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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很多新人...因為不小心下訂了... 但是後來想要解約..卻不知所措... 再這邊分享大家一個案例.... 因為我們最近也可能面臨這方面的問題.. 所以專程打去消基會..和消保會..去請教關於這方面的問題.. ====================================================== 以下...文章開始 案情: 本人於民國95年10月22日,在台中市A婚紗店訂購總額為新臺幣3萬6千元(以下同)的婚 紗包套一組,同年12月22日本人親往該門市,欲請業者退還原先支付的2萬元定金未果, 該門市林姓副理及張姓經理宣稱:必須經由高階主管裁示。但是時過數日,仍然未果。 本人於同年12月27日向消基會諮詢,得知相關法規(編按:依消費者所稱,此相關法規 應係指內政部頒訂之「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依據該範本內容, 乙方得收受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與該門市人員 說法有所出入,同日遂將該法規傳真至門市,並署名張經理收。 同年12月29日,該門市林姓副理告知本人,公司高層僅願退還5千元,剩餘之定金1萬5千元 則無法退還,但本人無法接受,因依照前揭契約範本規定,該公司堅不退還的定金,總數 已高達契約總額之41%,顯然過高。 故本人於同日向消基會反應此問題,經消基會建議後,本人乃向業者寄發存證信函, 請A婚紗店於函達後一個月內,依相關法規主動退還1萬6千4百元之定金,否則將循法律途 徑爭取應有的權益。 消基會處理: 消基會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與A婚紗店聯繫,該婚紗店邱姓業者告知,表示將與消費者 聯繫並協調後續退款事宜。嗣後消費者來電表示,邱姓業者僅虛應故事、不願協調。 為促使消費者與業者間達成共識,消基會乃再度聯繫業者,惟業者均百般推拖,表示其 負責人已出國而無法協調等。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基會乃建議消費者循訴訟途徑對業 者主張權利。 本案經消費者提起小額訴訟後,婚紗業者於訴訟中即與消費者達成和解並退還部分款項。 消基會說明與建議: 一、本案第一個爭執點在於,消費者與婚紗業者訂定契約後,得否逕行主張終止契約。 1. 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 ~~~~~~~~~~~~~~~~~~~~~~~~~~~~~~~~~~~ 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婚紗攝影契約所約定的內容,為約定 一方完成影像拍攝,再由他方依所完成的拍攝內容支付對價,故契約性質應為承攬契約, 本案消費者的地位屬定作人,婚紗業者屬承攬人。 2. 其次,依《民法》第五百十一條本文之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 ~~~~~~~~~~~~~~~~~~~~~~~~~~~~~~~~~~~~~~~~~~~ 約。」本案消費者主張退還定金並提出申訴時,婚紗業者既尚未開始拍攝照片或完成約定 之工作,則消費者主張終止契約,本係依法律規定所為之主張,婚紗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 的請求。 二、本案第二個爭執點在於消費者終止與婚紗業者的契約後,得否要求婚紗業者退還定金 ~~~~~~~~~~~~~~~~~~~~~~~~~~~~~~~~~~~~~~~~~~~~~~~~~~~~~~~~~~~~~~~~~~~~~~~~~~~~~~ 1. 消費者終止契約後,婚紗業者拒絕退還消費者所預先支付之定金,主要理由應係消費者 違約,故以定金充作違約金沒入。惟查,如前所述,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係基於法律規 定所為之主張,故契約之終止即難認有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存在,消費者毋需負擔違約 責任,是以婚紗業者於契約終止後即應退還消費者所預付之定金,而不得逕將定金沒收。 2. 婚紗業者若為履行雙方契約進行準備,因此支出相關費用而致損害者,可否要求 消費者賠償?就此部分依《民法》第五百十一條但書規定,定作人終止契約後 :「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惟其損害範圍及數額應由婚紗業者 提出證明,而非聽由婚紗業者任意主張損害之數額。 ################################################################## 三、綜合以上,本案消費者於婚紗拍攝前即向婚紗業者主張終止契約, # 屬合法權利之主張,並無違約情況,除非業者能證明於契約終止之前, # 業者為履行與消費者的契約而支出相關之必要費用, # 否則婚紗業者即應全額退還消費者所預付的定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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