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123z999 (手分手)
看板Geography
標題Re: 五都選舉後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地圖及架構)
時間Tue May 4 22:07:30 2010
: 我的理解是,大法官這項解釋是針對臺灣省的
: 因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
: 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只對臺灣省,不對福建省)
: 而後根據憲法增修條文所制訂的特別法即「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 第二條明訂「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政府) 為行政院派出機關,臺灣省 (以下
: 簡稱本省) 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關於你所說的"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已於
94年12月31日廢除,所以這一條規定已無任何之意義
: 臺灣省取消公法人有法律明文規定
: 那福建省是不是取消公法人了,我想還有爭議
: 看看行政院研考會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的研究報告(在467釋憲以後)
: 『「虛省」論者以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之目的僅係將「台灣省福建省化(福建省模式)
: 」,而福建省雖已無「住民自治」與「團體自治」之基礎,卻仍得享有象徵性公法人地位
: 。』
: :
你所說的研究我剛剛有找到,但它還有後續
「精省」論者則認為「省」既然未被憲法增修條文廢除,相反地,省、縣地方制度應以法
律定之,修憲結果只是涷結省級自治選舉與精簡省府組織並未廢除省層級之存在,因此省
雖非自治公法人,其公營造物或公務法人地位(如一九八二年前法國區)並不受影響。此
說之優點在於,可以解釋憲法本文對於省制之保障系屬制度性保障,應係「憲章」之構成
部分,因此若非廢省則省仍應受制度性保障之拘束。
它亦提到另一說法,即為我所說的省雖非自治法人,但
"其公營造物或公務法人地位(如一九八二年前法國區)並不受影響"
且這只是一個研究中的政策建議,並將兩個觀點所陳述,並不具任何強制性
而這兩個觀點亦沒有將臺灣省排除在公法人之外。
因此你所認定之觀點,我不能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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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語堂:「中國就有這麼一群奇怪的人, 本身是最底階層,
利益每天都在被損害, 卻具有統治階級的意識.
在動物世界裡找這麼弱智的東西都幾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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