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yChat (台大男同志社)
標題[轉錄][轉錄][新聞分析]■法律無性別 同志同待遇
時間Wed Jan 14 13:00:2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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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ur (我真是無恥 挖哈哈) 看板: QueerNews
標題: [新聞分析]■法律無性別 同志同待遇
時間: Wed Jan 14 06:24:04 2004
[新聞分析]■法律無性別 同志同待遇【2004/01/13/中時晚報】
王吟芳
針對晶晶書庫販售書刊被指妨害風化,同志團體認為不宜由「異性戀法官」審理
,委任律師聲請法官迴避一事,由於此項聲請不符合法定迴避事由,不要說在法
律上不可行,將法律的公平正義標準建築在性傾向之上,認為異性戀執法者較可
能歧視同志,邏輯可能也說不通。
不可否認,同志人權比起其他弱勢團體,在台灣仍然是較不受重視,甚至備受歧
視,否則也不會有「愛滋天譴」、「同志結婚亡國論」等荒謬的說法出現,不過
就法論法,本案牽涉的其實是單純的法律認定,問題在於所販售書刊的「內容是
什麼」,而不是「賣的人是不是同性戀」或是「看的人是不是同性戀」。
一般所謂色情書刊,違反的是刑法第二百卅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
字、圖書、聲音或影像,或公然陳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
元以下罰金」。由於是否違法繫於「猥褻」一詞,但條文規定又不夠明確,因此
經常遭致司法判決淪於主觀認定的批評。事實上,司法判決公平與否的問題,原
本在異性戀的社群就已吵得不可開交,其實是無關性別的,焦點也不應被轉移。
就法論法,同性戀在台灣沒有違法問題,法律也不是為異性戀而設;如果同志團
體可要求由同志法官來審理所有同志相關案件,那麼其他特殊、弱勢族群亦可比
照辦理,執法機關將永無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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