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eis (價值由自己創造)
看板HCU
標題Re: [行動]1110新竹學生靜坐,邀請同學參加!
時間Tue Nov 11 17:36:50 2008
※ 引述《cynfox (新生活運動)》之銘言:
我來解釋一下上一篇推文我為什麼那樣推
我個人贊同修改集遊法的立意
但上一篇C大的文章
很多地方有講和沒講一樣
: 為什麼要反對集會遊行法?
: 跟大家說明一下
: 集會遊行法是什麼?
現在的集會遊行法是這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80058
: 民國77年(動員戡亂時期)制定,後經一次大法官解釋、修法兩次。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445
大法官 445號解釋
http://nozomid.pixnet.net/blog/post/22322001
重點版
另外修法方面....
http://0rz.tw/32548
九十一年六月第五屆第一會期修正集會遊行法之內容
: *兩次修法都只是在各種限制的細節上做修正,限制不能集會遊行的空間、限定事先申請
: 的
: 天數、限制議題內容等等。現行的集會遊行法是一個對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進行各種限
: 制的法令。
: *事先申請制讓政府可以藉各種理由禁止特定集會遊行的舉辦。
^^^^^^^^^^^^^^^^^^^^^^^^^^^^^^^^^^
講清楚說明白
現行集遊法的確有空間讓警察以及這麼做
但這和事實上警察有沒有這麼做
是兩回事
: 集遊自由與社會秩序無法共存嗎?
: 一聽到修改集遊法,大家最擔心的地方主要有兩個,第一,沒有集遊法的約束,如果
: 有暴力事件發生怎麼辦?這是治安維護的問題。第二,沒有集遊法的約束,如果集會遊行
: 的活動妨礙一般民眾的生活(例如交通)怎麼辦?這是其他民眾權益可能被侵害的問題。
: 然而,我們可以想想看,今天我走在路上,為什麼不會隨意地用暴力去傷害別人,這是
: 因為我知道這麼做會受到刑法的制裁。今天我為什麼不敢做出偷東西、侵佔他人土地等侵
: 害別人權益的事,這是因為我知道這麼做要受民法的懲罰。實際上,社會秩序大部分是由
: 刑法跟民法來維持及確保的,今天任何一個行使集會遊行權利的人如果做出傷害社會秩序
: 的事(暴力傷人、侵權行為等)本來就會接受相對應的制裁,並不需要再用一個集會遊行
: 法來「維持社會秩序」。
維持社會秩序的叫「社會秩序維護法」
http://0rz.tw/013lY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看那精美的法律
(順道一提,這法才真的是自成立來沒有修改過)
這個才叫用來維持社會秩序的法
實務上在集會遊行裡被抓也是因為這個法
才是真正的惡法
這麼大一個石頭在那裡
結果篇篇挑了一個只占集遊法三個條文裡的「社會秩序」在論述
對真正實務上危害更多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視而不見
有空的人去GOOGLE一下日前北市一位短裙女子因為被懷疑是非法外勞而被
盤查的新聞
裡面的警察基本思維就是和這法有關
「悲鳥之死無視魚之傷」
我和你打睹
每年被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的人一定比因集會遊行法移送的人多
修集遊法頂多在法律名目上讓其和「社會秩序維護法」脫鉤
但不代表警察職權裡不會用這個去集會遊行裡抓人
光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裡妨害安寧秩序那篇一狗票罪名
一次遊行裡就可以收網抓好多人進去
: 因此,修改集會遊行法以保障人民的集遊自由,與社會秩序的維持並不衝突,是可以一同
: 實現的。
: 報備制
: 把集會遊行從「事先申請制」改為「自願報備制」是當前的修改方案之一。但「報備
: 制」這個詞經常會招致一些誤解,讓人以為報備制就是「隨意告知一聲就可以集會遊行」
: 。然而,根據廢集遊聯盟提出的草案,報備制並非只是告知一聲,而是需要遞交「活動計
: 劃書」,內容包含集遊地點、路線、議題等。與現行申請制的「活動申請書」不同,政府
: 不能因為計劃書的內容禁止集會遊行,計劃書是為了讓相關主管機關及警察得以協助活動
: 的完成,包含行經路線的交通指揮,一旦有暴力衝突時協助維護活動民眾及一般民眾的安
: 全等。
: 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利用報備制提交計劃書,不僅讓主管機關得以協助
: 維護此一權利,在此意義下民眾與警察也是站在一起,而非相互對立的。
: 集會遊行法為什麼是惡法?
: 我們已經知道人民的集遊權利與社會秩序並不互斥。那為什麼當有人訴求修改集遊法
: 時,政府往往利用「集遊法」與「社會秩序」之間的迷思打迷糊帳呢?
