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FWillie (海綿寶!)
看板GreenParty
標題[轉貼] 僅陽光豈足以防腐?要民主不可無制衡
時間Fri Feb 11 23:53:17 2011
僅陽光豈足以防腐?要民主不可無制衡
@草民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7004#comment-24433
看了潘翰聲的回應,作為一個草民,我還是有話要說:
1. 政黨在目前的法治下被定義為社團。
依照照人團法第四條以及第九章,政黨被定義為社團,難道綠黨依人民團體法來申請、設
立、組成,卻依政黨法草案來運作?如果認為人團法是惡法,不願意依循理監事須為無給
職的規定,那為何不明明白白在黨章寫明中執委可以支薪、可以兼任秘書處主管?
2. 人團法是解嚴後公布的法令。
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 0516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67
條。人團法經過五次修正,最近修正日期是98年05月27日,,潘漢聲說戒嚴時期的法律的
是「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只有20條,已經被人團法取代。相關立法與修正沿革請
參閱: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D0050091
3. 民主國家的政黨,必須更要求內部的民主,不管大黨小黨,都必須有內部制衡機制。
如果不嚴格要求政黨的內部民主,如何能期待它執政後能推行民主憲政,確保人民的權利
?所謂民主政黨,綠黨現在碰到的問題是黨員要求「權責相符」和內部的制衡機制。支不
支薪是小事,黨章明文規定中執委可以支薪就解決了,而不是為了要支薪而去兼任秘書處
主管工作。現在這樣的設計,已經破壞了黨中央內部制衡機制,誰可以(有效)監督中執
委?當然不可能是中執委自己,更不可能是一年一次的黨員大會或臨時大會,如果等到要
靠選票和鈔票,恐怕到時候綠黨就爛到不可收拾了。
4. 中執委可以做的事情很多,為什麼要搶當秘書處主管?
除非說秘書處做的不好,可是通篇中央黨部組織法說帖沒提到,有提到的是不要讓中執委
只出一張嘴,既然問題出在中執委,就要在中執委身上解決,把他們塞到秘書處,難道他
們就不會只出一張嘴?如果他們忽然幡然改正,動起手來了,那豈不表示之前只出一張嘴
的中執委是徹徹底底的動口派,那還適任嗎?不該追究責任嗎?
5. 掌權者只要接受制衡與監督,無須解釋權力運作。
依現行黨章規定,中執委與秘書處的關係是處於監督與執行的關係。因此,中執委兼任秘
書處主管,則是混淆了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關係,違反內部制衡機制。這不是權力運作如
何解釋的問題。
6. 陽光只是必要條件,制度絕不是中性的。
陽光不是充分條件,光靠陽光是不足以防腐的,一切公開透明而無制衡機制,更可以讓人
光明正大地為惡。好的制度讓好人可以為善,壞人不敢為惡,壞的制度反之。民主制度是
好的、極權制度是壞的;保護環境的制度是好的、破壞環境的制度是壞的。這不是ABC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1.215.182
※ 編輯: FFWillie 來自: 122.121.215.182 (02/12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