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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文为我大学同学提出给台中市政府的答辩书, 基本上我这位同学是有领重度残障手册的, 政府现在做事是不是都可以不管人情义理,程序是否合情合理? 有没有大大也遇过这种硬逼你走,只能乖乖认栽的八卦? *** 获悉开会通知,本人深感意外,对於本人权利义务及其所有证据皆保留於附件,及本次书 面纪录及8月5日陈述,先予叙明,然其对我之不实指控之情事,本人亦会保留法律追诉权 ,容职针对本处的质疑内容,答辩如後: 一、於本年5月23日、6月4日及7月18日针对未领有劳委会制发之劳动检查证之意见,屡次 於办公场所与长官大声咆哮、叫嚣。 答: 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民国102年5月29日劳检1字第1020150583号函说明一:「『依贵处刘 技佐贞恋102年5月23日电询本会』相关疑义…。所以当天职因对於有无劳动检查证是否能 实施劳动检查存有疑虑,因此在当天早上前往处长室请教,此时处长室处长、秘书以及3 位课长皆在讨论事情,後来处长要我坐下来谈。本职翻出劳动检查法以及劳动检查员遴用 及专业训练办法告知长官非职不愿意办理,实因为於法不合,职不能办,然长官坚持表示 其有权指派我检查。而後职告知长官若坚决长官坚持派我实施检查,那我必须告诉事业单 位此情形,不可欺瞒事业单位以保障其权利,秘书却说如果你这样做将有渎职的可能喔之 类的话,甚而处长最後以当时一位刚留职停薪回来的陈弘旭陈大哥为例,他说陈大哥之前 为教授,因为要照顾家庭所以辞掉教授的工作来考公务人员,第一次分发於彰化县的伸港 乡公所因不适应,所以仅作3个月即离开,而後又再考试才在本处工作,也适应非常好(不 过陈大哥留职停薪回来後,於职基础训练回来却得知已离开,不知为何,此为题外话), 接着又说如果不习惯建议本职可以辞职,那如果要再考试也不要考电力工程科,还是考一 般行政类科,免得与职之先生无共通话题之类的话。职仅请教有关劳动检查员之法律问题 ,未料尽遭长官暗示离去,试问此是否为就业歧视呢?果不其然,职不欲离开,长官竟用 此种方式逼职离开。最後长官还明白表示若不相信长官的见解可打电话去劳委会洽询,是 以才会有此申诉函。当天中午职告知先生此情形,先生询问他的法官朋友表示并不会有渎 职之事,请职放心。是以当天中午及下午职就告知课长职告诉事业单位职无劳检证之事决 不会有渎职的问题,不知这样的回答为何会被认定为咆哮、叫嚣,职甚不解。 查6月4日,当时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民国102年5月29日劳检1字第1020150583号函及行政院 劳工委员会民国102年5月31日劳检1字第1020150600号函,职刚收到,所以为讨论有关於 劳检1字第1020150583号函说明三、「贵处基於职权指派该员执行主管机关之检查,虽无 上开相关规定之适用,惟建议仍应给予适当之训练及安排合适之工作内容」,与陈课长见 解不同,应而有争议,长官当时甚而对职说你是抗命吗,职回答依公务人员法违反法令之 事不得遵从然而职并无使用不当之字眼,试问长官您的咆哮、叫嚣定义为何?为是否就法 律见解不同提出讨论,就被认定为咆哮、叫嚣呢?难道身为下属不能对长官的法律见解提 出质疑吗?难道职兢兢业业研究法律,无非不希望做个依法行政的公务员,能确实保障到 人民的权利义务,提出质疑难道不可吗? 查7月18日当天为职之先生陪职来找长官讨论有关无劳动检查证是否可实施劳动检查之问 题来寻找秘书,因为职之先生为脑性麻痹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中度别,无法控制言语,容易 造成旁人误会,若有咆哮,想必是秘书误会职之先生,应请秘书至台南市北区区公所投诉 ,而非认定职咆哮、叫嚣。 