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mwalker (外面的世界)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國媒] 他山之石:美國怎麼監督經貿協定的締結
時間Sun Apr 13 01:28:50 2014
http://ppt.cc/TIIr 服貿科普文計劃:What & Who
他山之石:美國怎麼監督經貿協定的締結呢? By winder368
給想直接END的人 ------
美國向來對外貿易談判都是透過國會授權的法案來規範。(每次授權的內容細項上都不大
相同) 通常而言,在美國條約的締結程序都是總統締結後,再交由參議院以三分之二的多
數進行同意。同意後便視為批准。
然而由於貿易事項較為特殊,因此美國國會在1974年首先授權一項貿易法,透過比較便捷
快速的方式讓經貿協議可以透過比較快速的程序進行締結。
國會會設定談判目標,透過法
案的方式國會授權總統或行政部門進行接下來的談判,行政部門便因此而獲得特別磋商權
。
接著,在談判磋商完畢後,
總統若要與外國簽署條約了,則必須在簽署前90天通知兩國會
以及其他相關部會或是委員會等,此次通知必須以書面為之。爾後,
在簽署後約文還必須
交給兩國會去審理,讓國會研擬應如何將該約文制定成國內法律。而國會於此時,則不得
將約文的文本有任何修改或是杯葛,只有「全部通過」或是「全部否決」這二個選項可以
選擇。
若國會否決,只是代表這項條約不能走快速審查程序,仍然可以走正常的條約締結程序。
而正常的程序門檻當然就比較高了,條約簽署後依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條約
必須交給參議院達三分之二多數之同意始得通過。
此一快速程序雖稱為快速程序,但可看得出來其仍不馬虎。對於相關重要議題仍然有其著
重之處,例如若涉及關稅之修訂的話,就必須由財政委員會來進行實質審議。
美國系列授權法案使行政機關於談判時有適當權限,且相當有彈性,國會亦能適當表達意
見,但國會只能就結果包裹表決,可以說是美國行政及立法兩大部門,在其憲政制度下所
求取的均衡點,其結果不論利弊,均可以作為我國建立條約及兩岸協議監督之借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108.111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FuMouDiscuss/M.1397323733.A.2FE.html
1F:推 mindsteam: 04/13 01:31
2F:推 ZGMFX09A:2/3還蠻高的耶 04/13 01:34
3F:推 ilohoo:後半部的三個月和不得修改有抄來用 前半的國會授權呢? 04/13 02:03
4F:→ strangegamma:其實重點在,美國將這權利放在國會,我國是在行政。 04/13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