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rser (尾行中的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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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心情] 我有疑問(舉手) 學生會大哉問募集處
時間Wed May 25 00:36:19 2011
此篇針對這次改選
今天得知最近中選會討論改選問題的一些議題
第一,就是討論中選會成立與改選無法源依據
第二,是研究生或延畢生究竟有沒有投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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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針對中選會成立與改選無法源之問題,雖有採用「習慣法說」
作為選舉仍有效之論點;然而,若依照習慣法,則應適用過往選舉之程序規定
則本次選舉違反程序規定,則無效。而對於研究生與延畢生有無投票之權利,
此關係到研究生與延畢生是否具備「學生會會員之身份」問題。
本文暫不討論關於延畢生之事項,而若認為研究生不具備會員之身份,
應依照不當得利,返還研究生所繳交之會費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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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第一個問題
第十一屆學生會有幹部曾主張
嗣後制定規範,然後當作這次改選的法源依據
一般來說,「法律不朔及既往」
不知道這位同學是不是忘了這個原則
爾後,第十一屆學生會去請教老師
依老師的見解主張,若無制定規範,則適用習慣法
「習慣法」,是指一地區長久以來的慣行行為,
而該地區之人對於該行為具有法確性(認同這樣的行為具有拘束力)
換言之,依照過往學生會改選的運作模式
(但是這邊不確定過往學生會有無公佈法源依據,這邊推定過往也沒有)
然而,又有人請教老師,若依照習慣法時,那選舉過程的瑕疵該如何處理?
惟老師主張:「若未規範,則無違反規範之問題。」
本文見解:蓋無法源依據是否就得以適用習慣法,此待保留。
然,若依照習慣法,則過往是有「程序之規範」。
依照過往改選制度:
1.投票必須確定投票人之身份(檢查學生證)
2.投開票過程必須要有監察委員存在
3.投票箱必須用封條完全彌封,並簽章
4.各投票所的時間一致
故,本文認為:若採無法源說,則本次選舉無效;若採習慣法說,本次選舉仍應違反
過往之習慣,故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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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
關於研究生與延畢生是否具有投票權
此一議題,目前暫無討論
然就以研究生而論
若依照第十一屆學生會目前採取之態度認為
「研究生不具備學生會會員身份」
蓋如同過往文章所述
96級至少有一名研究生繳交學生會費
97級因為會計室之疏失,而使得97級全體研究生繳交會費
若認為,研究生不具備學生會會員之身份
則研究生與加入學生會之合同(共同)行為無效
則學生會失去研究生所繳交之會費之占有權源
依照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
學生會須返還學生會費並加計利息
若以法定最高利息(20%)而計算
97級研究生可請求1000*(1.2)^3=1728
若推定每個研究所有10名研究生,而本校設有研究所之系所有12間
故約有120位研究生。
而依照上述,要退還97級全體研究生之費用,約207,360元整
而96級研究生則須退還20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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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再次淺談一下「學生自治」
學生自治存在的本意之一,是學生自己治理關於學生之事物。
其應當類似一種制度性保障
(保障基本權利的一種制度,在此制度下公權力不得介入。
延伸閱讀:教官退出校園、成大MP3事件。)
因此,校方與老師不應該有過多的介入
又古諺:「真理無上級」
老師所敘述之事務,值得我們參考
但是未必適合奉為圭臬
最後,大學存在的意義之一乃是教育
但在於本次事件中,有逐漸朝向河蟹之趨勢
當然,主張河蟹各有其理由
如:改選未必能夠改變選舉結果、改選耗工費時...等等。
惟本文認為,依照學生自治之角度為出發
認定本次選舉無效,乃是對於學生自治之制度有較好的發展
蓋如同前述,依照過往學生自治之規範,主張選舉無效乃是最適當之選擇。
若以教育之目的為出發
本次選舉無效乃是教育學生處理事務的典範
蓋此乃自己責任(學生自治團體做出錯誤的決定,而必須負擔的責任)的最佳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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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另外延伸一下
最近白玫瑰事件之後
有一句話叫做「理盲濫情」
但是,我們在討論事項之時,除非是精神變態或者服用鎮定劑等藥物
不然杏仁核會有所動作
那麼我們必然就會有情緒的起伏
不過,當我們被情緒所綁架時
難以做出理性的判斷
因此本文認為,這時應該反思自己之言詞是否是藉由理性思考而得出
抑或是只是因為情緒使然而做出的評價
希望大家可以理性思考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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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佛滅罪真言
「離婆離婆帝,求訶求訶帝,陀羅尼帝,尼訶囉帝,毘離尼帝,摩訶伽帝,真靈乾帝,
梭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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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srser 來自: 219.85.122.153 (05/25 00:57)
1F:→ serviam:法律見解不錯,科科。 05/25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