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lfHarry (請給我P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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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卦] 有沒有台中市政府威逼員工走的八卦?
時間Wed Aug 14 21:28:16 2013
文章內文為我大學同學提出給台中市政府的答辯書,
基本上我這位同學是有領重度殘障手冊的,
政府現在做事是不是都可以不管人情義理,程序是否合情合理?
有沒有大大也遇過這種硬逼你走,只能乖乖認栽的八卦?
***
獲悉開會通知,本人深感意外,對於本人權利義務及其所有證據皆保留於附件,及本次書
面紀錄及8月5日陳述,先予敘明,然其對我之不實指控之情事,本人亦會保留法律追訴權
,容職針對本處的質疑內容,答辯如後:
一、於本年5月23日、6月4日及7月18日針對未領有勞委會製發之勞動檢查證之意見,屢次
於辦公場所與長官大聲咆哮、叫囂。
答:
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2年5月29日勞檢1字第1020150583號函說明一:「『依貴處劉
技佐貞戀102年5月23日電詢本會』相關疑義…。所以當天職因對於有無勞動檢查證是否能
實施勞動檢查存有疑慮,因此在當天早上前往處長室請教,此時處長室處長、秘書以及3
位課長皆在討論事情,後來處長要我坐下來談。本職翻出勞動檢查法以及勞動檢查員遴用
及專業訓練辦法告知長官非職不願意辦理,實因為於法不合,職不能辦,然長官堅持表示
其有權指派我檢查。而後職告知長官若堅決長官堅持派我實施檢查,那我必須告訴事業單
位此情形,不可欺瞞事業單位以保障其權利,秘書卻說如果你這樣做將有瀆職的可能喔之
類的話,甚而處長最後以當時一位剛留職停薪回來的陳弘旭陳大哥為例,他說陳大哥之前
為教授,因為要照顧家庭所以辭掉教授的工作來考公務人員,第一次分發於彰化縣的伸港
鄉公所因不適應,所以僅作3個月即離開,而後又再考試才在本處工作,也適應非常好(不
過陳大哥留職停薪回來後,於職基礎訓練回來卻得知已離開,不知為何,此為題外話),
接著又說如果不習慣建議本職可以辭職,那如果要再考試也不要考電力工程科,還是考一
般行政類科,免得與職之先生無共通話題之類的話。職僅請教有關勞動檢查員之法律問題
,未料盡遭長官暗示離去,試問此是否為就業歧視呢?果不其然,職不欲離開,長官竟用
此種方式逼職離開。最後長官還明白表示若不相信長官的見解可打電話去勞委會洽詢,是
以才會有此申訴函。當天中午職告知先生此情形,先生詢問他的法官朋友表示並不會有瀆
職之事,請職放心。是以當天中午及下午職就告知課長職告訴事業單位職無勞檢證之事決
不會有瀆職的問題,不知這樣的回答為何會被認定為咆哮、叫囂,職甚不解。
查6月4日,當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2年5月29日勞檢1字第1020150583號函及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民國102年5月31日勞檢1字第1020150600號函,職剛收到,所以為討論有關於
勞檢1字第1020150583號函說明三、「貴處基於職權指派該員執行主管機關之檢查,雖無
上開相關規定之適用,惟建議仍應給予適當之訓練及安排合適之工作內容」,與陳課長見
解不同,應而有爭議,長官當時甚而對職說你是抗命嗎,職回答依公務人員法違反法令之
事不得遵從然而職並無使用不當之字眼,試問長官您的咆哮、叫囂定義為何?為是否就法
律見解不同提出討論,就被認定為咆哮、叫囂呢?難道身為下屬不能對長官的法律見解提
出質疑嗎?難道職兢兢業業研究法律,無非不希望做個依法行政的公務員,能確實保障到
人民的權利義務,提出質疑難道不可嗎?
