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hebie (深藍)
看板GraduateCram
標題[分享]郭明慶事件的申訴書
時間Sun Jul 8 10:28:29 2007
這陣子較忙,所以這申訴書範本比較晚PO
這是我的情況,我知道很多朋友是其他情況
例如已旁聽其他統計課,或其他課程,退費時被扣了一大筆費用
或是一直到開課,才知是由另一位郭老師上課的情形...
基本上,只要是不合理的規定
法律上都有利於我們的主張 但因為我僅能針對我的部分提申訴
所以其他的部分 我不便在此申訴書中去論述
但我願意私下幫忙
主要是要同學願意花點時間討論 寫申訴書 到政府單位
如果能藉此機會讓行政單位或司法單位正視此事件
修訂相關規定 或透過解釋 司法判例 對有爭議的部分予以釐清
便可以使未來 補習班與學生之間的糾紛減少 一勞永逸
最後還是祝大家 還是以準備考研究所優先
如果有那麼一點點餘力 我願意協助 為的不是此事件的不平感而已
更重要的 是希望很多事情藉此機會 給一個清楚的規則可以依循
造福後來的 學弟妹
申 訴 書
主旨:本人XXX 申訴 ○○○○○ 不按合理規定退費事宜。
事實說明:
一、 本人於民國 年 月 日至○○○○○報名同年暑期之統計研究所課程,購買「統計學」、「微積分」、「線性代數」、「機率」與「數理統計」共五科課程,約定價格為新台幣31000元整,附件一之廣告單上手寫報價、課表與上課證影本可茲為證。
二、 ○○○○○於民國 年 月 日 點
分電話通知本人(附件二可茲為證;該時間為本人「統計學開課前二日」、「線性代數開課前五日」、「微積分開課前六日」),說因為郭明慶老師的個人因素,本人所報名郭明慶老師的統計學課程可能無法開課;○○○○○希望我將課程改為其他老師聽聽看。本人表達不樂意態度。但○○○○○說,為怕郭明慶老師到時候沒來上課,若我當時不換老師的話,到時要換也可能會沒位子。最後我答道:○○○○○可以將我的位子先移至他班,但我仍以郭明慶老師為第一優先。若郭明慶老師有開課,我還是要上郭明慶的課;若郭明慶老師不開課,我可能會退費。對方說OK!
三、 二十八日當天,郭明慶老師未上課,故我晚上至辦公室辦理退費。由於本人報名的是統計研究所,最主要就是看在郭明慶老師教授統計學的前提下報名的,故打算全額退費。但○○○○○的△△△小姐,僅願意退還新台幣22958元整(其計算方式為:扣除已開課之「機率基礎班」與「數理統計基礎班」費用共5400元,剩餘金額按其他課程定價比例計算課程價格,統計學全額退費,機率與數理統計按價格打九五折退費,微積分與線性代數按價格打八折退費),附件三可茲為證。
四、 本人認為該退費方式不合理(以下將說明),故當天未退費。待回家後找尋相關規定,隔天(二十九日)再至○○○○○辦公室爭取退全額,但△△△小姐僅說他們都是按台北市政府規定辦理,不願意退全額;並請我按我的權利找台北市政府處理,故本人進行此申訴程序。
合理退費說明:
一、 本人優先主張:既然本人報考的是統計研究所,統計學課程就是主給付,既然本人當初是以郭明慶老師教授統計學為前提在○○○○○報名,而郭明慶老師無法上課,則主給付不履行,本人可據以要求全額退費。
二、 但○○○○○主張其他課程老師仍依約上課,故必須分科辦理退費。本人認為如果合理的話,分科辦理退費亦可討論;惟○○○○○退費方式有以下幾點不合理:
1. ○○○○○在計算退費時,擅自先扣除其所謂的「機率基礎班」與「數理統計基礎班」費用,但該課程根本不在當初雙方合意的契約中(附件一可為證)。
2.
按《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時,除應於原訂開課日前儘速通知學生,並於班址顯明之處公告外,並應於原訂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生已繳納之費用。」而郭明慶老師未能在○○○○○開課,導因於郭老師可能已和同業□□□□□約定,暑期課程後將在□□□□□開課,而不會在○○○○○開課,此點從□□□□□的課表(附件四,有明列日期)、○○○○○與□□□□□雙方的文宣廣告單(附件五,有針對對方文宣互動跡象)與網路BBS站(bbs://ptt.cc)之研究所補習版中,學生的po文(附件六、七、八、九)等可以合理推測ꄊC○○○○○身為同業,一定有機會至少在五月即得知此事,予以查證、因應並通知學生。但其卻選在開課前不到七天才通知學生,不但違背教育局的行政規定,在民事上亦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有契約上的過失。
3. 由於補習班的契約屬定型化契約,按教育部所頒訂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壹、應記載事項部分 之第十五點:「乙方(指補習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費:(一)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講師超過三分之一人數,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加___%(不得低於30%)退還甲方。...」是故,本於契約精神,本人可以針對郭明慶老師課程部分,另外請求至少30%之價金作為賠償。
三、 跟據以上說明,既然○○○○○有過失,未儘速通知;○○○○○對於其他科目的退費,頂多只能主張退九成或九五成,不可以主張七日之內的退八成。
四、 至少30%的損賠規定是有必要的。不但是基於契約精神,更甚者,如果沒有這個損賠,則往後補習班(不只是本案當事人)更有誘因不立即針對債務不履行事由儘速通知;因為其沒有機會成本,故即使知道,也會想要拖延,最後是消費者受到損害,更不符合台北市行政法規的立法意旨。
五、 根據以上論述,在以下條件下,○○○○○應給付本人新台幣31289元:
1. 不先扣除「機率基礎班」與「數理統計基礎班」費用。
2. 按比例計算課程價格。
3. 統計學課程全額退,並加計30%損害賠償。
4. 微積分與線性代數課程退90%。
5. 機率與數理統計退95%。
六、 為展現誠意,本人願意領取不超過原新台幣31000的價款;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相關單位幫忙協調。 為荷
此致
台北市教育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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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2.209.113
1F:推 bobocats:寫得真的很好 而且又很誠懇、善良 61.228.164.39 07/08 20:48
2F:推 leo5297:加油! 220.134.40.11 07/09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