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prommel (理惠ちゃん大好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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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战争的胜败?
时间Sat Aug 27 00:50:03 2005
(恕删)
要讨论战争的结束,必先讨论战争的开始
但其前提又必先定义战争
到底这里是钢弹板,不是战史板、军武板或国际法板,我就长话短说
战争的定义很多,哲学的、政治学的、科学的、东方的、西方的
多到没有定论,所以现在普遍都将战争(War)称为武装冲突(armed conflict)
其目的就在於让一般战争法(现在泰半亦改称武装冲突法)亦能管辖非属战争
之武装冲突
换言之,有些武装冲突并非战争
战争开始,并不代表会发生武装冲突,此即法律上的战争与实际上的战争之不同
实际上的战争,只要开火了就算(即进入战斗状态 state of combat)
但法律上的战争,要宣战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八年抗战
从1937至1941,中日双方并未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
可是照样打得血肉横飞
宣战後,国家间或阵营间即进入战争状态(state of war)
要结束战争状态,不是停火就没事了
停火只是结束战斗状态(the end of state of combat)
要缔结和约,方能结束战争状态
但战争一般在僵持时不会结束,通常结束时会有一方胜,一方败
(至少处於强势或弱势),而作为战争结果的条约当然也包括了
胜利的一方与失败的一方。就法律上而言,其基於双方共识同意
;但事实上,合约通常是战胜国逼战败国同意的。首先,其缺乏
了共同性或对等性,其大多记载着战败国所应偿付战胜国的责任
与义务;其次,其很少有条款为交战双方创造了持续性的义务与
永恒的解决,甚至建立一个体系或制度。
所以,回到CE71
当时所签订的和约,应为停战和约,而非一停火协定
至於双方执政者为何要签订该协约?
依据条约的法律原则,对於条约的保留并不能由单方面签署或批准而决议。
就算是整个政府处於全灭状态
战胜国仍然要拉个幌子出来就是
至於题外话的韩战、越战与国共战争
其法律性质又各自不同(当然其本质是没啥差别,但正式结束方式仍有区别)
韩战是一联合国授权抵抗侵略之战争,当侵略行为已解除
其是否有裁量权决定就此罢手,仍有疑义(到底大规模就那一次)
所以最後是停战协议收尾,因为双方亦未宣战
越战则是美国与北越进行之战斗行为
其亦未宣战,但创造了不少国际法先例
最後亦是以停战协议解决
国共内战的话,其本质并非国际战争,而是内战
到现在亦无内战国家签订和约之先例
只有停火协议(况且只有停火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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