: 因為集會遊行法可以幫助政府用種種似是而非的理由禁止特定團體、議題、地點、路線的
: 集會遊行,消除與政府利益不同的聲音,維繫其統治權力。雖然歷經了兩次政黨輪替,執
請舉證一下哪些特定團體因為議題、地點、路線而被禁止集會遊行
如果你說的是這個
http://1106.ezyou.cc/Home/antiover
這裡有很大層面是「執行」問題
是警察執行自行跨過集遊法的範圍
(社會秩序維護法)
不是光修一個集遊法就可解決
還要解決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性問題
不然集遊法修得再好
警察職權其實並沒有多大改變
不依法行政的還是不會依法行政
: 政者也沒有將集遊法從限制人民權利的法令改成保障人民權利的法令,就是集遊法實際上
: 有利於執政者統治的重要例證之一。
: 當政府使用集會遊行法來控制、甚至打壓市民社會時,帶來的結果究竟是民眾希望的「社
: 會秩序」,還是只是把不同聲音移除後的一片沉默呢?
講白一點
今天問題不是出在法律上
法律上的事修法即可
但執行上的是要有長期的反映才有可能改變
這包括警察職權 人身自由等
為什麼我上一篇推文說舉證不明不白
因為集遊法的問題不只是報備制和許可制這麼一點
還包括
第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這是關於言論自由意思表示的
也是445號認為違憲但至今沒改的地方
在重要性上 這應該排在許可改成報備制的前面
第29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這是關於行政規則的拘束限度
和法律正當程序的
比起前面的許可制或報備制的爭議
這反而是最重要的
為什麼?
因為當初445號大法官解釋起因就是這一條
這一條逾越了行政規則不宜涵蓋刑事處罰的原則
這條不改
就算你改成報備制
警方還是有權抓你
現今警方能舉牌告訴人民解散也是這一條
法官有權依這條把你起訴
結果通篇反而在講不痛不癢的許可制改報備制
當然在法理精神上 ,以比例原則論
集會遊行適不適合 以申請許可制來運作是有爭議
但卻不是目前最重要的
http://www.moi.gov.tw/stat/news_content.aspx?sn=937
九十七年第十九週內政統計通報(97年第1季警察機關處理集會遊行概況)
http://0rz.tw/39529
警察機關處理集會遊行發生數
(這是歷年集會遊行發生次數 核可次數的總合統計)
就數量上來看
我很難相信你所謂的禁止「特定團體、議題、地點、路線」進行集會遊行是真實存在的
就我的觀點而言
為了抗議集遊法去靜坐是選錯靶子
尤其別人要你去靜坐
但資訊卻都說得不明不白的時候
這次集遊法會成為話題
原因大半是陳雲林 來台灣的事件,所引起警方是否執法過當的問題
但實際上集遊法的抗爭去年末便開始
http://blog.roodo.com/right_of_assembly/archives/2473106.html
http://blog.yam.com/right_of_assembly
裡面很清楚看到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的論述
從去年五月就開始累積
至今是長期的社會運動
但陳雲林事件這次是順風車效應,趁勢浮上台面
順便很多奇怪的東西都混了進來
我為什麼噓上一篇C大的文章
因為我認為
C大的文章和真正的集盟論述並沒有任何關係
我來還原一下C大在本版文章的訴求
「一、立法院立即修改限縮人民權利的「集會遊行法」。
二、警政署長王卓鈞、國安局長蔡朝明,應立刻下台。
三、馬英九總統和行政院長劉兆玄必須公開向國人道歉。」
只有第一點貼近現在「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的訴求
如果只是為了第一點靜坐倒是無所謂
但後面兩點則和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的立意有很大出入
要求修法 和 要求負政治責任是兩碼子事
況且這個「新竹學生反集會遊行法行動網站 」
和「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的訴求
其中訴求並不是沒有差異性
一個明顯的狀況證據:
C大原文那個行動網站和內附連署網頁是這個月才跳出來的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去年就開始了
兩個根本不是同樣的組織!!!!!!!!!
那個連署網頁也不是集盟的
裡面人馬有沒有相互社會運動上的關聯也不知道
講白一點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至少還有累積一點社會運動
他的脈絡(集盟發言人林柏儀)在GOOGLE上都可以查到
但另一方面,現在新竹來路不明的跳出一個行動聯盟要人去靜坐
連署網頁下面一堆「獨立建國義勇軍」
是你
你會去嗎?
注意:集盟本身並沒有發起學生靜坐
台北靜坐是別的組織發起的
集盟是站在言論聲援立場 但對於靜坐保持距離
並沒有另外發起靜坐
新竹的靜坐是另外跳出來的
不能確定和台北的靜坐有實質上的關係
先不要急著下判斷就要把資源投入來路不明的人群裡
另外對國外集遊法有興趣的人
可以去看看八卦版的文章19331篇
[爆卦] 世界其他先進國家之集會遊行法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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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yJL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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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neis 來自: 210.60.63.218 (11/11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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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oceanj:修法的路漫漫長 台灣人有沒有那樣的水準 還不知道咧 ... 11/11 21:22
7F:推 oceanj:補推 11/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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