查7月18日當天為職之先生陪職來找長官討論有關無勞動檢查證是否可實施勞動檢查之問
題來尋找秘書,因為職之先生為腦性麻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中度別,無法控制言語,容易
造成旁人誤會,若有咆哮,想必是秘書誤會職之先生,應請秘書至臺南市北區區公所投訴
,而非認定職咆哮、叫囂。
況且查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咆哮為野獸的
怒吼或人在激怒時的吼叫。再查叫囂為大聲喊叫、吵嚷或口出狂言。請問職為野獸還是有
口出狂言之情事?依上述之情事本人有亂吼亂叫之情事或者是吵嚷之情事?僅只有於公事
之爭辯,然爭辯之時難免音量稍大,依照相同標準 鈞長亦於處務會議大聲的說:不要再
討論你的權利義務了!是否應該要說是大聲咆哮或是叫囂呢?由此得知,是與長官法律見
解不同,並非不服從領導,討論過程絕對沒有不尊敬的話語。
二、於實務訓練期間,4月16日、4月18日4月22日及4月23日等上班時間利用公務電腦上私
人臉書與朋友聊天。
答:
職於請教陳容博課長時,發現陳容博課長的電腦螢幕亦是臉書畫面,而且職亦有請益同事
可否使用,同事回答大家都在使用,因此認定可使用臉書,而且智慧型手機如此方便,難
道使用臉書僅用於電腦上,且職僅利用臉書與職之先生討論有關案件的法律問題及家事,
可請資訊管理人員查詢,另本市副市長徐中雄先生於2013年8月2日15時24分(上班時間)
亦透過臉書跟職的先生傳遞訊息:「黃先生您好,關於您的陳情案件,胡市長已交辦同仁
處理中,請您靜待處理結果,謝謝。」,若是要求職不能使用臉書,長官們卻帶頭使用,
令人感到困惑,且職並未因此延宕公務或廢弛職務情事,然職後來認為長官既然不能認同
,職便改進不再使用臉書了。
三、自5月份開始起,於承辦公文、談話紀錄中書寫「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5月29
日勞檢1字第1020150583號函說明二,本人劉技佐貞戀無法核發勞動檢查證。是以無勞動
檢查員之資格,有關該公司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洽詢法律人士或民意代表」等不適當之文
字。
答:請長官看清楚,職會在公文書上寫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5月29日』…。」此
時間點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為102年5月29日,所以相關內容為5月底6月初才謄寫,如何為
自5月份開始呢?莫非自5月初職即有預知能力,得知職5月底會收到此公文嗎?故職得到
勞工委員會之函才依據其內容謄寫於公文書中,莫非長官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函沒有
拘束力嗎?再者至長官批核的擬回來後,職每份公文都先內簽:「擬:依行政院勞委會
102年5月29日勞檢1字第1020150583號函(附件1)說明二,『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9條
規定,新進勞動檢查員未經規定之職前訓練合格前,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指派其單獨執行檢
查職務。另查該員未符合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第2條各款規定,故無法核發勞
動檢查證。』是以職無法實施勞動檢查法第4條之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左:『…二、勞動
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請 鈞長另派員實施檢查。」。長官內簽堅持要職實施檢查,
職告知事業單位有關於影響他們的權利義務事項是應當的,又有何不適當呢?
