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prommel (理惠ちゃん大好き)
看板GUNDAM
標題Re: [問題] 戰爭的勝敗?
時間Sat Aug 27 00:50:03 2005
(恕刪)
要討論戰爭的結束,必先討論戰爭的開始
但其前提又必先定義戰爭
到底這裡是鋼彈板,不是戰史板、軍武板或國際法板,我就長話短說
戰爭的定義很多,哲學的、政治學的、科學的、東方的、西方的
多到沒有定論,所以現在普遍都將戰爭(War)稱為武裝衝突(armed conflict)
其目的就在於讓一般戰爭法(現在泰半亦改稱武裝衝突法)亦能管轄非屬戰爭
之武裝衝突
換言之,有些武裝衝突並非戰爭
戰爭開始,並不代表會發生武裝衝突,此即法律上的戰爭與實際上的戰爭之不同
實際上的戰爭,只要開火了就算(即進入戰鬥狀態 state of combat)
但法律上的戰爭,要宣戰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八年抗戰
從1937至1941,中日雙方並未進入法律上的戰爭狀態
可是照樣打得血肉橫飛
宣戰後,國家間或陣營間即進入戰爭狀態(state of war)
要結束戰爭狀態,不是停火就沒事了
停火只是結束戰鬥狀態(the end of state of combat)
要締結和約,方能結束戰爭狀態
但戰爭一般在僵持時不會結束,通常結束時會有一方勝,一方敗
(至少處於強勢或弱勢),而作為戰爭結果的條約當然也包括了
勝利的一方與失敗的一方。就法律上而言,其基於雙方共識同意
;但事實上,合約通常是戰勝國逼戰敗國同意的。首先,其缺乏
了共同性或對等性,其大多記載著戰敗國所應償付戰勝國的責任
與義務;其次,其很少有條款為交戰雙方創造了持續性的義務與
永恆的解決,甚至建立一個體系或制度。
所以,回到CE71
當時所簽訂的和約,應為停戰和約,而非一停火協定
至於雙方執政者為何要簽訂該協約?
依據條約的法律原則,對於條約的保留並不能由單方面簽署或批准而決議。
就算是整個政府處於全滅狀態
戰勝國仍然要拉個幌子出來就是
至於題外話的韓戰、越戰與國共戰爭
其法律性質又各自不同(當然其本質是沒啥差別,但正式結束方式仍有區別)
韓戰是一聯合國授權抵抗侵略之戰爭,當侵略行為已解除
其是否有裁量權決定就此罷手,仍有疑義(到底大規模就那一次)
所以最後是停戰協議收尾,因為雙方亦未宣戰
越戰則是美國與北越進行之戰鬥行為
其亦未宣戰,但創造了不少國際法先例
最後亦是以停戰協議解決
國共內戰的話,其本質並非國際戰爭,而是內戰
到現在亦無內戰國家簽訂和約之先例
只有停火協議(況且只有停火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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