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he (luche)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Fw: [問題] 公務員洩密案件的責任問題
時間Sun Apr 20 22:58:03 2014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JJ5maM9 ]
作者: luche (luche)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問題] 黃世銘案件的責任問題
時間: Tue Apr 15 06:07:29 2014
本題應該不會考 而且我只有大概看一下懶人包
案由:某甲為司法機關的公務員 洩密又非法監聽 淪為政治打手
1.刑事責任:一審已確定洩密罪、通訊保障法罪及監察法罪
(此處想問 涉及特別法部分刑總會不會考;另外還有最近流行的路過,
應該不屬於刑總範圍吧?)
2.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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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刑事法庭追究完監察院或法務部是否應再追究 移送職務法庭
雖然之前監察院彈劾都剛剛好平手未過半
但洩密案之後得到法院認證 是否應再追究行政責任
(意即監察院可能應依刑事法院判決行第三次彈劾)
3.懲戒責任:
法官法§89
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1)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
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
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2)違反第18條規定,情節重大。
(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3)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4)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檢察官有前述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檢察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
懲戒程序。
移送懲戒程序(法官法第51):
(1)法官之懲戒,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2)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除依法官評鑑之規定辦理外,得逕行
移送監察院審查。
懲戒之種類(法官法第50、89條檢察官準用)
(1)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2)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
年以下。
(3)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4)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
(5)申誡。
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撤職以上之處分。
檢察官定義(法官法第86條):
(1)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2)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我被搞迷糊了?!檢察總長回任主任檢察官又是依哪一條法令→法院組織法66條
如果決定有問題 做出相關決定然員是否同樣應受彈劾
(目前看起來是不用負擔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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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uche (123.0.225.173), 04/15/2014 06:08:35
※ 編輯: luche (123.0.225.173), 04/15/2014 06:09:41
※ 編輯: luche (123.0.225.173), 04/15/2014 06:15:24
1F:推 MJdavid:怎麼會沒下文 不是判1年2個月 我比較好奇的是 為什麼可以 04/15 08:02
2F:→ MJdavid:變成易科罰金? 04/15 08:02
3F:→ aaaaa66666:51條都寫很清楚的要監察院彈劾過關才會發動懲戒程序 04/15 08:28
4F:→ aaaaa66666:都平手了要怎麼再行懲戒? 04/15 08:28
5F:→ aaaaa66666:另外檢察總長是特任官(法院組織法66條) 黃在失去檢察總 04/15 08:30
6F:→ aaaaa66666:長身份後並不當然會失去檢察官身份(同條第四項) 04/15 08:33
7F:→ aaaaa66666:更正 第十項 04/15 08:34
8F:→ aaaaa66666:另外黃得易科罰金是因為宣告三罪都6個月以下 合併執行 04/15 08:38
9F:→ aaaaa66666:才是1年2個月 04/15 08:38
10F:→ luche:感謝樓上回答 我知道你在法律版有回過我 但我的問題在於... 04/15 12:44
11F:→ luche:彈劾未過前 一審未判決 但得到司法認證後似明顯符合法官法§ 04/15 12:47
12F:→ luche:89條懲戒要件 「應」另予課責 而非僅負刑事責任 04/15 12:49
13F:→ luche:監察院應該要審酌刑事法院判決 依職權另予追究 04/15 12:50
※ 編輯: luche (123.0.225.173), 04/15/2014 13:39:23
14F:→ aaaaa66666:所以問題就會落入監察院到底能不能再發動一次彈劾 04/15 15:48
15F:→ aaaaa66666:而不是徑行「課責」開始公務員懲戒程序 04/15 15:55
16F:→ aaaaa66666:比較麻煩的是現在監察法查無彈劾的詳細程序規定 04/15 16:00
17F:→ aaaaa66666:所以說監察院...還是乖乖的煎茶去吧 04/15 16:01
18F:→ cbakyle:監察院都是同一批人,一定又會再次平手,因為只要送公懲會, 04/15 23:25
19F:→ cbakyle:一定會有懲戒處分,監察院一定會擋下不送的 04/15 23:26
20F:→ luche:檢察官是送職務法庭拉 還有聖人和羅如果不送辦 04/15 23:34
21F:→ luche:檢察官是不是應該依職權起訴這兩人 04/15 23:34
22F:→ aaaaa66666:假設應彈劾未彈劾好了 彈劾本來就不是羅的權限這不用說 04/16 01:38
23F:→ aaaaa66666:但是就聖人身為監委有應彈劾未彈劾有無刑法分則或是特 04/16 01:39
24F:→ aaaaa66666:別刑法的任何一條罪名可以適用?答案很明顯 這案子並不 04/16 01:40
25F:→ aaaaa66666:該讓檢察官起訴 或是說根本就不該開始偵查程序 04/16 01:42
26F:→ aaaaa66666:這根本應該由立委利用備詢權限好好的去定一下監委 04/16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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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luche (123.0.225.173), 04/20/2014 22:58:03
27F:推 basicnet: 04/20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