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urbomons (Τ/taʊ/)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問卦] 脆: 投票日利益交換身分證 不讓人投票
時間Fri Oct 2 17:32:12 2026
※ 引述《assholeparty (屁眼派對)》之銘言:
: 如題
: 在脆上看到的
: https://www.threads.com/share/BABjSzPdex/
: https://i.imgur.com/yp7RiRz.jpeg
: 投票日當天送你出去玩
: 條件是你要把身分證交出來
: 不准去投票
: 小弟我第一次看到這種操作
: 這是合法的嗎@@?
: 有沒有八卦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這樣的行為顯然已構成違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
1.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
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
金。
2.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4.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
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5.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且由於這位黑熊支持者是在 Threads 上的這類社交媒體公開發文
已直接構成了行求期約的「實行行為」
單方面引誘、提示。只要發文者在網路上公開表示,或是私下向長輩表達「只要妳不投蔣
萬安,我就帶妳去玩」,不論長輩有沒有答應,發文者就已經構成了「行求賄賂罪」。
雙方達成默契。如果長輩看到貼文或聽到提議後說「好啊,那我不去投票,你帶我去玩」
,雙方意思達成一致,不論最後有沒有出發,發文者與長輩就共同構成了「期約賄賂罪」
。
不用等到利益正式給付
也就是真的帶長輩出遊、買好車票或付了住宿費
才算犯罪
簡單說檢調現在就可以開始偵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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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7788783: 去檢舉看看吧?這節骨眼鴿子總不可能敢 42.71.221.158 10/02 17:34
2F:→ a7788783: 吃案吧?我想看看這家伙尊容如何? 42.71.221.158 10/02 17:34
3F:推 konanno1: 期待黨養的四卡仔? 101.12.158.111 10/02 17:35
4F:推 gaym19: 找議員送檢舉啊 應該很刺激 49.216.53.233 10/02 17:36
5F:推 floz: 已檢舉,但我的經驗是不會辦 122.116.25.219 10/02 17:38
6F:推 a12841: 檢調什麼顏色你忘了? 49.217.126.168 10/02 17:39
7F:推 hygen: 所以現在已經犯法了,有人去檢舉嗎? 27.240.80.78 10/02 17:40
8F:→ coin716: 不會有人檢舉啦 大家網路上嘴砲而已 223.137.65.221 10/02 17:40
9F:→ ocwandu: 那個人物對調就敲門了 223.137.224.9 10/02 17:49
10F:推 mosquito147: 沈的支持者真的覺得這樣有拉票的效果 210.71.216.250 10/02 17:50
11F:→ mosquito147: 嗎...只會讓人覺得反感而已 210.71.216.250 10/02 17:50
12F:→ bnn: 沒用啦 檢調會協助把你抓起來 幫民進黨作票 59.115.174.6 10/02 17:52
13F:→ vincent0965: 如果原本是投非執政黨就沒事 反觀 126.156.212.77 10/02 18:08
15F:→ HisVol: 法務部賄選檢舉信箱,已經檢舉了,有種別 114.136.30.5 10/02 18:23
16F:→ HisVol: 吃案 114.136.30.5 10/02 18:23
17F:→ youdar: 我也線上檢舉了 想看看反應 211.20.41.206 10/02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