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mwalker (外面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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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媒] 他山之石:美国怎麽监督经贸协定的缔结
时间Sun Apr 13 01:28:5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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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美国怎麽监督经贸协定的缔结呢? By winder368
给想直接END的人 ------
美国向来对外贸易谈判都是透过国会授权的法案来规范。(每次授权的内容细项上都不大
相同) 通常而言,在美国条约的缔结程序都是总统缔结後,再交由参议院以三分之二的多
数进行同意。同意後便视为批准。
然而由於贸易事项较为特殊,因此美国国会在1974年首先授权一项贸易法,透过比较便捷
快速的方式让经贸协议可以透过比较快速的程序进行缔结。
国会会设定谈判目标,透过法
案的方式国会授权总统或行政部门进行接下来的谈判,行政部门便因此而获得特别磋商权
。
接着,在谈判磋商完毕後,
总统若要与外国签署条约了,则必须在签署前90天通知两国会
以及其他相关部会或是委员会等,此次通知必须以书面为之。尔後,
在签署後约文还必须
交给两国会去审理,让国会研拟应如何将该约文制定成国内法律。而国会於此时,则不得
将约文的文本有任何修改或是杯葛,只有「全部通过」或是「全部否决」这二个选项可以
选择。
若国会否决,只是代表这项条约不能走快速审查程序,仍然可以走正常的条约缔结程序。
而正常的程序门槛当然就比较高了,条约签署後依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条约
必须交给参议院达三分之二多数之同意始得通过。
此一快速程序虽称为快速程序,但可看得出来其仍不马虎。对於相关重要议题仍然有其着
重之处,例如若涉及关税之修订的话,就必须由财政委员会来进行实质审议。
美国系列授权法案使行政机关於谈判时有适当权限,且相当有弹性,国会亦能适当表达意
见,但国会只能就结果包裹表决,可以说是美国行政及立法两大部门,在其宪政制度下所
求取的均衡点,其结果不论利弊,均可以作为我国建立条约及两岸协议监督之借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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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indsteam: 04/13 01:31
2F:推 ZGMFX09A:2/3还蛮高的耶 04/13 01:34
3F:推 ilohoo:後半部的三个月和不得修改有抄来用 前半的国会授权呢? 04/13 02:03
4F:→ strangegamma:其实重点在,美国将这权利放在国会,我国是在行政。 04/13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