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sen2012 (posen)
看板Gossiping
标题Re: [问卦] 馆长到底怕不怕被告
时间Sun Jan 11 14:15:28 2026
※ 引述《songgood (ilovegoodgame)》之铭言
: 一直说没在怕
: 全都来
: 被告了之後
: 又说我只是普通的人
: 然後讲到很HIGH说我代表谁谁谁
: 到底他怕不怕被告啊
: 实在有点搞不懂
: 他怕跟不怕的情况都有
: 有没有卦
他应该只是在给观众打预防针吧
因为他律师应该也知道他这局几乎一定会有罪
虽然实务上不会判很重就是了
问Gemini也是说馆长很难赢:
馆长最近主张「被害者本人必须出庭证明恐惧,否则就是司法不公」,这在法律逻辑与实务
操作上,其实存在几个关键的误区。
以下为您拆解他的说法在法律面前会面临的挑战:
1. 「恐吓公众罪」不需特定被害人出庭
检方起诉馆长包含两项罪名,其中「恐吓公众罪」(刑法第 151 条)的法律性质如下:
保护对象是「公众」: 这项罪名保护的是「社会整体的安宁」,而不是赖清德个人。
不需总统出庭: 只要馆长的言论足以让「一般社会大众」感到不安或恐惧,罪名就成立。
检察官目前的证据中包含了 10 份民众检举信,这就是用来证明「公众已感到不安」的有力
证据,因此法官完全不需要传唤总统。
2. 「心生畏惧」的判断标准是「客观」而非「主观」
馆长强调「赖清德没说他害怕」,但在台湾司法实务中,判断是否构成恐吓并非只看被害人
当下的心情:
客观经验法则: 法院会判断,以「一般正常人」的标准,听到「把狗头斩下来」这类极端
暴力言论是否会感到威胁?
抽象危险罪: 法律认为这类言论本身就具备高度危险性。即便被害人非常有勇气、完全不
害怕(例如总统有国安特勤保护),只要该言论客观上具备加害意图且足以传达威胁,依然
构成犯罪。
3. 要求「被害人出庭」的法律攻防
馆长要求赖清德出庭,在法律程序上称为「声请传唤证人」:
法官具备裁量权: 法官会判断这位证人(赖清德)的证词是否对案件判决有「必要性」。
机率极低: 由於此案言论已有直播影片存证,且重点在於「社会观感」与「言论界线」,
并非赖清德个人的心理辅导纪录。因此,法官极大机率会以「无必要性」为由驳回声请。
政治目的: 法律专家多认为,这类要求更多是「政治攻防」与「直播题材」,目的是塑造
「大财团/政府欺压小市民」的社会舆论,而非单纯的法律辩护。
总结分析
馆长的说词虽然在直播中听起来很有力,但在法院眼中可能被视为「对法律误解」或「转移
焦点」:
馆长主张> 被害人不出庭就是司法不公
法律实务真相:
刑事案件重点在行为不法,证人是否有必要出庭由法官决定。
馆长主张>没人害怕就不算恐吓
法律实务真相:
法律采客观标准,只要一般大众认为该言论具危险性即可入罪。
馆长主张>我只是在回覆网友留言
法律实务真相:
犯罪行为不因对象或动机而免责,言论内容本身才是关键。
结论: 他的这套说法在法庭上很难成为获判无罪的理由。目前的起诉案中,民众的检举信
对他非常不利,这类案件最终多半会走向「有罪,但可易科罚金」的结果。
您会想了解如果他真的被判有罪,对他的健身房事业或直播频道可能产生什麽实质影响吗?
他自己去问ai应该也知道自己站不住脚吧
所以就疯狂拉意识形态打对立
想把支持认知洗成政治迫害或司法迫害
但实际上他就是自己错了又拉不下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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