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swdysk (沐恩)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Re: [心得] 請問到底違憲在哪裡
時間Sat Apr 12 11:38:49 2014
: 憲法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這條 你忘記說了
: 依據 憲法 第23條
: 政府任何縮限"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的行為,都需要有法律做為依據
: 所謂法治 依法統治:政府所有作為與不作為都需要有法律作依據 依法而行
: 請找出哪條法律賦予 中正一分局的局長有權宣稱
: 1.即刻取消公投盟已聲請並核准的路權
: 2.公投盟未來的申請都將不允許
: 因為 根本沒有法律授權 中正一分局局長作或不作以上宣稱
: 所以 中正一分局局長 被批違憲 而非 違法
: 這樣 懂了嗎????
我懂你的意思,但是首先方局長並沒有"即刻"廢止公投盟路權
雖然查不到確切時間,但公投盟的路權在4/7以前就已經失效了
因為這團體在4/7有再度提出申請被否決。
為什麼可以廢止這段時間的路權,我已經提過,不再講。
整個學運期間不通過任何申請路權不能理解嗎?
至於永久黑名單,我還是不懂依照集會法定義不予通過的對象,不通過有什麼問題?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第 15 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
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
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
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00.214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FuMouDiscuss/M.1397273933.A.082.html
1F:→ staff23:只能路過 舉牌三次內就要閃人 04/12 11:40
2F:→ mimi1020b:樓上要玩百人快閃了嗎? 04/12 11:41
3F:→ staff23:集遊法第三條 給了中正一分局權力 04/12 11:41
※ 編輯: tswdysk (1.34.200.214), 04/12/2014 11:43:16
4F:推 jyekid:依照集會法定義不予通過的對象,不通過有什麼問題? 04/12 11:42
5F:→ jyekid:沒問題啊 但法律未授權該分局有『永久』不予通過 04/12 11:43
6F:→ jyekid:而這與憲法相牴觸 04/12 11:43
7F:推 ccc73123:可以不通過 但片面宣告永遠不通過是哪一招? 04/12 11:44
8F:→ tswdysk:如果永久定義不改變,不就永久不通過? 04/12 11:44
9F:→ tswdysk:是說可以這樣做但是不可以這樣說? 04/12 11:45
10F:噓 zseineo:很簡單 你怎麼知道未來他們會符合15條應撤銷、廢止許可的 04/12 12:07
11F:→ zseineo:理由? 04/12 12:07
12F:→ zseineo:如果不知道 你憑什麼永久取消他的申請資格? 04/12 12:08
13F:→ tswdysk:不用未來,他們"現在"已經不符合第十五條了 04/12 12:29
14F:→ tswdysk:更正:是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是撤銷路權的正當性 04/12 12:31
15F:→ zseineo:所以撤銷現在的路權這個部份沒有違憲啊 04/12 12:39
16F:→ zseineo:違憲的是 宣告未來永久拒絕這部份 04/12 12:40
17F:→ zseineo:警局這邊覺得這次違反十一條了 把這次撤銷 04/12 12:41
18F:→ zseineo:但他不能用你上次違反了十一條來拒絕你下次的申請 04/12 12:41
19F:→ zseineo:中正一分局爽的話是可以每次申請都不通過啊 今年內 04/12 12:43
20F:→ zseineo:但他跑出來公告說我以後都不給你過 就是明擺著違憲 04/12 12:44
第十一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第二與三小項明顯可以使用過往事例來進行判斷
※ 編輯: tswdysk (1.34.200.214), 04/12/2014 13:09:23
21F:噓 ceowu:你的第十一條解釋有問題 警方應該是逐次審查集會內容 不應該 04/12 14:19
22F:→ ceowu:因以前的事 而禁止它們未來的申請 這是違憲 04/12 14:20
不只檢查內容,聲請團體本來也要列為檢查對象
※ 編輯: tswdysk (1.34.200.214), 04/12/2014 15:57:51
23F:→ pcwu:不能這樣解釋11條吧。就算可以用過往事例判斷,也是要逐次審 04/12 16:08
24F:噓 zseineo:哪裡有說可以用過往事實? 04/12 16:36
25F:→ zseineo:不要自己腦補法條內容 04/12 16:37
26F:→ zseineo:申請團體曾經違反過規則代表他以後也會違反規則嗎? 04/12 18:12
27F:→ tswdysk:所以日本真理教組織申請路權也要讓他過是不是? 04/12 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