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yChat (台大男同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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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Wed Jan 14 13:00:2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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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ur (我真是無恥 挖哈哈) 看板: QueerNews
標題: ■誰未審先判 法律自有公斷
時間: Wed Jan 14 06:24:52 2004
■誰未審先判 法律自有公斷【2004/01/14/中國時報】
王己由
台灣第一家同志書店「晶晶書庫」,因為所進口的「男體雜誌」,經檢察官偵查
後認為是猥褻物品,依刑法妨害風化罪起訴了書庫負責人,委任律師因此揚言要
聲請「異性戀法官」迴避審判,以免非同志法官對同志歧視。
全案還未經法官審判,不知有罪與否下,這個首創司法先例的動作,反凸顯當事
人「未審先判」,自己判自己「有罪」的矛盾。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
上一律平等。
既然憲法賦予人民平等權,不論當事人是否為同志,法院在審判時絕對不會因為
被告是不是同志就加以歧視。從實際案例來說,台北地院五年前就審判過一件男
同志色情猥褻店,被控裸身替男客相互撫摸涉嫌妨害風化的曾姓男同志,就因法
官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還有一位女同志作家被父親控告妨害名譽,同樣被判
無罪確定。
再以三年前轟動一時的台北大學林姓男學生箱屍命案,儘管這是一件「同志錯殺
同志案」,涉案的電腦工程師廖健凱,也沒有因為他的同志身分就受到不平待遇
。
換句話說,法院審判任何犯罪案件,只講證據是否充分,同志與否並不是審酌重
點。依法論法,以同志涉案就聲請「異性戀法官」迴避,是無法成立刑事訴訟法
第三章規定的迴避理由。
就國內目前的社會風氣,絕大多數同志,根本不敢「出櫃」大聲說自己就是同志
,何況分案由那一位法官承審都不知道,在不知承審法官是誰,以及有沒有法官
是同志下,就要異性戀法官迴避,實在有點強人所難。
事實上,晶晶書庫妨害風化案,檢察官才剛起訴,還不知未來會由那一位法官審
理,當事人和一些同志社群就急著表態,認為非同志的異性戀法官一定會歧視同
志,這種不論犯罪事證,純就感性推論的觀點,才是自己對自己未審先判。晶晶
書庫進口的男體雜誌,未來經法官審判後,只要在客觀上不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和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是不會成立妨害風化罪的,這個認定猥褻物
品的判斷標準,未來也將是法官審判的依據,在還未審判下,不妨靜觀其變,一
切回歸法律面,實在沒有必要因感性判斷而亂了方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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