况且查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咆哮为野兽的 怒吼或人在激怒时的吼叫。再查叫嚣为大声喊叫、吵嚷或口出狂言。请问职为野兽还是有 口出狂言之情事?依上述之情事本人有乱吼乱叫之情事或者是吵嚷之情事?仅只有於公事 之争辩,然争辩之时难免音量稍大,依照相同标准 钧长亦於处务会议大声的说:不要再 讨论你的权利义务了!是否应该要说是大声咆哮或是叫嚣呢?由此得知,是与长官法律见 解不同,并非不服从领导,讨论过程绝对没有不尊敬的话语。 二、於实务训练期间,4月16日、4月18日4月22日及4月23日等上班时间利用公务电脑上私 人脸书与朋友聊天。 答: 职於请教陈容博课长时,发现陈容博课长的电脑萤幕亦是脸书画面,而且职亦有请益同事 可否使用,同事回答大家都在使用,因此认定可使用脸书,而且智慧型手机如此方便,难 道使用脸书仅用於电脑上,且职仅利用脸书与职之先生讨论有关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家事, 可请资讯管理人员查询,另本市副市长徐中雄先生於2013年8月2日15时24分(上班时间) 亦透过脸书跟职的先生传递讯息:「黄先生您好,关於您的陈情案件,胡市长已交办同仁 处理中,请您静待处理结果,谢谢。」,若是要求职不能使用脸书,长官们却带头使用, 令人感到困惑,且职并未因此延宕公务或废弛职务情事,然职後来认为长官既然不能认同 ,职便改进不再使用脸书了。 三、自5月份开始起,於承办公文、谈话纪录中书写「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102年5月29 日劳检1字第1020150583号函说明二,本人刘技佐贞恋无法核发劳动检查证。是以无劳动 检查员之资格,有关该公司之权利义务事项,请洽询法律人士或民意代表」等不适当之文 字。 答:请长官看清楚,职会在公文书上写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102年5月29日』…。」此 时间点劳工委员会发文日期为102年5月29日,所以相关内容为5月底6月初才誊写,如何为 自5月份开始呢?莫非自5月初职即有预知能力,得知职5月底会收到此公文吗?故职得到 劳工委员会之函才依据其内容誊写於公文书中,莫非长官认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的函没有 拘束力吗?再者至长官批核的拟回来後,职每份公文都先内签:「拟:依行政院劳委会 102年5月29日劳检1字第1020150583号函(附件1)说明二,『依劳动检查法施行细则第9条 规定,新进劳动检查员未经规定之职前训练合格前,劳动检查机构不得指派其单独执行检 查职务。另查该员未符合劳动检查员遴用及专业训练办法第2条各款规定,故无法核发劳 动检查证。』是以职无法实施劳动检查法第4条之劳动检查事项范围如左:『…二、劳动 基准法令规定之事项。…』请 钧长另派员实施检查。」。长官内签坚持要职实施检查, 职告知事业单位有关於影响他们的权利义务事项是应当的,又有何不适当呢? 是故在拟办意见中及谈话纪录中具体陈述自己的法律见解,保障人民及自身权利义务,是 公务员应有的积极表现,非但不是缺点,反而应该嘉奖。 四、迄至本年7月29日仅完成实务训练28场次、上有8件实习报告未缴交,另10件实习报告 延宕缴交。 答:依据台中市劳动检查处7月1日之便签:「未落实本处新进人员实务训练期间之检查实 习情形,拟请各课督促所属考试录取分发之新进同仁应於『102年7月31日』止确实完成下 列实习场次,并撰写实习报告书陈核:…。」及7月5日之便签:「有关本处新进同仁102 年度7月所排实习场次(劳工安全卫生及劳动条件),如因事业单位未至本处受检或当日有 其他要事至辅导人员无法带领实习,拟请各新进同仁寻找其他辅导人员协助代替,俾於『 102年7月31日』前确实完成本业务课20厂次劳工安全卫生检查实习及10厂次劳动条件检查 实习,当否?