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123z999 (手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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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五都选举後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地图及架构)
时间Tue May 4 22:07:30 2010
: 我的理解是,大法官这项解释是针对台湾省的
: 因为根据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规定「台湾省政府之功能、业务与组织之调整,
: 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只对台湾省,不对福建省)
: 而後根据宪法增修条文所制订的特别法即「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
: 第二条明订「台湾省政府 (以下简称省政府) 为行政院派出机关,台湾省 (以下
: 简称本省) 为非地方自治团体。」
关於你所说的"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已於
94年12月31日废除,所以这一条规定已无任何之意义
: 台湾省取消公法人有法律明文规定
: 那福建省是不是取消公法人了,我想还有争议
: 看看行政院研考会民国八十八年十一月的研究报告(在467释宪以後)
: 『「虚省」论者以为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之目的仅系将「台湾省福建省化(福建省模式)
: 」,而福建省虽已无「住民自治」与「团体自治」之基础,却仍得享有象徵性公法人地位
: 。』
: :
你所说的研究我刚刚有找到,但它还有後续
「精省」论者则认为「省」既然未被宪法增修条文废除,相反地,省、县地方制度应以法
律定之,修宪结果只是涷结省级自治选举与精简省府组织并未废除省层级之存在,因此省
虽非自治公法人,其公营造物或公务法人地位(如一九八二年前法国区)并不受影响。此
说之优点在於,可以解释宪法本文对於省制之保障系属制度性保障,应系「宪章」之构成
部分,因此若非废省则省仍应受制度性保障之拘束。
它亦提到另一说法,即为我所说的省虽非自治法人,但
"其公营造物或公务法人地位(如一九八二年前法国区)并不受影响"
且这只是一个研究中的政策建议,并将两个观点所陈述,并不具任何强制性
而这两个观点亦没有将台湾省排除在公法人之外。
因此你所认定之观点,我不能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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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语堂:「中国就有这麽一群奇怪的人, 本身是最底阶层,
利益每天都在被损害, 却具有统治阶级的意识.
在动物世界里找这麽弱智的东西都几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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