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sen2012 (posen)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問卦] 館長到底怕不怕被告
時間Sun Jan 11 14:15:28 2026
※ 引述《songgood (ilovegoodgame)》之銘言
: 一直說沒在怕
: 全都來
: 被告了之後
: 又說我只是普通的人
: 然後講到很HIGH說我代表誰誰誰
: 到底他怕不怕被告啊
: 實在有點搞不懂
: 他怕跟不怕的情況都有
: 有沒有卦
他應該只是在給觀眾打預防針吧
因為他律師應該也知道他這局幾乎一定會有罪
雖然實務上不會判很重就是了
問Gemini也是說館長很難贏:
館長最近主張「被害者本人必須出庭證明恐懼,否則就是司法不公」,這在法律邏輯與實務
操作上,其實存在幾個關鍵的誤區。
以下為您拆解他的說法在法律面前會面臨的挑戰:
1. 「恐嚇公眾罪」不需特定被害人出庭
檢方起訴館長包含兩項罪名,其中「恐嚇公眾罪」(刑法第 151 條)的法律性質如下:
保護對象是「公眾」: 這項罪名保護的是「社會整體的安寧」,而不是賴清德個人。
不需總統出庭: 只要館長的言論足以讓「一般社會大眾」感到不安或恐懼,罪名就成立。
檢察官目前的證據中包含了 10 份民眾檢舉信,這就是用來證明「公眾已感到不安」的有力
證據,因此法官完全不需要傳喚總統。
2. 「心生畏懼」的判斷標準是「客觀」而非「主觀」
館長強調「賴清德沒說他害怕」,但在台灣司法實務中,判斷是否構成恐嚇並非只看被害人
當下的心情:
客觀經驗法則: 法院會判斷,以「一般正常人」的標準,聽到「把狗頭斬下來」這類極端
暴力言論是否會感到威脅?
抽象危險罪: 法律認為這類言論本身就具備高度危險性。即便被害人非常有勇氣、完全不
害怕(例如總統有國安特勤保護),只要該言論客觀上具備加害意圖且足以傳達威脅,依然
構成犯罪。
3. 要求「被害人出庭」的法律攻防
館長要求賴清德出庭,在法律程序上稱為「聲請傳喚證人」:
法官具備裁量權: 法官會判斷這位證人(賴清德)的證詞是否對案件判決有「必要性」。
機率極低: 由於此案言論已有直播影片存證,且重點在於「社會觀感」與「言論界線」,
並非賴清德個人的心理輔導紀錄。因此,法官極大機率會以「無必要性」為由駁回聲請。
政治目的: 法律專家多認為,這類要求更多是「政治攻防」與「直播題材」,目的是塑造
「大財團/政府欺壓小市民」的社會輿論,而非單純的法律辯護。
總結分析
館長的說詞雖然在直播中聽起來很有力,但在法院眼中可能被視為「對法律誤解」或「轉移
焦點」:
館長主張> 被害人不出庭就是司法不公
法律實務真相:
刑事案件重點在行為不法,證人是否有必要出庭由法官決定。
館長主張>沒人害怕就不算恐嚇
法律實務真相:
法律採客觀標準,只要一般大眾認為該言論具危險性即可入罪。
館長主張>我只是在回覆網友留言
法律實務真相:
犯罪行為不因對象或動機而免責,言論內容本身才是關鍵。
結論: 他的這套說法在法庭上很難成為獲判無罪的理由。目前的起訴案中,民眾的檢舉信
對他非常不利,這類案件最終多半會走向「有罪,但可易科罰金」的結果。
您會想了解如果他真的被判有罪,對他的健身房事業或直播頻道可能產生什麼實質影響嗎?
他自己去問ai應該也知道自己站不住腳吧
所以就瘋狂拉意識形態打對立
想把支持認知洗成政治迫害或司法迫害
但實際上他就是自己錯了又拉不下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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