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yChat (台大男同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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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Wed Jan 14 13:00:4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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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異性戀法官迴避 無法源依據
時間: Wed Jan 14 10:10:56 2004
■異性戀法官迴避 無法源依據【2004/01/14/自由時報】
〔記者楊培華╱基隆報導〕
基隆地方法院指出,關於聲請異性戀法官迴避這一項,並無法源依據,其他部分
,請聲請人賴正哲向法官遞送書面聲請狀,法官將視案件內容,依法令規定審酌
處理。
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淑婠則強調,檢方偵辦案件,是依據事實及法令,這和
被告的性向等無關。
基隆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林富貴指出,檢方起訴的刑事案件,院方在收發後,由刑
事科分案各股法官審理;晶晶書庫一案因以電腦分案,尚不確定是否已分案。
他表示,被告當事人若對審理過程有意見,可向法官遞送書面聲請狀,詳述理由
,法官將依案件內容及相關的法令規定,審慎參酌。
林富貴說明,關於異性戀法官迴避一節,並無法源依據;他指出,依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規定,法官迴避的事由中,包括:法官是被害人,法官是被告或被害人
的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其他,如法官曾是被
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等,或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都在迴避之列。
林富貴說,刑事訴訟法中並規定,當事人聲請迴避,須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
有偏頗之虞。
基檢主任檢察官謝淑婠指出,檢方偵辦晶晶書庫案,因有明確事證,對於「猥褻
」的認定,是以法律上足以引起性慾為依據,這和社會價值觀念無關。
她說,被告若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院方開庭審理時具體陳述,由法官公正審理。
承辦檢察官王亞樵也表示,檢方偵辦晶晶書庫案時相當審慎,前後四次開庭中,
檢方對被告所提的各項證據都逐一調查;他說,被告在書庫精品店內書架上以「
封緘」方式,陳列內有暴露性器官之猥褻雜誌,而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七號解釋
令,猥褻出版品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
或厭惡感。
王亞樵指出,偵查過程歷時約五個月,被告有充分陳述的空間,偵查終結前,他
還請被告提出有利的書面證據。
他說因全案情節尚屬輕微,得以易科罰金或宣告緩刑,故依法向法官聲請簡易判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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