03
2F:→ asrser:入,干预学生自治。 05/25 12:03
3F:→ wily30609:闻到一丝丝战意... 06/07 03:21
4F:→ asrser: 阿斯~~~ 06/12 17:42
5F:嘘 sanro0509:小前"提"吧 06/28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