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yChat (台大男同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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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Wed Jan 14 13:00:2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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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ur (我真是无耻 挖哈哈) 看板: QueerNews
标题: ■谁未审先判 法律自有公断
时间: Wed Jan 14 06:24:52 2004
■谁未审先判 法律自有公断【2004/01/14/中国时报】
王己由
台湾第一家同志书店「晶晶书库」,因为所进口的「男体杂志」,经检察官侦查
後认为是猥亵物品,依刑法妨害风化罪起诉了书库负责人,委任律师因此扬言要
声请「异性恋法官」回避审判,以免非同志法官对同志歧视。
全案还未经法官审判,不知有罪与否下,这个首创司法先例的动作,反凸显当事
人「未审先判」,自己判自己「有罪」的矛盾。
宪法第七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
上一律平等。
既然宪法赋予人民平等权,不论当事人是否为同志,法院在审判时绝对不会因为
被告是不是同志就加以歧视。从实际案例来说,台北地院五年前就审判过一件男
同志色情猥亵店,被控裸身替男客相互抚摸涉嫌妨害风化的曾姓男同志,就因法
官认定罪证不足判决无罪。还有一位女同志作家被父亲控告妨害名誉,同样被判
无罪确定。
再以三年前轰动一时的台北大学林姓男学生箱屍命案,尽管这是一件「同志错杀
同志案」,涉案的电脑工程师廖健凯,也没有因为他的同志身分就受到不平待遇
。
换句话说,法院审判任何犯罪案件,只讲证据是否充分,同志与否并不是审酌重
点。依法论法,以同志涉案就声请「异性恋法官」回避,是无法成立刑事诉讼法
第三章规定的回避理由。
就国内目前的社会风气,绝大多数同志,根本不敢「出柜」大声说自己就是同志
,何况分案由那一位法官承审都不知道,在不知承审法官是谁,以及有没有法官
是同志下,就要异性恋法官回避,实在有点强人所难。
事实上,晶晶书库妨害风化案,检察官才刚起诉,还不知未来会由那一位法官审
理,当事人和一些同志社群就急着表态,认为非同志的异性恋法官一定会歧视同
志,这种不论犯罪事证,纯就感性推论的观点,才是自己对自己未审先判。晶晶
书库进口的男体杂志,未来经法官审判後,只要在客观上不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
,和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是不会成立妨害风化罪的,这个认定猥亵物
品的判断标准,未来也将是法官审判的依据,在还未审判下,不妨静观其变,一
切回归法律面,实在没有必要因感性判断而乱了方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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