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吃夜市肉捲當場變臉吐掉!日本網紅碎念
時間Tue Sep 22 10:48:32 2026
※ 引述《seraph67 (剩蛋老人)》之銘言:
: ※ 引述《alex1987 (基努李維)》之銘言:
: : 編輯:張晏慈
: : 擁有14萬訂閱的日籍YouTuber「堀井裕」(頻道「ゾロの台湾グルメ」),平日在台北迪
: : 化街經營伴手禮店,頻道主打發掘台灣在地美食。然而,他日前南下高雄品嚐在地小吃時
: : ,卻因極端的嫌惡小吃的言行舉止引發軒然大波,大票日本網友更是狂轟他「丟盡日本人
: : 的臉」。
: 這位不就是嫌棄台灣鳳梨酥不夠甜、太乾又重,然後推出「鳳梨費南雪」說:這才是他推
: 薦的台灣鳳梨酥的日本人嗎?
: 去年剛開幕還因為被炎上到一度關閉他那家店Google評論的玻璃心仔,呵呵。
: 鳳梨費南雪就鳳梨費南雪,英文寫Taiwan pinapple cake、日文還用英譯片假名是三小,
: 鳳梨酥我只認冬瓜餡的啦。
說到「鳳梨酥」,必須提一提臺北地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九三四號民事判決,堀井裕還為
此亂搞「反吉」行為(按:使用的名義是「台灣是奇蹟之國有限公司」)
但當時的情況是:
主訴:違反《個資法》(未經同意就擅自拍攝原告的店面【含原告本人的臉部】,並在X
上散佈,侵害人格權、隱私權
訴求:賠二十萬元
反訴:單純《民法》損害賠償相關(因為在原告就前述內容作出反擊的同時,按照被告的
聲稱,侵害了被告的名譽)
訴求:賠六十萬元
結果就反訴部分,法院先行裁定駁回
理由上想當然耳,就是「訴訟資料不共通」(法律關係獨立、爭點互異),看來堀井裕本
身也是對台灣法律一知半解的樣子,才會鬧笑話!
不過後來最終是兩敗俱傷,原告在一個月後也被判決敗訴,理由略以:
原告雖主張系爭監視器照片中原告臉部面容清晰可辨,足可直接識別原告之身分,被告張
貼系爭監視器照片即違反個資法規定,並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及人格權云云。然查,觀諸系
爭監視器照片,雖記錄到原告在車道上之身影,然係遠距離攝錄之影像,且原告頭戴安全
帽,臉部有部分為安全帽所遮蔽,監視器畫面復非清晰,無從辨認臉部輪廓及外貌;而照
片中原告乘坐之機車,車牌號碼亦無從辨識,復無其他足資辨識或特定原告身分之資訊,
應認系爭監視器照片並無充分資訊足使觀覽者得以辨認照片中之人為原告。依上規定及說
明,系爭監視器照片尚非個資法所保護之原告個人資料。原告主張被告在X平台張貼系爭
監視器照片之行為違反個資法規定云云,並非有據。又系爭監視器照片係於公開場所攝錄
之影像,且影像模糊,無從辨認或特定個人資訊,業如前述,依社會通念,尚難認原告對
該照片內容有合理之隱私期待。況原告於被告刊登系爭監視器照片後,係將照片截圖並發
文檢附該截圖供不特定人瀏覽等情,有被告提出之原告貼文可佐,原告既尚主動於社群平
台公開系爭監視器照片之資訊,尤難認該資訊之公開,構成對原告隱私權之侵害,原告主
張被告公開張貼系爭監視器照片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及人格權云云,並非有據。
因此看回這次的事件,堀井裕跟台灣有「連結」,實屬正常
但是:
一、這種根本是在貶損「競爭對手」,然後卻還想賺台灣人的錢,行銷方式不能說沒有引
起爭議,而且還把火燒旺了
二、在日本混不下去是一回事,可是陋習、惡習不改的話,結局還是一樣啊!
只是就其習性而言,不能期望能有所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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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
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mie《自無垠處歸航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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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ove0504: 日本混不下去台灣接收嘻嘻 樂芙笑了111.243.131.224 09/22 10:52
2F:推 seraph67: 我只覺得 費南雪就費南雪,蹭什麼鳳梨酥 111.82.237.43 09/22 23:06
3F:→ seraph67: 誤導外國遊客,還要貶一下鳳梨酥,真的 111.82.237.43 09/22 23:06
4F:→ seraph67: 噁心,難怪我日本朋友特地提醒我別看這 111.82.237.43 09/22 23:06
5F:→ seraph67: 噁心人。 111.82.237.43 09/22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