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art (超愛你)
看板GAYCHAT
標題[轉錄][轉錄]連署書 支持性工作除罪化
時間Mon Feb 2 12:50:46 2004
※ [本文轉錄自 Feminism 看板]
作者: rwl (不過,對我來說) 看板: Feminism
標題: [轉錄]連署書 支持性工作除罪化
時間: Fri Jan 30 00:13:58 2004
※ [本文轉錄自 female_club 看板]
作者: rwl (不過,對我來說)
標題: [轉錄]連署書 支持性工作除罪化
時間: Fri Jan 30 00:13:03 2004
※ [本文轉錄自 rwl 信箱]
作者: oranj (oran)
標題: 連署書 支持性工作除罪化
時間: Thu Jan 29 19:47:47 2004
如方便請張貼至女研板 Merci!
支持性工作者除罪化
敬請連署支持 修法刪除社維法第80條「罰娼條款」
而內政部在今年一月六日開會討論達成共識:未來性產業將朝除罪化
的方向修正。首先將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罰娼不罰嫖」的
規定,未來「娼、嫖」行為皆不罰。
對日日春而言,當然支持肯定這個方向,但是值此選前敏感時刻,性
工作者們擔心的是,會不會選前支票,選後跳票,況且藍軍陣營也尚未表態。
因此我們希望邀請社會各團體一起支持連署修法刪除「社維法第80條
的罰娼條款」訴求,我們將在2月7日下午舉行「性工作者除罪大遊行」
,要求藍綠總統候選人簽署「刪除罰娼條款」實施時間表。未來並將持
續推動立法院修法通過此案。
至於複雜的性產業除罪化問題,還需要持續不斷與社會對話,討論各界
的諸多疑慮,釐清處理性產業問題的有效務實的管理方式。
這是一條漫漫長路。
以下的回條請於2月4日前回傳至本協會,以利作業,謝謝。
□支持連署修法刪除「社維法第80條的罰娼條款」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
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
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
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
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連續行為加重罰)
連署單位或個人: 聯絡人:
聯絡電話: email:
□參加2月7日下午1:00-5:00「性工作者除罪大遊行」
遊行1:00在SOGO百貨附近捷運忠孝復興站4號出口前集合,定點集會有國外性工作者精彩表演後,遊行至藍、綠總統候選人競選總部要求藍綠總統候選人簽署「刪除罰娼條款」實施時間表。
連署單位或個人: 聯絡人:
參加遊行人數: 聯絡電話: email:
連署發起單位:台北市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電話:25531883,25535138
傳真:25535236 email:
[email protected] http://www.coswas.org.tw
支持「刪除社維法第80條罰娼條款」的三大理由:
一、性工作者沒人權 罰娼條款是兇手
在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一項的「罰娼條款」下,性工作者要承受:
1. 被警察抓到,要處罰六千元至三萬元不等的罰金,或是拘留三日以下。
性工作者一旦被抓到,不會因此就不做了,反而要再更加緊接好幾個客人才能支
付罰鍰。一位流鶯在與男子同行從旅社下樓時,被警察強行認定為「性交易」,
她早已付不出房租,只好以頭撞冷氣自虐至昏倒,警察才鬆手放人。
2. 承擔社會歧視污名,被警方拍攝、及被媒體偷拍在電視上曝光
2003年10月,三重「豆干厝」性工作者來電日日春抗議警局只顧作秀,提供蒐證
錄影帶給媒體,媒體未加馬賽克即在電視曝光,使這位撫養兩個尚在就學的單親
媽媽因孩子同學看到,而痛不欲生。
而警方面對媒體則表示,「掃黃無效是因為私娼罰責太輕」。
3. 性工作者被殺
2000年7月,一名瞞著中風丈夫在桃園文昌公園附近站壁的流鶯,與嫖客發生爭執
被砍傷不治
2000年10月,一工人搶奪流鶯4萬多元及手機,並割斷流鶯頸動脈後逃逸
2003年5月,高雄兩名流鶯被殺
4. 性工作者被搶、被客人/冒牌警察/警察白嫖洗劫
2000年9月台北一保全員假冒警察,勒索流鶯2002年7月,新竹一將要入監服刑的男
子,白嫖又搶錢
2003年8月,在新竹嫖客持刀威脅恐嚇白嫖流鶯,再暴力強盜財物殺傷流鶯
2003年9月,桃園市陸續發生多起流鶯遭白嫖洗劫案
5. 警察釣魚構陷入罪,使弱勢相殘
警察教唆男子偽裝嫖客,進行性交易後,再由嫖客向警察報案,指認性工作者從事
交易。聽說有的嫖客完事後,還可另外領取警察私下給的500元以為獎賞;或是警察
與流鶯利益交換,要求流鶯密報他人,則可獲免被抓,使本來在工作時互相協助以免
惡嫖客欺付的姊妹,在警察分化下轉而變成互相檢舉,互相殘害的局面。
二、罰娼不罰嫖法令違憲,差別立法,性工作者更慘
性交易的成立,是娼嫖雙方共同的行為,但目前法令,只罰娼不罰嫖,非常不合理,
如果性交易違法,就應雙方都罰,但如果成年人雙方自主的性交易行為,又不傷害到
他人,實屬基本人權,就應該娼嫖雙方都不罰。
但目前,罰娼不罰嫖,使部份警察得以濫權利用此一法令矛盾處,用嫖客身份進行釣
魚;而性工作者在面對惡嫖客時,卻因嫖客仗勢法令只罰娼不罰嫖,而對性工作者白
嫖,更甚者、洗劫、搶殺事件不斷,性工作者處於極端弱勢處境。
三、性工作者除罪化早已是世界潮流
性工作者在許多國家早已「除罪化」,如加拿大、澳洲部份地區、歐洲的英國、荷蘭
、德國、瑞士、甚至在亞洲如日本、新加坡、柬埔寨、香港等地,對性工作者,除做
某些限制外,原則上也是沒有罰則。性工作者除罪是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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