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1di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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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25030 政问
时间Sun Aug 21 22:23:18 2011
※ 引述《redor (绝不发废文)》之铭言:
: 好啦 帮你定义一下啦
: 反正最近也没甚麽板龟好钻的
: 政务官
: 系指参与国家大政方针之决策,并随政党更迭或政策变更而进退之公务员
: ( 参释字357、589解释)。
: 政务官随政党同进退,得随时任免,其身分不受法律保障。
: 政务官之官等多为特任、特派或「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第十三职等。
: 事务官
: 系指依既定政策及方针,依法推动政务为之公务员。
: 事务官非有法定之免职原因,不得任意免职,其身分受法律保障。
: 事务官则无特任、特派或比照之官等。
: 要用职等定义的话
: 公务员分为「委任」(职级较低,初考或普考通过者,第1~5职等)、「荐任」(职级居
: 中,高考或地方特考三等通过者,第6~9职等)、「简任」(职级最高,透过内部升等升
: 迁,第10~14职等)三级,由於荐任人员的学历、素质普遍较高,因此许多规划性、原创
: 性的专案业务,都落至这群「公务体系中坚分子」身上。
: 要挑战板龟的请自便
政务官有学理上的政务官跟法制上政务官的分别
学理上的政务官很简单
自1701年英国通过「吏治澄清法」 区分出政务官与事务官
政务官乃是参与国家方针之决策,并随政党选举成败或政策改变而进退之公务员
如行政院长、各部部长、政务次长、政务委员等
其特色为:
1.必须是中央政府官员(县、直辖市副首长等皆非政务官)
2.无固定任期(考试院长有任期保障 故非为政务官)释字357解释意旨参照
3.只有行政官有这种区别(司法官、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都不是政务官)
法制上的政务官则依照《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第2条规定
包括:
一、依宪法规定由总统任命之人员及特任、特派之人员。
二、依宪法规定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员。
三、依宪法规定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人员。
四、其他依法律规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职务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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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2.50.60
※ 编辑: Hu1din 来自: 124.12.50.60 (08/21 22:41)
1F:→ volgarv:那我之前被劣退不就劣假的?害我半年都不能发言 08/21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