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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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挪威極光團行李遺失「一套衣服穿12天」
時間Thu Feb 19 22:51:56 2026
※ 引述《linchen1121 (綾月修一)》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方翊倩
: 有民眾花21萬參加挪威12日極光團旅遊,昨(18日)回台後控訴班機延誤,導致行程被壓
: 縮,且整團有一半團員的行李遺失,在零下15度低溫沒有多餘的禦寒衣物,只好一套衣服
: 穿12天。對此,旅行社回應,已在國外發給團員每人100歐元(約新台幣3720元)補償;
: 另在海外的部分,公司最高可提供新台幣7000元旅責險的補償。
單純談推文:
: 推 tom77588: 至少要全額退費,還要免費招待一次才行 111.71.24.83 02/19 19:50
前半部分還合理一點(畢竟牽涉到消費人權益保障爭議),但後半根本不切實際、不要妙
想天開!
畢竟都說旅行社、航空公司出包了,要是:
一、在地代理(負責接待的當地旅行社)還是同一家(就算服務範圍、導遊等不一樣,只
要背景相同,都算在其中)
二、選擇的航空公司還是阿聯酋航空及/或漢莎航空
這時還能保有信心,認為待客服務不會再有問題?
況且,「免費」或「便宜」沒好貨,這是眾所周知的事
一旦在這類行程中,再有大量安排購物站、無故延滯後續旅行安排,或產生其他違反《消
保法》的行為,由於事情是在國外發生,只怕求償無門!
按:(供作參考)
(一)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三號民事判決
旅遊契約係指旅遊營業人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於旅客,而
由旅客支付費用之契約,倘旅遊服務係該旅遊營業人洽由他人給付者,該他人為旅遊營業
人之履行輔助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旅遊營業人應與
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二)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消字第四十四號民事判決
按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
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
每日平均之數額,民法第五百一十四條之八定有明文。又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第二十二條係規定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行程未依約定進行,第二十三條
係規定旅行業於旅遊途中棄置或留滯旅客,第二十四條係規定旅行團出發後無法完成旅遊
契約所定旅遊行程等旅行業應負之責任。再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二條規定,
本契約所稱個別旅遊係指乙方不派領隊人員服務,由乙方依甲方之要求代為安排機票、住
宿、旅遊行程;或甲方參加乙方所包裝販賣之機票、住宿、旅遊行程之個別旅遊產品。可
知上開國外旅遊與國外個別旅遊為前者派領隊人員服務,後者不派領隊人員服務,惟均由
旅行業安排機票、住宿、旅遊行程等之套裝行程。且民法第五百一十四條之八既規定「旅
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自於由旅行業者安排旅遊行程之情形,始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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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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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噓 garykuo417: 馬華整天貼AI判決幹啥 42.74.158.242 02/19 23:59
2F:→ garykuo417: 喔不對是馬來人 42.74.158.242 02/20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