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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榮興說,就法律規定來說,上銬並沒有問題,但帶隊幹部應該就個案及當事人本身,在 : 上戒具時審慎考量,會對隊長懲處申誡,是因為戒具曝光在媒體面前,造成當事人壓力, : 忽略有更好方式可以保護當事人。 : 張榮興說,在嫌疑人有逃脫、自殘、傷人的疑慮下,依規定要上銬,記者詢問社工因為被 : 拘提,情緒不穩定,是否符合上銬標準?張榮興則回應帶隊幹部要對此充分考量。 有點好奇,我看臉書的靠北警察, 大部分警察都覺得本來就應該上銬, 理由就是會有逃脫、自殘、傷人的疑慮, 但這也該有個標準吧? 1、逃脫 社工是主動到案配合檢警偵訊耶 並且那個場景女生能逃脫?又不是會變身浩克..... 2、自殘 沒有自殘舉動,只有情緒低落耶 如果是為了預防自殘,這標準會不會太寬? 只剩下被押送還能有說有笑的人才能不被上銬? 3、傷人 有個2009年通緝犯沒被搜身上銬後來拿刀殺警的新聞常被拿來舉例, 但這是沒有搜身造成身上藏刀,並且通緝犯和嫌疑犯也不一樣啊 難道是擔心這位普通身材只是嫌疑犯的女生, 在優勢警力押送下突然赤手空拳暴起傷人? 如果這案件能上銬的話,怎麼感覺九成九以上的案件都可以上銬? 刑事訴訟法§ 89-1 條:「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 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顯無脫逃、自殺、暴行、被劫、被擊或其他 擾亂秩序之虞者,不得使用。」 那個"得"是不是有點形同虛設,隨便現場員警解釋? 雖然在靠北警察好像也有不少人講法律條文根本不該用"得",應該通通都銬... 然後反過來講,如果沒有標準的話,懲處現場人員好像也有問題, 天曉得警界上司覺得什麼才是合理的上銬標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4.1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710386356.A.F36.html
1F:→ avgirl: 臉書靠北警察板就是一群腦袋被訓練成體制 36.230.91.23 03/14 11:20
2F:→ avgirl: 內的僵固腦袋 聚集的地方 36.230.91.23 03/14 11:20
3F:→ biarg: 標準就是後台 111.253.28.15 03/14 11:21
4F:→ avgirl: 黑道小弟,欺壓人民 現在警察就這樣啊 36.230.91.23 03/14 11:21
5F:→ avgirl: 台灣早就沒有公平正義,比誰拳頭大了 36.230.91.23 03/14 11:22
6F:推 maxinehou: 警察還兼任自殺防治業務喔~那我們真的 118.166.26.196 03/14 11:23
7F:→ maxinehou: 作自殺防治的人可以用手銬嗎 118.166.26.196 03/14 11:24
8F:→ pttxo: 保母被羈押當時怎沒順便去查社工的問題? 114.24.226.121 03/14 11:25
9F:→ pttxo: 都過多久才說有有逃亡之虞 根本是看報辦案 114.24.226.121 03/14 11:25
10F:噓 nolimits: 上銬最安全啊,你又知道會不會出事喔 111.82.239.159 03/14 11:27
11F:→ doveplus: 情緒低落防自殘 有什麼問題 223.137.36.239 03/14 11:28
即使出事機率千分之一也上銬? 我覺得還是要有個比例原則.... 不分青紅皂白通通都銬,有點便宜行事不是嗎?