是故在擬辦意見中及談話紀錄中具體陳述自己的法律見解,保障人民及自身權利義務,是
公務員應有的積極表現,非但不是缺點,反而應該嘉獎。
四、迄至本年7月29日僅完成實務訓練28場次、上有8件實習報告未繳交,另10件實習報告
延宕繳交。
答:依據臺中市勞動檢查處7月1日之便簽:「未落實本處新進人員實務訓練期間之檢查實
習情形,擬請各課督促所屬考試錄取分發之新進同仁應於『102年7月31日』止確實完成下
列實習場次,並撰寫實習報告書陳核:…。」及7月5日之便簽:「有關本處新進同仁102
年度7月所排實習場次(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如因事業單位未至本處受檢或當日有
其他要事至輔導人員無法帶領實習,擬請各新進同仁尋找其他輔導人員協助代替,俾於『
102年7月31日』前確實完成本業務課20廠次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實習及10廠次勞動條件檢查
實習,當否?請核示。以上兩份內簽皆明示於『102年7月31日』完成實習場次,不知為何
長官卻於102年7月29日結算實習報告。查長官給予之101年地方特考之新進同仁實習項目
及輔導人員表,明明實習排定至7月31日,職卻於102年7月26日早上閱讀到同事陳鍵瑜先
生於7月25日下午5:26的訊息:「午安,我是鍵瑜,陳課長說下禮拜請不要帶新人實習了
,所以看你明天要不要跟其他人去實習把製造場次跑完,如果時間不允取就之後找時間實
習,建議你可以跟曾課長討論看看再決定,下星期一就暫時不用跟我去實習了」,而職的
公公於7月26日早上辦退休請宴,職於7月25日中午就已打電話給曾課長表示因為職的公公
一生國小老師退休只有一次,身為媳婦的我豈能不到?所以7月26日早上要請加班補休,
但因為職當天實習有3場,下午還有2場實習,是以無法趕回,可否請同事先行幫忙請補休
,或者7月26日下午職再請補休,可否?後來曾課長表示7月26日回來再補請即可。職7月
26早上才得知實習因長官的口喩而提前結束,因職的公公退休請宴有些許耽擱,職又再7
月26日13時許告知曾課長職將晚點到,想再多請1小時加班補休,曾課長表示回來再依同
補請即可,是以職於7月26日共請加班補休5小時。職回來時當日請示曾課長,因陳課長提
前結束實習,職尚有2場實習未完成,請問該怎麼做?曾課長表示等下星期一處長回來再
說明。未料處長於7月29日未做任何說明,卻逕認為職未完成實習報告2場。再者有關尚有
8件實習報告未繳交部分,職接受長官之指派於7月30日及7月31日參加臺中市政府公務人
力訓練中心102年度「新進人員訓練研習班」,後來該單位臨時將7月30日之課程調至8月
28日,職便於7月30日下班前繳交實習報告陳核給檢查員,僅剩頌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臺中工業區廠、勞保申訴案共2場實習報告,因長官對於其違反之法令及檢查報告未批
核給檢查員,是以職無法辦理,且職於8月1日回來將2件陳核遭退回之實習報告又補交出
去,1件勞條的實習報告繳交出去,8月2日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實習又繳交1件,目前僅剩2
件未及時繳交。以長官之內簽要求7月31日完成實習,並陳核報告,但7月31日職為公假狀
態,並無法趕辦實習報告,若長官堅持計算至7月31日,職於自7月29日下班後至8月1日早
上,尚有累計12份皆批核完成之實習報告,直至8月2日,又有3份實習報告批核完成。2件
實習未完成,是因為長官臨時取消實習,所以職無法達成實習,而最後2件職於8月2日方
才得到剛批核回來的違反法條,是以實習報告已繳交並陳核中。是以目前尚有3件陳核中
之實習報告,28場已實習之報告皆已繳交,未有未繳之實習報告。職於7月5日下午昏倒於
梧棲區,二位課長於病塌間指示身體最重要,工作不急,奈何於7月29日提前結算,然查
勞委會勞工熱危害預防手冊皆有熱適應之相關規範,本人亦罹有腎臟疾病等熱危害高風險
的範疇,非但無體恤,且突然提前結束結算時間,本處覺得如以此說職工作延宕,且對皆
於8月2日全數呈核的職公平且適當嗎?況在彰化縣溪湖鎮且育有4名女兒,每日皆5點左右
便須起床才來的及在8點前到豐原上班,幸有公婆幫忙照顧4名幼女,然亦須每日往返以減
輕公婆的辛勞,職每日5點下班,返家時亦要7點多才可到家,因此最多一日僅能加班1小
時,故職於7月20日星期六中午來勞檢處欲加班趕辦實習報告和公文,未料勞檢處大門深
鎖,職無法趕辦公文,職因此認為勞檢處假日不歡迎同仁加班,只好於7月26日將檔案存
在隨身碟,希望能周末趕些公文,未料家中並無法開啟檔案,幸好7月30日職研習臨時改
期,所以扣除公假1天的工作天,及假日職欲加班而長官大門深鎖導至於職無法如期完成
,是否應按照比例給予延長,所幸職皆有留文檔,否則職豈不百口莫辯,含冤莫雪!
