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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邪惡軸心】國立台灣大學 學生社團出版刊物輔븠…
時間Fri Sep 12 01:35:04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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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saac07 (快樂中墮落.墮落中快樂) 看板: So-Edition
標題: 【邪惡軸心】國立台灣大學 學生社團出版刊物輔導及文稿評閱辦法
時間: Fri Sep 12 00:55:23 2003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校為提高學術風氣,輔導學生社團出版刊物,健全社團刊物內容,特訂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社團出版之期刊型、報紙型、書籍型等各類型刊物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辦法稱文稿者謂印製、發行前之文書、圖畫等。
第 二 章 刊物之發行
第 四 條
本校學生社團刊物之發行,應由社團負責人於刊物發行前後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刊物
登記,經核准發給登記證後始得出版:其登記字號應併載於刊物封面。
第 五 條
社團辦理刊物登記應填具登記申請書,記載左列事項
名稱。
發行宗旨。
發行量及出版期數。
組織概況。
經費。
所屬社團之名稱及社址。
發行人、總編輯及編輯之姓名、院系、年級、住址。
前項第七款之發行人應以社團負責人任之。
第一項所定應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者,其發行人應按照申請登記之程序,辦理變更登記
。
社團刊物之發行宗旨應符合所屬社團之成立宗旨:刊物內容應符合其發行宗旨。
發行宗旨相類之社團刊物,課外活動組得協議其合併。
社團辦理刊物登記時所填具登記申請書之記載事項互相牴觸時,課外活動組得拒絕其登記
。
第 六 條
社團刊物應僅限於在校內發行。
第 三 章 出版經費
第 七 條
經核准出版之社團刊物,其出版經費除由社團自行負擔外,需申請補助費者應依左列各款
辦理;
全校性刊物,而未徵收會費為其出版經費來源者,得依實際需要核發。
學術性、文藝性刊物,視其質與量酌予補助。
社團刊物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純係同學間聯誼性或康樂性者。
事前未經申請,事後補為申請者。
第 八 條
社團刊物經申請補助,核准有案者,非於刊物出版後一個月內檢具報銷之數據,不得請領
補助費。
前項期限得視會計年度終結之情形縮短之。
第 九 條
社團刊物之出版經費,除依本辦法第七條自行負擔及請領補助外,非經許可不得以招攬廣
告、出售刊物、私藉任何名義封外勸募或接受校內外團體或私人資助之方式取得。
第 十 條
社團刊物之收入應列入該社團刊物出版經費預算內:且其支出應以改進刊物或紿付稿費為
限。
課外活動組對於經費之收支有監督之責。
第 四 章 文稿評閱
第 十一 條
社團刊物以刊登本校在學學生之文稿為限。
有左列情形之一,而其篇幅在三分之一以內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本校師長文稿。
專門學術問題需要人執筆者。
校內演講稿、訪問稿經當事人同意者。
第 十二 條
社團文稿之編輯及評閱依左列規定行之
社團應設編輯會議,討論所有文稿。
文稿登前,須先經社團刊物文稿評閱老師評閱。
社團刊物文稿評閱老師由社團自行延請本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擔任,並按刊物發行範圍分
別經系主任、院長或學務長提請校長提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學年。
第 十 三條
社團刊物之文稿依前條規定送請評閱時,應依左列程序辦理之:
由總編輯填寫「送請評閱文稿目錄表」,並記明撰寫人之真實姓名、院系.年級、住址暨
印刷廠之廠名、地址。
發行人及總編輯之簽名或蓋章。
期刊型及書籍型之文稿應於取稿前七日,其他文稿應於取稿前二日送請評閱,全部文稿須
如期送齊。
第 十四 條
社團刊物不得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違背國家法律者。
違反學校校規者。
惡意攻訐或與事實不符者。
第 十五 條
社團刊物之文稿非依本辦法第十三條送請評閱,不得刊登。社團刊物之文稿評閱老師對文
稿有不同意見時,得加註意見退回,社團經編輯會議討論後仍欲照原文刊登者,應先知會
評閱老師。
第 十六 條
社團刊物文稿所涉及之個人或單位請求更正時,社團刊物應就事實部分於接到請求之最近
期中刊載。
第 十七 條
新聞專訪特寫稿,應刊載訪問者暨被訪問者之真實姓名。
第 十八 條
學生會應召集全校學生社團共同訂定寫作暨出版公約。
第 五 章 文稿評議
第 十九 條
為保障學生刊物負責任之言論自由,並協助其自律,提高其報導,評論之水準,特設立「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刊物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
第 二十 條
評議會設委員十六人,其產生辦法如左.
學務長及學生會會長為當然委員。
各學院及夜間部各產生委員一人,由各學院及夜間部之學生會會長,分別召集各院、部之
自治性學生社團負責人推選副教授級以上教師擔任之。
學生會會長召集一般性學生社團負直人推選副教授級以上教師三人、學生代表二人擔任之
。其中應包括法律系教師至少一人。
文稿評閱老師不得為刊物評議委員。
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委員,得於學生社團負責人研習會中選舉產生,任期一年.自次年一
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日止,連選得連任。
第 二十一 條
評議會置左列人員;
一、召集人一人,由全體委員互選產生。
二、常務委員三人,召集人為當然常務委員,餘由全體委員互選產生,處理迫切及緊急事
務。
三幹事二人。由學務處及學生會分別推舉一人,協助召集人處理事務。
第 二十二 條
評議會裁權如左;
受理學生社團文稿涉及當事人、團體、評閱教師及學務處之異議。
評議會得決議要求學生刊物刊登更正或道歉啟事。
評議會得決議向校方建議對刊物之違規作適當之處理。
評議會於必要時得公佈有關案件之調查報告及決議。
第 二十三 條
評議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如遇重大或緊急事項,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二十四 條
評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懲處建議之決議及覆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前項決議,少數委員之不同意見,得刊載於決議全文之後。
評議會開議前,應通知刊物文稿評閱老師及刊物負責人列席說明。
第 二十五 條
評議會決議事項,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決議後十五日內申請覆議。覆議申請以一次
為限。
第 六 章 附則
第 二十六 條
除社團刊物外,學生社團發行之壁報、影片、圖片、發音片及其他流通文字印刷品,準用
本辦法之規定。
第 二十七 條
本辦法應用之冊、書類格式除另有規定外,由課外活動組製訂之。
第 二十八 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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