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FWillie (海绵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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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贴] 仅阳光岂足以防腐?要民主不可无制衡
时间Fri Feb 11 23:53:17 2011
仅阳光岂足以防腐?要民主不可无制衡
@草民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7004#comment-24433
看了潘翰声的回应,作为一个草民,我还是有话要说:
1. 政党在目前的法治下被定义为社团。
依照照人团法第四条以及第九章,政党被定义为社团,难道绿党依人民团体法来申请、设
立、组成,却依政党法草案来运作?如果认为人团法是恶法,不愿意依循理监事须为无给
职的规定,那为何不明明白白在党章写明中执委可以支薪、可以兼任秘书处主管?
2. 人团法是解严後公布的法令。
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总统(78)华总(一)义字第 0516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67
条。人团法经过五次修正,最近修正日期是98年05月27日,,潘汉声说戒严时期的法律的
是「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只有20条,已经被人团法取代。相关立法与修正沿革请
参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D0050091
3. 民主国家的政党,必须更要求内部的民主,不管大党小党,都必须有内部制衡机制。
如果不严格要求政党的内部民主,如何能期待它执政後能推行民主宪政,确保人民的权利
?所谓民主政党,绿党现在碰到的问题是党员要求「权责相符」和内部的制衡机制。支不
支薪是小事,党章明文规定中执委可以支薪就解决了,而不是为了要支薪而去兼任秘书处
主管工作。现在这样的设计,已经破坏了党中央内部制衡机制,谁可以(有效)监督中执
委?当然不可能是中执委自己,更不可能是一年一次的党员大会或临时大会,如果等到要
靠选票和钞票,恐怕到时候绿党就烂到不可收拾了。
4. 中执委可以做的事情很多,为什麽要抢当秘书处主管?
除非说秘书处做的不好,可是通篇中央党部组织法说帖没提到,有提到的是不要让中执委
只出一张嘴,既然问题出在中执委,就要在中执委身上解决,把他们塞到秘书处,难道他
们就不会只出一张嘴?如果他们忽然幡然改正,动起手来了,那岂不表示之前只出一张嘴
的中执委是彻彻底底的动口派,那还适任吗?不该追究责任吗?
5. 掌权者只要接受制衡与监督,无须解释权力运作。
依现行党章规定,中执委与秘书处的关系是处於监督与执行的关系。因此,中执委兼任秘
书处主管,则是混淆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违反内部制衡机制。这不是权力运作如
何解释的问题。
6. 阳光只是必要条件,制度绝不是中性的。
阳光不是充分条件,光靠阳光是不足以防腐的,一切公开透明而无制衡机制,更可以让人
光明正大地为恶。好的制度让好人可以为善,坏人不敢为恶,坏的制度反之。民主制度是
好的、极权制度是坏的;保护环境的制度是好的、破坏环境的制度是坏的。这不是ABC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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