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ocow (vo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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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新聞] 營建署辦都更研討會 學者砲火連連
時間Tue Apr 22 21:43: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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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ocow (void )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營建署辦都更研討會 學者砲火連連
時間: Tue Apr 22 21:39:03 2014
http://newtalk.tw/news/2014/04/21/46527.html
新頭殼newtalk2014.04.21 林雨佑/台北報導
由內政部營建署主辦的「都市更新與程序參與機制研討會」今(21)日下午舉行,
許多學
者都接連對於都更提出批判,認為都更牽扯私有財產處分問題,不應採取「多數決」;現
行條例中的公法和私法關係混亂,需先釐清;若不能解決人民和建商、政府間的信任關係
,再怎麼精美的制度只會讓社會付出更多的成本。
內政部營建署主辦的「都市更新與程序參與機制研討會」下午於台大舉行,許多學者、律
師及各直轄市市府代表,針對「都更行政程序」、「都更爭議處理機制」提出相當多的討
論跟意見。而原本預計要發言的營建署署長丁育群則以立法院行程為由,請都市更新組組
長代為出席發言。
政治大學地政系助理教授戴秀雄指出,都更涉及私人財產處分問題,除非有極大的必要性
和正當性,否則不能採取「多數決」,必須改用「一致決」,應該要思考是否要給少數人
有否決權,如果只去思考都更做不做得下去,那只能用一句話「go to hell」形容,「如
果99比1都可以過,那1票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戴秀雄受訪時表示,都更條例第10條所提的部分屬於政府規劃好的,不需要再去證明其正
當性,即便以多數決也只是幫公務員背書;但第11條屬於民間自劃的部分,民法本來就一
定要你情我願,如果要用多數決逼人就範,只有在有極大必要性和正當性等非常例外的狀
況才可以使用。
戴秀雄也批評,目前《土地法》第34之1條產生出許多弊端,舉例來說,假設多個人共有
一筆財產,其中1個人擁有1/2到2/3持份,他只要切割自己的財產,再補人頭進來,就可
以直接處分,不需要其他人同意,根本不需要協商成本,但其實這個協商成本應該由主動
發起都更的建商來支付。
政大地政系教授陳立夫一開始就說,他認為營建署可能是因為被監察院糾正後才要辦研討
會。而對於都更程序,他認為可以畫出一個三角形的圖形,三頭分別為行政、實施者和權
利人,以及在範圍以外的人,行政和實施者以及權利人之間都是公法,但實施者和權利人
卻可能是私法關係,但行政和外圍的人卻又是公法關係;1998年都更條例立法以來到現在
所發生的爭議,有的歸行政法院處理,也有的歸民事法院,應該也一併好好檢視這些爭議
到底是屬於哪些法律關係,才能再來談如何建立紛爭調解機制。
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鄭安廷指出,權利變換等技術層面問題其實很好解
決,很多建商也很有誠意,拿出很多錢,但居民要的不是錢,而是「記憶」;於是,再精
美的機制只會讓被壓迫者更憤怒。
鄭安廷認為,要解決這個價值判斷的問題,具體的做法之一是由都更的居民自己找信任的
顧問團來評估,而顧問費用由建商來承擔,如此就可以避免不信任關係;目前都更最大的
問題是,居民不但不相信建商,也不相信政府,如果制度把委員會、顧問團都制度化,可
能最後還要另一個委員會來監督原本的委員會,如此疊床架屋的做法、程序冗長,「都更
還有必要存在?」只會讓社會付出的成本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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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科科 正當性與必要性?建商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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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RIariel:都更條例第10條屬於政府規劃好的,不需要再去證明.. 04/22 21:47
2F:→ DRIariel:自經區環評已過的 不需再環評....政府說法永遠都同一套 04/22 21:47
3F:→ DRIariel:但就是沒規劃好 一錯再錯 環評也是協調出來的 經不起考驗 04/22 21:48
4F:推 charlie0531:Z > B 04/22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