五、本年6月7日參加勞動檢查訓練及7月8日奉派辦理實習,違反出勤相關規定,公差期間
早退,及未遵守臺中市政府差勤管理之規定,於公差勤務管理之規定,於公差勤務執行完
畢後未返回辦公場所。
答:有關6月7日部分已屢次說明,職於102年7月2日之簽呈表示:「於最後研討會中約15
:40左右離開,前往臺中市政府陳情本職未具有勞動檢查員之資格,而長官堅持指派本職
實施勞動檢查員事項。因為接下來本職將實施基礎訓練,惟恐市政府員工即將下班,影響
本職之權利義務,故於研討會結束前,提前離開。」然職因新進人員,無法完整表達,陳
核後不久,欲拿回補加一句請給予補請事假1小時,未料曾課長表示已繳交給秘書,而秘
書卻表示他不知道在哪裡,職來回尋找未果,只得放棄,何以長官要用如此方法讓職連表
達意見的機會都沒有呢?
再來依據臺中市勞動檢查處民國102年7月4日中市檢人字第1020003466號函說明三:「台
端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
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職7月10日於打電話詢問曾人事狀況,曾人事說只
要機關首長認可就沒問題,職因此親自找處長告知6月7日的狀況,未料處長推說人事一條
鞭,他沒辦法管(錄音檔),職因對於長官的信賴因而請示曾課長後,於當日之10:00-12
:00請事假,且深恐來不及辦公,請小黃來回花費新臺幣1000元,親遞公文至法制局長曾
人事,而後曾人事願意給職一個機會,而後簽「一.本案有關劉員曠職登記乙案,依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
任所。但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擬請鈞長
裁示是否准予改以事假登記」,未料羅處長最後竟簽「一.未符請假規定,仍應依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第13條規定辦理。」有關此事,人事並未通知職之出勤狀況有問題,職若知曉
必定補請事假1小時,況且研討會即將結束,職何必捨棄那幾十分鐘而造成曠職1小時呢?
實為職即將實施基礎訓練,深恐若不處理將影響職的權利義務以及臺中市政府的聲譽,因
而擔心倘若研討會結束後,臺中市政府的員工下班,職無法陳情,因而顧不得研討會即將
結束,而火速前往臺中市政府陳情,有政風室人員以及1樓收發人員為證,如何怎能說不
是特別原因呢?況先生以一個腦性麻痺患者帶著4名幼子前去市政府陳情,我因擔憂先生
照顧不周,違反兒童福利法以未成年子女利益為優先考量之價值,故臨時趕去開會地點予
以協助辦理,是否市長亦認為不構成11條事由?再者,若處長堅持要記職曠職,何不於7
月10日及當面告知,為何要如此欺騙、玩弄屬下呢?莫非讓職兩邊奔波的狼狽樣讓他感到
很開心嗎?
關於7月8日奉派辦理實習乙案,職為新人確實不知出差時間未達下班必須返回之規定,僅
知去一個地方可出差半天,且同仁常出差半天便未見其歸來,故不知有此規定,同事林明
勳檢查員電話告知處長要我等皆趕回去,否則須請事假,職亦於18:47左右趕回,有刷卡
紀錄為證,且職亦於7月9日詢問曾課長是否需再補請事假,曾課長表示既然趕回來,就不
用請事假了。而差遣系統上亦未有異常,何以此又成為職不及格的理由?若長官堅持要職
請事假,職豈趕不請,既然答應說不必請事假又何來違反差勤的相關規定呢?
綜合以上內容,就如同目前中天電視八點檔岳飛內容所述,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乾脆本處
若堅持要判我不及格,是否有失比例原則(僅有爭議之ㄧ小時曠職事件)及難杜全國人民悠
悠之口,乾脆本處不及格理由寫的是莫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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