请核示。以上两份内签皆明示於『102年7月31日』完成实习场次,不知为何 长官却於102年7月29日结算实习报告。查长官给予之101年地方特考之新进同仁实习项目 及辅导人员表,明明实习排定至7月31日,职却於102年7月26日早上阅读到同事陈键瑜先 生於7月25日下午5:26的讯息:「午安,我是键瑜,陈课长说下礼拜请不要带新人实习了 ,所以看你明天要不要跟其他人去实习把制造场次跑完,如果时间不允取就之後找时间实 习,建议你可以跟曾课长讨论看看再决定,下星期一就暂时不用跟我去实习了」,而职的 公公於7月26日早上办退休请宴,职於7月25日中午就已打电话给曾课长表示因为职的公公 一生国小老师退休只有一次,身为媳妇的我岂能不到?所以7月26日早上要请加班补休, 但因为职当天实习有3场,下午还有2场实习,是以无法赶回,可否请同事先行帮忙请补休 ,或者7月26日下午职再请补休,可否?後来曾课长表示7月26日回来再补请即可。职7月 26早上才得知实习因长官的口喩而提前结束,因职的公公退休请宴有些许耽搁,职又再7 月26日13时许告知曾课长职将晚点到,想再多请1小时加班补休,曾课长表示回来再依同 补请即可,是以职於7月26日共请加班补休5小时。职回来时当日请示曾课长,因陈课长提 前结束实习,职尚有2场实习未完成,请问该怎麽做?曾课长表示等下星期一处长回来再 说明。未料处长於7月29日未做任何说明,却迳认为职未完成实习报告2场。再者有关尚有 8件实习报告未缴交部分,职接受长官之指派於7月30日及7月31日参加台中市政府公务人 力训练中心102年度「新进人员训练研习班」,後来该单位临时将7月30日之课程调至8月 28日,职便於7月30日下班前缴交实习报告陈核给检查员,仅剩颂胜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工业区厂、劳保申诉案共2场实习报告,因长官对於其违反之法令及检查报告未批 核给检查员,是以职无法办理,且职於8月1日回来将2件陈核遭退回之实习报告又补交出 去,1件劳条的实习报告缴交出去,8月2日劳工安全卫生检查实习又缴交1件,目前仅剩2 件未及时缴交。以长官之内签要求7月31日完成实习,并陈核报告,但7月31日职为公假状 态,并无法赶办实习报告,若长官坚持计算至7月31日,职於自7月29日下班後至8月1日早 上,尚有累计12份皆批核完成之实习报告,直至8月2日,又有3份实习报告批核完成。2件 实习未完成,是因为长官临时取消实习,所以职无法达成实习,而最後2件职於8月2日方 才得到刚批核回来的违反法条,是以实习报告已缴交并陈核中。是以目前尚有3件陈核中 之实习报告,28场已实习之报告皆已缴交,未有未缴之实习报告。职於7月5日下午昏倒於 梧栖区,二位课长於病塌间指示身体最重要,工作不急,奈何於7月29日提前结算,然查 劳委会劳工热危害预防手册皆有热适应之相关规范,本人亦罹有肾脏疾病等热危害高风险 的范畴,非但无体恤,且突然提前结束结算时间,本处觉得如以此说职工作延宕,且对皆 於8月2日全数呈核的职公平且适当吗?况在彰化县溪湖镇且育有4名女儿,每日皆5点左右 便须起床才来的及在8点前到丰原上班,幸有公婆帮忙照顾4名幼女,然亦须每日往返以减 轻公婆的辛劳,职每日5点下班,返家时亦要7点多才可到家,因此最多一日仅能加班1小 时,故职於7月20日星期六中午来劳检处欲加班赶办实习报告和公文,未料劳检处大门深 锁,职无法赶办公文,职因此认为劳检处假日不欢迎同仁加班,只好於7月26日将档案存 在随身碟,希望能周末赶些公文,未料家中并无法开启档案,幸好7月30日职研习临时改 期,所以扣除公假1天的工作天,及假日职欲加班而长官大门深锁导至於职无法如期完成 ,是否应按照比例给予延长,所幸职皆有留文档,否则职岂不百口莫辩,含冤莫雪! 五、本年6月7日参加劳动检查训练及7月8日奉派办理实习,违反出勤相关规定,公差期间 早退,及未遵守台中市政府差勤管理之规定,於公差勤务管理之规定,於公差勤务执行完 毕後未返回办公场所。 