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1di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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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25030 政問
時間Sun Aug 21 22:23:18 2011
※ 引述《redor (絕不發廢文)》之銘言:
: 好啦 幫你定義一下啦
: 反正最近也沒甚麼板龜好鑽的
: 政務官
: 係指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並隨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公務員
: ( 參釋字357、589解釋)。
: 政務官隨政黨同進退,得隨時任免,其身分不受法律保障。
: 政務官之官等多為特任、特派或「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第十三職等。
: 事務官
: 係指依既定政策及方針,依法推動政務為之公務員。
: 事務官非有法定之免職原因,不得任意免職,其身分受法律保障。
: 事務官則無特任、特派或比照之官等。
: 要用職等定義的話
: 公務員分為「委任」(職級較低,初考或普考通過者,第1~5職等)、「薦任」(職級居
: 中,高考或地方特考三等通過者,第6~9職等)、「簡任」(職級最高,透過內部升等升
: 遷,第10~14職等)三級,由於薦任人員的學歷、素質普遍較高,因此許多規劃性、原創
: 性的專案業務,都落至這群「公務體系中堅分子」身上。
: 要挑戰板龜的請自便
政務官有學理上的政務官跟法制上政務官的分別
學理上的政務官很簡單
自1701年英國通過「吏治澄清法」 區分出政務官與事務官
政務官乃是參與國家方針之決策,並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改變而進退之公務員
如行政院長、各部部長、政務次長、政務委員等
其特色為:
1.必須是中央政府官員(縣、直轄市副首長等皆非政務官)
2.無固定任期(考試院長有任期保障 故非為政務官)釋字357解釋意旨參照
3.只有行政官有這種區別(司法官、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都不是政務官)
法制上的政務官則依照《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規定
包括: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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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2.50.60
※ 編輯: Hu1din 來自: 124.12.50.60 (08/21 22:41)
1F:→ volgarv:那我之前被劣退不就劣假的?害我半年都不能發言 08/21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