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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Examination 看板 #1JJ5maM9 ] 作者: luche (luche) 看板: Examination 标题: [问题] 黄世铭案件的责任问题 时间: Tue Apr 15 06:07:29 2014 本题应该不会考 而且我只有大概看一下懒人包 案由:某甲为司法机关的公务员 泄密又非法监听 沦为政治打手 1.刑事责任:一审已确定泄密罪、通讯保障法罪及监察法罪 (此处想问 涉及特别法部分刑总会不会考;另外还有最近流行的路过, 应该不属於刑总范围吧?) 2.民事责任:? ============================================================================= 问题:刑事法庭追究完监察院或法务部是否应再追究 移送职务法庭 虽然之前监察院弹劾都刚刚好平手未过半 但泄密案之後得到法院认证 是否应再追究行政责任 (意即监察院可能应依刑事法院判决行第三次弹劾) 3.惩戒责任: 法官法§89 检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付个案评监: (1)裁判确定後或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确定之案件、不起 诉处分或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案件,有事实足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 有明显重大违误,而严重侵害人民权益者。 (2)违反第18条规定,情节重大。 (法官不得为有损其职位尊严或职务信任之行为,并应严守职务上之秘密。) (3)严重违反侦查不公开等办案程序规定或职务规定,情节重大。 (4)违反检察官伦理规范,情节重大。 检察官有前述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惩戒之必要者,应受惩戒。 检察官之惩戒,由司法院职务法庭审理之。其移送及审理程序准用法官之 惩戒程序。 移送惩戒程序(法官法第51): (1)法官之惩戒,应由监察院弹劾後移送职务法庭审理。 (2)司法院认法官有应受惩戒之情事时,除依法官评监之规定办理外,得迳行 移送监察院审查。 惩戒之种类(法官法第50、89条检察官准用) (1)免除法官职务,并丧失公务人员任用资格。 (2)撤职:除撤其现职外,并於一定期间停止任用,其期间为一年以上五 年以下。 (3)免除法官职务,转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职务。 (4)罚款:其数额为现职月俸给总额或任职时最後月俸给总额一个月以上 一年以下。 (5)申诫。 依应受惩戒之具体情事足认已不适任法官者,应予撤职以上之处分。 检察官定义(法官法第86条): (1)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 (2)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 我被搞迷糊了?!检察总长回任主任检察官又是依哪一条法令→法院组织法66条 如果决定有问题 做出相关决定然员是否同样应受弹劾 (目前看起来是不用负担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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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397513252.A.589.html ※ 编辑: luche (123.0.225.173), 04/15/2014 06:08:35 ※ 编辑: luche (123.0.225.173), 04/15/2014 06:09:41 ※ 编辑: luche (123.0.225.173), 04/15/2014 06:15:24
1F:推 MJdavid:怎麽会没下文 不是判1年2个月 我比较好奇的是 为什麽可以 04/15 08:02
2F:→ MJdavid:变成易科罚金? 04/15 08:02
3F:→ aaaaa66666:51条都写很清楚的要监察院弹劾过关才会发动惩戒程序 04/15 08:28
4F:→ aaaaa66666:都平手了要怎麽再行惩戒? 04/15 08:28
5F:→ aaaaa66666:另外检察总长是特任官(法院组织法66条) 黄在失去检察总 04/15 08:30
6F:→ aaaaa66666:长身份後并不当然会失去检察官身份(同条第四项) 04/15 08:33
7F:→ aaaaa66666:更正 第十项 04/15 08:34
8F:→ aaaaa66666:另外黄得易科罚金是因为宣告三罪都6个月以下 合并执行 04/15 08:38
9F:→ aaaaa66666:才是1年2个月 04/15 08:38
10F:→ luche:感谢楼上回答 我知道你在法律版有回过我 但我的问题在於... 04/15 12:44
11F:→ luche:弹劾未过前 一审未判决 但得到司法认证後似明显符合法官法§ 04/15 12:47
12F:→ luche:89条惩戒要件 「应」另予课责 而非仅负刑事责任 04/15 12:49
13F:→ luche:监察院应该要审酌刑事法院判决 依职权另予追究 04/15 12:50
※ 编辑: luche (123.0.225.173), 04/15/2014 13:39:23
14F:→ aaaaa66666:所以问题就会落入监察院到底能不能再发动一次弹劾 04/15 15:48
15F:→ aaaaa66666:而不是径行「课责」开始公务员惩戒程序 04/15 15:55
16F:→ aaaaa66666:比较麻烦的是现在监察法查无弹劾的详细程序规定 04/15 16:00
17F:→ aaaaa66666:所以说监察院...还是乖乖的煎茶去吧 04/15 16:01
18F:→ cbakyle:监察院都是同一批人,一定又会再次平手,因为只要送公惩会, 04/15 23:25
19F:→ cbakyle:一定会有惩戒处分,监察院一定会挡下不送的 04/15 23:26
20F:→ luche:检察官是送职务法庭拉 还有圣人和罗如果不送办 04/15 23:34
21F:→ luche:检察官是不是应该依职权起诉这两人 04/15 23:34
22F:→ aaaaa66666:假设应弹劾未弹劾好了 弹劾本来就不是罗的权限这不用说 04/16 01:38
23F:→ aaaaa66666:但是就圣人身为监委有应弹劾未弹劾有无刑法分则或是特 04/16 01:39
24F:→ aaaaa66666:别刑法的任何一条罪名可以适用?答案很明显 这案子并不 04/16 01:40
25F:→ aaaaa66666:该让检察官起诉 或是说根本就不该开始侦查程序 04/16 01:42
26F:→ aaaaa66666:这根本应该由立委利用备询权限好好的去定一下监委 04/16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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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luche (123.0.225.173), 04/20/2014 22:58:03
27F:推 basicnet: 04/20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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