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art (超爱你)
看板GAYCHAT
标题[转录][转录]连署书 支持性工作除罪化
时间Mon Feb 2 12:50:46 2004
※ [本文转录自 Feminism 看板]
作者: rwl (不过,对我来说) 看板: Feminism
标题: [转录]连署书 支持性工作除罪化
时间: Fri Jan 30 00:13:58 2004
※ [本文转录自 female_club 看板]
作者: rwl (不过,对我来说)
标题: [转录]连署书 支持性工作除罪化
时间: Fri Jan 30 00:13:03 2004
※ [本文转录自 rwl 信箱]
作者: oranj (oran)
标题: 连署书 支持性工作除罪化
时间: Thu Jan 29 19:47:47 2004
如方便请张贴至女研板 Merci!
支持性工作者除罪化
敬请连署支持 修法删除社维法第80条「罚娼条款」
而内政部在今年一月六日开会讨论达成共识:未来性产业将朝除罪化
的方向修正。首先将修改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罚娼不罚嫖」的
规定,未来「娼、嫖」行为皆不罚。
对日日春而言,当然支持肯定这个方向,但是值此选前敏感时刻,性
工作者们担心的是,会不会选前支票,选後跳票,况且蓝军阵营也尚未表态。
因此我们希望邀请社会各团体一起支持连署修法删除「社维法第80条
的罚娼条款」诉求,我们将在2月7日下午举行「性工作者除罪大游行」
,要求蓝绿总统候选人签署「删除罚娼条款」实施时间表。未来并将持
续推动立法院修法通过此案。
至於复杂的性产业除罪化问题,还需要持续不断与社会对话,讨论各界
的诸多疑虑,厘清处理性产业问题的有效务实的管理方式。
这是一条漫漫长路。
以下的回条请於2月4日前回传至本协会,以利作业,谢谢。
□支持连署修法删除「社维法第80条的罚娼条款」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
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一 意图得利与人奸、宿者。二 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
图卖淫或媒合卖淫而拉客者。前项之人,一年内曾违反三次以上经裁处
确定者,处以拘留,得并宣告於处罚执行完毕後,送交教养机构予以收
容、习艺,期间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连续行为加重罚)
连署单位或个人: 联络人:
联络电话: email:
□参加2月7日下午1:00-5:00「性工作者除罪大游行」
游行1:00在SOGO百货附近捷运忠孝复兴站4号出口前集合,定点集会有国外性工作者精彩表演後,游行至蓝、绿总统候选人竞选总部要求蓝绿总统候选人签署「删除罚娼条款」实施时间表。
连署单位或个人: 联络人:
参加游行人数: 联络电话: email:
连署发起单位:台北市日日春关怀互助协会 电话:25531883,25535138
传真:25535236 email:
[email protected] http://www.coswas.org.tw
支持「删除社维法第80条罚娼条款」的三大理由:
一、性工作者没人权 罚娼条款是凶手
在目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一项的「罚娼条款」下,性工作者要承受:
1. 被警察抓到,要处罚六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是拘留三日以下。
性工作者一旦被抓到,不会因此就不做了,反而要再更加紧接好几个客人才能支
付罚锾。一位流莺在与男子同行从旅社下楼时,被警察强行认定为「性交易」,
她早已付不出房租,只好以头撞冷气自虐至昏倒,警察才松手放人。
2. 承担社会歧视污名,被警方拍摄、及被媒体偷拍在电视上曝光
2003年10月,三重「豆干厝」性工作者来电日日春抗议警局只顾作秀,提供蒐证
录影带给媒体,媒体未加马赛克即在电视曝光,使这位抚养两个尚在就学的单亲
妈妈因孩子同学看到,而痛不欲生。
而警方面对媒体则表示,「扫黄无效是因为私娼罚责太轻」。
3. 性工作者被杀
2000年7月,一名瞒着中风丈夫在桃园文昌公园附近站壁的流莺,与嫖客发生争执
被砍伤不治
2000年10月,一工人抢夺流莺4万多元及手机,并割断流莺颈动脉後逃逸
2003年5月,高雄两名流莺被杀
4. 性工作者被抢、被客人/冒牌警察/警察白嫖洗劫
2000年9月台北一保全员假冒警察,勒索流莺2002年7月,新竹一将要入监服刑的男
子,白嫖又抢钱
2003年8月,在新竹嫖客持刀威胁恐吓白嫖流莺,再暴力强盗财物杀伤流莺
2003年9月,桃园市陆续发生多起流莺遭白嫖洗劫案
5. 警察钓鱼构陷入罪,使弱势相残
警察教唆男子伪装嫖客,进行性交易後,再由嫖客向警察报案,指认性工作者从事
交易。听说有的嫖客完事後,还可另外领取警察私下给的500元以为奖赏;或是警察
与流莺利益交换,要求流莺密报他人,则可获免被抓,使本来在工作时互相协助以免
恶嫖客欺付的姊妹,在警察分化下转而变成互相检举,互相残害的局面。
二、罚娼不罚嫖法令违宪,差别立法,性工作者更惨
性交易的成立,是娼嫖双方共同的行为,但目前法令,只罚娼不罚嫖,非常不合理,
如果性交易违法,就应双方都罚,但如果成年人双方自主的性交易行为,又不伤害到
他人,实属基本人权,就应该娼嫖双方都不罚。
但目前,罚娼不罚嫖,使部份警察得以滥权利用此一法令矛盾处,用嫖客身份进行钓
鱼;而性工作者在面对恶嫖客时,却因嫖客仗势法令只罚娼不罚嫖,而对性工作者白
嫖,更甚者、洗劫、抢杀事件不断,性工作者处於极端弱势处境。
三、性工作者除罪化早已是世界潮流
性工作者在许多国家早已「除罪化」,如加拿大、澳洲部份地区、欧洲的英国、荷兰
、德国、瑞士、甚至在亚洲如日本、新加坡、柬埔寨、香港等地,对性工作者,除做
某些限制外,原则上也是没有罚则。性工作者除罪是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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