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isego (海瑟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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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大腸花剛剛有垃圾便衣刑警在蒐證嗎
時間Sun Apr 20 22:08:50 2014
前幾篇推文好像已經有高手把相關法條引出來了,
再幫大家整理一下,大家以後再遇到這種狀況趕快搬出以下法條:
警察職權職權行使法第4條:
I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II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所以遇到便衣刑警時,如果他沒出示證件,你可以用第2項直接要求他停止拍攝。
除了拍攝以外的其他警察職權行為,也都可以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本條)
至於前面有人說遇到便衣警察跟他講這一條,他拿第9條來擋。
那你就跟便衣說,第2條跟第4條是總則,無論行使哪一條都是滿足第2條+第4條的要求。
如果警察執意不出示證件,那他接下來的行為就不必視為是行使警察職務。
你就把它當作是變態跟蹤偷拍狂處理,反正他的行為已經不帶有任何公權力性質。
首先你可以用,曾經被作成釋字689號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如果警察還是不怕,那就揚言提起民事訴訟,此時你可以用: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或者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要求便衣警察停止拍攝可用民法第18條第1項後段。
如果警察不停止,則使用民法184條第1項或民法第195條第1項要求損害賠償。
註:民法184跟民法195之間其請求權基礎適用關係的學說分歧,在此不論。
那是進了法院之後才要吵的事。
另外,依snowtoya補充,我自己翻個資法後,可考慮:
個資法第15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個資法第41條第1項
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是有刑事責任的,警察應該會害怕。
歡迎強者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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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uche:警屎法是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 04/20 22:09
2F:→ heisego:行政責任 04/20 22:10
3F:→ luche:有可能干涉刑事責任嗎? 04/20 22:11
4F:推 pointa:行政責任後面就要寫報告記申誡啦~~~ 04/20 22:11
5F:推 basicnet: 04/20 22:11
6F:→ heisego:除非警察觸犯相關刑法 不然違反警使法就只有行政責任 04/20 22:14
7F:推 ncyc:社維法那一條,前面的第一句不要跳過 04/20 22:14
8F:→ heisego:第一句我放在後面 04/20 22:15
9F:推 Asster:請問 如果他出示之後呢? 就算記下了單位名字什麼的 然後呢? 04/20 22:16
10F:→ Asster:不太懂為什麼警方要怕出示證件.. 04/20 22:18
11F:→ heisego:那他就可以正大光明的拍了 04/20 22:18
12F:→ Beanoodle:ㄟㄟ,人家搞不好在偷拍雞排妹愛國的美腿阿XDDD 04/20 22:19
13F:→ luche:怕拍到立委民代認識的人吧 然後報復警局擋預算 不然堵警察 04/20 22:19
14F:→ luche:像白狼教你出示證件 感覺怎麼樣? 04/20 22:20
15F:→ DRIariel:因為他就不能混進人群中了 04/20 22:21
16F:→ snowtoya:告個資法刑責 04/20 22:27
17F:→ luche:而且他跟拍除證件 是不是應該請他出示書面文件 看誰下令內容 04/20 22:31
18F:→ heisego:你是指個資法15+41? 04/20 22:33
19F:推 fantasibear:推!以後活動時要隨時再閱讀 04/20 22:37
20F:推 Raymond0710:推整理 04/20 22:41
21F:推 timshan:luche基本上他出示證件以後 就可以光明正大地拍了 04/20 23:00
22F:→ timshan:後面那些動作就沒太多意義 做了還顯多餘 04/20 23:01
23F:推 choujim:本來就要出示 不然我憑什麼讓你拍 04/20 23:26
24F:推 vl1box:推整理 04/21 00:36
25F:→ assdreamer:不出示證件絕對是警察行使職權程序的瑕疵,但是個資法 04/21 11:08
26F:→ assdreamer:15條要件他是在執行勤務範圍內,就算退萬步言41成立要 04/21 11:08
27F:→ assdreamer: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該為實害犯,這樣行為動輒就要用現 04/21 11:09
28F:→ assdreamer:行犯逮捕 那我想拿手機沒事亂拍的人每天都有很多人會 04/21 11:09
29F:→ assdreamer:變現行犯 04/21 11:09
那就來測試實務的底線
而且不需要一直把議題導到刑訴88 用自力救濟也可以處理
30F:→ aarzbrv:歐歐,行政與刑事不分者好像從CPU這所學校來的吧?不知道 04/21 18:01
中央警察大學?
31F:→ aarzbrv:推完後會領獎金還是被記功?很多條子很喜歡進行違法刑事 04/21 18:02
32F:→ aarzbrv:偵查時拿執法過當行政瑕疵美化,進行行政行為時又唬不懂的 04/21 18:04
33F:→ aarzbrv:人偵查不公開。就算被撕破臉違法還能找俄羅斯殭屍取暖是吧 04/21 18:05
※ 編輯: heisego (140.112.7.214), 04/21/2014 23: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