12F:推 nolimits: 銬個手銬有啥好吵的,超人也被銬過 111.82.239.159 03/14 11:29
13F:→ nolimits: 假議題,真正問題是為什麼要給媒體拍 111.82.239.159 03/14 11:30
如果覺得上銬小意思沒啥好吵的, 那是不是也能認為給媒體拍也是小意思沒啥好吵的? ※ 編輯: waitwind (114.36.24.152 臺灣), 03/14/2024 11:35:08
14F:推 Mradult: 超哥都沒上拷了,剛打完人根本危險吧223.138.149.228 03/14 11:34
※ 編輯: waitwind (114.36.24.152 臺灣), 03/14/2024 11:37:09
15F:噓 zephyr105: 出包的是沒有遮掩戒具 223.140.147.71 03/14 11:36
16F:推 GermanNavy: 警察就是一群垃圾人,你跟他們認真討223.140.212.107 03/14 11:36
17F:→ GermanNavy: 論這個是不是太好笑,你看砸警局的黑223.140.212.107 03/14 11:37
18F:→ GermanNavy: 道有怎樣?223.140.212.107 03/14 11:37
19F:→ GermanNavy: 他們是遇到看不進眼裡的人就擴權解釋223.140.212.107 03/14 11:37
20F:→ GermanNavy: 法律弄你而已223.140.212.107 03/14 11:38
21F:噓 zephyr105: 自戕的確是需要預防 很久以前不就有個 223.140.147.71 03/14 11:38
22F:→ zephyr105: 情殺案 移送的時候男子自戕 223.140.147.71 03/14 11:38
那只有上銬能充分預防自戕嗎?應該全身綁起來戴上口枷吧 我覺得除非嫌疑犯有自殺病史,或是現場有自殘舉動, 要不然以預防自戕理由,不分青紅皂白上銬是有問題的....
23F:噓 nolimits: 你邏輯好弱 111.82.239.159 03/14 11:38
期待你發文發表高見:D
24F:→ GermanNavy: 如果你帶個律師到場揚言沒照程序就告223.140.212.107 03/14 11:39
25F:→ GermanNavy: ,他們就會說依程序本來就不用上銬223.140.212.107 03/14 11:39
※ 編輯: waitwind (114.36.24.152 臺灣), 03/14/2024 11:43:15
26F:→ nolimits: 真正的問題就警方故意給媒體拍,作秀啊 111.82.239.159 03/14 11:39
27F:推 vovoson: 警察遇到軟柿子的時候真的很強勢啊 遇過 123.194.10.194 03/14 11:57
28F:→ vovoson: 好幾個這種的 123.194.10.194 03/14 11:57
29F:→ zenan321: 超派鐵拳不能上銬 220.135.131.51 03/14 12:27
30F:→ zenan321: 其實這樣上銬,才能絕處逢生 220.135.131.51 03/14 12:28
31F:→ steelheart3: 虐嬰幫兇上銬 哪裡不符合比例原則 以 42.74.155.69 03/14 13:01
32F:→ steelheart3: 為竊盜500元喔 還是道德標準太低 42.74.155.69 03/14 13:01
33F:噓 janus83: 已站內得本來就是給警察裁量,樓上帶律師 101.10.57.46 03/14 13:25
34F:→ janus83: 是告哪條?有拘票上銬 什麼,不要出來害 101.10.57.46 03/14 13:26
35F:噓 shimo: 你要不要去醫院質疑醫護幹嘛把病人綁起來 1.200.89.197 03/14 14:45
36F:→ shimo: 疫情時被隔離的民眾犯了什麼法 1.200.89.197 03/14 14:45
37F:→ shimo: 社工有專業不讓小孩被探視,警察就不能依 1.200.89.197 03/14 14:46
38F:→ shimo: 照專業去判斷嫌犯需要上銬嗎 1.200.89.197 03/14 14:46
39F:→ shimo: 不過擺拍給媒體當素材確實沒必要 1.200.89.197 03/14 14:47
所以這個案件的專業判斷裁量標準是什麼? 專業當然是該被尊重,但也應該能被審視吧~ ※ 編輯: waitwind (114.36.24.152 臺灣), 03/14/2024 16:25:16
40F:推 jay11404: 解釋權一直都在法院,要不要去告而已 111.82.217.45 03/14 17:40
41F:噓 S522: 89-1法條是你自己編撰的嗎? 1.170.34.111 03/14 22:21
42F:→ S522: 89-1哪裡有寫『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顯..... 1.170.34.111 03/14 22:22
那個法條是靠北警察的貼文, 我是看到就順便複製貼上,沒去政府網站確認,沒想到是錯的, 但去查了一下,那應該是草案階段的條文, 後來因為警界覺得現場會有判斷困難, 所以修改成現行條文, 讓警察有更多現場裁量的空間, 但核心精神還是沒變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89-1 第 89-1 條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 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前二項使用戒具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定之。 ※ 編輯: waitwind (114.36.1.7 臺灣), 03/17/2024 13: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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