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yChat (台大男同志社)
标题[转录][转录][新闻分析]■法律无性别 同志同待遇
时间Wed Jan 14 13:00:2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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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ur (我真是无耻 挖哈哈) 看板: QueerNews
标题: [新闻分析]■法律无性别 同志同待遇
时间: Wed Jan 14 06:24:04 2004
[新闻分析]■法律无性别 同志同待遇【2004/01/13/中时晚报】
王吟芳
针对晶晶书库贩售书刊被指妨害风化,同志团体认为不宜由「异性恋法官」审理
,委任律师声请法官回避一事,由於此项声请不符合法定回避事由,不要说在法
律上不可行,将法律的公平正义标准建筑在性倾向之上,认为异性恋执法者较可
能歧视同志,逻辑可能也说不通。
不可否认,同志人权比起其他弱势团体,在台湾仍然是较不受重视,甚至备受歧
视,否则也不会有「爱滋天谴」、「同志结婚亡国论」等荒谬的说法出现,不过
就法论法,本案牵涉的其实是单纯的法律认定,问题在於所贩售书刊的「内容是
什麽」,而不是「卖的人是不是同性恋」或是「看的人是不是同性恋」。
一般所谓色情书刊,违反的是刑法第二百卅五条,「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
字、图书、声音或影像,或公然陈列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三万
元以下罚金」。由於是否违法系於「猥亵」一词,但条文规定又不够明确,因此
经常遭致司法判决沦於主观认定的批评。事实上,司法判决公平与否的问题,原
本在异性恋的社群就已吵得不可开交,其实是无关性别的,焦点也不应被转移。
就法论法,同性恋在台湾没有违法问题,法律也不是为异性恋而设;如果同志团
体可要求由同志法官来审理所有同志相关案件,那麽其他特殊、弱势族群亦可比
照办理,执法机关将永无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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