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Gossiping
標題[問卦] 貓鼻頭船潛失蹤案 居然緩刑?
時間Thu Jan 8 07:46:21 2026
如題,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九零號刑事判決(同年十二月三十日作成)中,
就教練上訴的部分,主文是「上訴駁回。楊政佳緩刑肆年。」(最後事實審判決為「有期
徒刑九月」)
*附按:上訴理由具體指摘部分,經認定都「無理由」
而緩刑理由則提到:
楊政佳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原
審判決後,與深度事業有限公司已分別和被害人邱○○之家屬邱○○、楊○○;暨被害人
黃○○之家屬黃○○成立調解,並依調解筆錄之內容給付邱○○、楊○○各新臺幣(下同
)一百九十萬元(合計三百八十萬元)、給付黃○○二百三十三萬七千五百元,並已全部
給付完畢,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一一四年度移調字第三十、三十一號調
解筆錄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按。雖邱○○、楊○○及黃○○於調解時均表示不同
意予楊政佳緩刑,惟本院考量沈為正之過失情節較楊政佳嚴重,雖沈為正於原審全部認罪
,楊政佳則於原審否認犯行,但沈為正僅賠償邱○○、楊○○各美金三萬七百元,賠償黃
○○一百萬元,有屏東地院一零九年度重訴字第一零六號、一零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七號損
害賠償事件之和解筆錄在卷可稽,可見楊政佳賠償被害人家屬之數額較沈為正更多。而原
判決維持第一審判處沈為正有期徒一年八月,並諭知附條件緩刑。雖邱○○具狀表示楊政
佳迄今仍未對己身錯誤悔悟,甚至未曾向其與楊○○表示歉意,難認有悛悔之意。然楊政
佳已於一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向邱○○、楊○○、黃○○道歉,有其書寫的道歉信暨寄送
執據在卷可稽。本院綜合考量上情,認楊政佳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所處
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四年,以勵自新。
而之前在後壁湖的日籍潛水客一案(本來要賠到二千多萬元),後來在民事案第二審上訴
的過程中,據說已在一一四年九月間和解成立
雖然不知道具體金額為何,但這邊只是賠數百萬元、加上道歉,就換來緩刑了,所以有人
可以解析一下,這兩個案件之間是有差別嗎?
該不會是和國籍相關吧?有沒有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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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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