答:有关6月7日部分已屡次说明,职於102年7月2日之签呈表示:「於最後研讨会中约15 :40左右离开,前往台中市政府陈情本职未具有劳动检查员之资格,而长官坚持指派本职 实施劳动检查员事项。因为接下来本职将实施基础训练,惟恐市政府员工即将下班,影响 本职之权利义务,故於研讨会结束前,提前离开。」然职因新进人员,无法完整表达,陈 核後不久,欲拿回补加一句请给予补请事假1小时,未料曾课长表示已缴交给秘书,而秘 书却表示他不知道在哪里,职来回寻找未果,只得放弃,何以长官要用如此方法让职连表 达意见的机会都没有呢? 再来依据台中市劳动检查处民国102年7月4日中市检人字第1020003466号函说明三:「台 端如有异议,应於通知到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陈述理由,经由单位主管核转人事单位 签陈机关首长核定,逾期不予受理。」职7月10日於打电话询问曾人事状况,曾人事说只 要机关首长认可就没问题,职因此亲自找处长告知6月7日的状况,未料处长推说人事一条 鞭,他没办法管(录音档),职因对於长官的信赖因而请示曾课长後,於当日之10:00-12 :00请事假,且深恐来不及办公,请小黄来回花费新台币1000元,亲递公文至法制局长曾 人事,而後曾人事愿意给职一个机会,而後签「一.本案有关刘员旷职登记乙案,依公务 人员请假规则第11条规定,『请假、公假或休假人员,应填具假单,经核准後,始得离开 任所。但有疾病或紧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属亲友代办或补办请假手续。』,拟请钧长 裁示是否准予改以事假登记」,未料罗处长最後竟签「一.未符请假规定,仍应依公务人 员请假规则第13条规定办理。」有关此事,人事并未通知职之出勤状况有问题,职若知晓 必定补请事假1小时,况且研讨会即将结束,职何必舍弃那几十分钟而造成旷职1小时呢? 实为职即将实施基础训练,深恐若不处理将影响职的权利义务以及台中市政府的声誉,因 而担心倘若研讨会结束後,台中市政府的员工下班,职无法陈情,因而顾不得研讨会即将 结束,而火速前往台中市政府陈情,有政风室人员以及1楼收发人员为证,如何怎能说不 是特别原因呢?况先生以一个脑性麻痹患者带着4名幼子前去市政府陈情,我因担忧先生 照顾不周,违反儿童福利法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优先考量之价值,故临时赶去开会地点予 以协助办理,是否市长亦认为不构成11条事由?再者,若处长坚持要记职旷职,何不於7 月10日及当面告知,为何要如此欺骗、玩弄属下呢?莫非让职两边奔波的狼狈样让他感到 很开心吗? 关於7月8日奉派办理实习乙案,职为新人确实不知出差时间未达下班必须返回之规定,仅 知去一个地方可出差半天,且同仁常出差半天便未见其归来,故不知有此规定,同事林明 勳检查员电话告知处长要我等皆赶回去,否则须请事假,职亦於18:47左右赶回,有刷卡 纪录为证,且职亦於7月9日询问曾课长是否需再补请事假,曾课长表示既然赶回来,就不 用请事假了。而差遣系统上亦未有异常,何以此又成为职不及格的理由?若长官坚持要职 请事假,职岂赶不请,既然答应说不必请事假又何来违反差勤的相关规定呢? 综合以上内容,就如同目前中天电视八点档岳飞内容所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乾脆本处 若坚持要判我不及格,是否有失比例原则(仅有争议之ㄧ小时旷职事件)及难杜全国人民悠 悠之口,乾脆本处不及格理由写的是莫须有! 八卦板务请到 Gossippicket 检举板询问 a.张贴问卦请注意,内容是否过少,是否有专板,本板并非万能问板。 b.一天只能张贴 "两则" 问卦,自删及被删也算两篇之内, 超贴者将被劣文,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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