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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邪恶轴心】国立台湾大学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辅븠…
时间Fri Sep 12 01:35:04 2003
※ [本文转录自 So-Edition 看板]
作者: Isaac07 (快乐中堕落.堕落中快乐) 看板: So-Edition
标题: 【邪恶轴心】国立台湾大学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辅导及文稿评阅办法
时间: Fri Sep 12 00:55:23 2003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校为提高学术风气,辅导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健全社团刊物内容,特订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校学生社团出版之期刊型、报纸型、书籍型等各类型刊物悉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三 条
本办法称文稿者谓印制、发行前之文书、图画等。
第 二 章 刊物之发行
第 四 条
本校学生社团刊物之发行,应由社团负责人於刊物发行前後向学务处课外活动组办理刊物
登记,经核准发给登记证後始得出版:其登记字号应并载於刊物封面。
第 五 条
社团办理刊物登记应填具登记申请书,记载左列事项
名称。
发行宗旨。
发行量及出版期数。
组织概况。
经费。
所属社团之名称及社址。
发行人、总编辑及编辑之姓名、院系、年级、住址。
前项第七款之发行人应以社团负责人任之。
第一项所定应申请登记之事项有变更者,其发行人应按照申请登记之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
社团刊物之发行宗旨应符合所属社团之成立宗旨:刊物内容应符合其发行宗旨。
发行宗旨相类之社团刊物,课外活动组得协议其合并。
社团办理刊物登记时所填具登记申请书之记载事项互相抵触时,课外活动组得拒绝其登记
。
第 六 条
社团刊物应仅限於在校内发行。
第 三 章 出版经费
第 七 条
经核准出版之社团刊物,其出版经费除由社团自行负担外,需申请补助费者应依左列各款
办理;
全校性刊物,而未徵收会费为其出版经费来源者,得依实际需要核发。
学术性、文艺性刊物,视其质与量酌予补助。
社团刊物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助。
纯系同学间联谊性或康乐性者。
事前未经申请,事後补为申请者。
第 八 条
社团刊物经申请补助,核准有案者,非於刊物出版後一个月内检具报销之数据,不得请领
补助费。
前项期限得视会计年度终结之情形缩短之。
第 九 条
社团刊物之出版经费,除依本办法第七条自行负担及请领补助外,非经许可不得以招揽广
告、出售刊物、私藉任何名义封外劝募或接受校内外团体或私人资助之方式取得。
第 十 条
社团刊物之收入应列入该社团刊物出版经费预算内:且其支出应以改进刊物或绐付稿费为
限。
课外活动组对於经费之收支有监督之责。
第 四 章 文稿评阅
第 十一 条
社团刊物以刊登本校在学学生之文稿为限。
有左列情形之一,而其篇幅在三分之一以内者,得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本校师长文稿。
专门学术问题需要人执笔者。
校内演讲稿、访问稿经当事人同意者。
第 十二 条
社团文稿之编辑及评阅依左列规定行之
社团应设编辑会议,讨论所有文稿。
文稿登前,须先经社团刊物文稿评阅老师评阅。
社团刊物文稿评阅老师由社团自行延请本校专任讲师以上教师担任,并按刊物发行范围分
别经系主任、院长或学务长提请校长提请校长聘任之,任期一学年。
第 十 三条
社团刊物之文稿依前条规定送请评阅时,应依左列程序办理之:
由总编辑填写「送请评阅文稿目录表」,并记明撰写人之真实姓名、院系.年级、住址暨
印刷厂之厂名、地址。
发行人及总编辑之签名或盖章。
期刊型及书籍型之文稿应於取稿前七日,其他文稿应於取稿前二日送请评阅,全部文稿须
如期送齐。
第 十四 条
社团刊物不得为左列各款之记载:
违背国家法律者。
违反学校校规者。
恶意攻讦或与事实不符者。
第 十五 条
社团刊物之文稿非依本办法第十三条送请评阅,不得刊登。社团刊物之文稿评阅老师对文
稿有不同意见时,得加注意见退回,社团经编辑会议讨论後仍欲照原文刊登者,应先知会
评阅老师。
第 十六 条
社团刊物文稿所涉及之个人或单位请求更正时,社团刊物应就事实部分於接到请求之最近
期中刊载。
第 十七 条
新闻专访特写稿,应刊载访问者暨被访问者之真实姓名。
第 十八 条
学生会应召集全校学生社团共同订定写作暨出版公约。
第 五 章 文稿评议
第 十九 条
为保障学生刊物负责任之言论自由,并协助其自律,提高其报导,评论之水准,特设立「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刊物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会)
第 二十 条
评议会设委员十六人,其产生办法如左.
学务长及学生会会长为当然委员。
各学院及夜间部各产生委员一人,由各学院及夜间部之学生会会长,分别召集各院、部之
自治性学生社团负责人推选副教授级以上教师担任之。
学生会会长召集一般性学生社团负直人推选副教授级以上教师三人、学生代表二人担任之
。其中应包括法律系教师至少一人。
文稿评阅老师不得为刊物评议委员。
第一项第二、三款之委员,得於学生社团负责人研习会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自次年一
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日止,连选得连任。
第 二十一 条
评议会置左列人员;
一、召集人一人,由全体委员互选产生。
二、常务委员三人,召集人为当然常务委员,余由全体委员互选产生,处理迫切及紧急事
务。
三干事二人。由学务处及学生会分别推举一人,协助召集人处理事务。
第 二十二 条
评议会裁权如左;
受理学生社团文稿涉及当事人、团体、评阅教师及学务处之异议。
评议会得决议要求学生刊物刊登更正或道歉启事。
评议会得决议向校方建议对刊物之违规作适当之处理。
评议会於必要时得公布有关案件之调查报告及决议。
第 二十三 条
评议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 二十四 条
评议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惩处建议之决议及覆议,应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前项决议,少数委员之不同意见,得刊载於决议全文之後。
评议会开议前,应通知刊物文稿评阅老师及刊物负责人列席说明。
第 二十五 条
评议会决议事项,当事人如有异议,应於接到决议後十五日内申请覆议。覆议申请以一次
为限。
第 六 章 附则
第 二十六 条
除社团刊物外,学生社团发行之壁报、影片、图片、发音片及其他流通文字印刷品,准用
本办法之规定。
第 二十七 条
本办法应用之册、书类格式除另有规定外,由课外活动组制订之。
第 二十八 条
本办法经学生辅导委员会通过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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