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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589745 (藍天很藍)》之銘言: : 以下是中正一分局在9號下午三點多時發佈的公告: : http://c1pp.tcpd.gov.tw/ct.asp?xItem=74242137&ctNode=15035&mp=108021 : 公投護臺灣聯盟多次違法集會,本分局逕予廢止該聯盟於立法院周邊集會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 發布日期:2014-4-9 : 「公投護臺灣聯盟」召集人蔡先生自98年2月起,連續申請於立法院周邊集會,本分局已 : 依憲法及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充分保障人民之集會及自由言論之基本權益,惟該聯盟多次 : 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率眾妨礙政府機關運作、破壞政府公物、阻擾警方執 : 法及影響一般公眾用路人之基本權益,近期更利用立法院周邊活動於103年3月18日率領 : 群眾未經許可侵入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廣場及破壞立法院銜牌,占據廣場迄今,另於同 : 年4月3日率領群眾占據林森南路、濟南路口,阻礙立法委員車輛通行及妨礙警方執行公 : 務,復於同年4月6日率領群眾至總統寓所(集會遊行禁制區周邊違法集會,再於翌(7)日 : 率領群眾至行政院北平東路後門(集會遊行禁制區)違法集會。 : 前揭行為均顯示該團體不遵循現有法令合法、理性表達訴求,影響多數人之基本權益, : 本分局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廣大多數人之公共利益,爰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廢止該聯盟即 : 日起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 中正第一分局強調,該分局處理集會遊行及民眾抗爭案件,向來均基於尊重人民言論自由 : ,依據「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除暴力及 : 侵害公共、民眾利益,違法事證明確者外,均以服務及柔性處理方式依法行政,以維護憲 : 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大眾之安全與安寧。 : 點閱: 218 資料更新: 2014-4-9 15:47 資料檢視: 2014-4-9 15:46 :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 跟集會遊行法不熟的板友請點以下連結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58 : =========================== : 簡單來說 中正一分局聲稱由於公投盟未遵守相關規定 : 在禁制區違法集會、破壞公物、影響用路人權益、妨礙公務 : 所以依照集遊法 除了取消已發出的許可之外 : “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 我把集遊法從頭到尾讀了好幾遍 : 都沒有看到有任何一條是說 : “違規之團體日後所申請之集會將不予許可“ : 有沒有法律人能出來說明一下 : 中正一分局這份公告內容 : 究竟是否合法? : 打個比方 : 難道說今天我在捷運上吃東西 : 被抓到後也認了錯罰了錢 : 捷運公司卻可以從此不准我搭捷運? : 這樣合理嗎? : p.s.: : 還在鍵盤聲援的趕快拿起電話 : 直接灌爆台北市議員的服務處吧 道理很簡單啊, 今天有個員工上班不時偷看A片, 老闆多次勸討不聽決定不加這名員工的薪水, 這位員工當然可以多次向老闆"申請"加薪, 但老闆允不允許"權力"是在老闆手上阿, 老闆決定不加就是加不得。 唯一對員工可行的作法, 大概是找工會來與老闆協商。 今天這件案件雖然法律未明文規定, 但是"許可權"仍在中正一分局手上, 公投盟仍得"申請"集會遊行, 但是給不給予通過一樣是掌握在分局手上, 有充分理由理當不予申請。 所以公投盟應該要找市議員, 或是向內政部提訴願駁回後提訴訟才對。 在這邊生悶氣也沒用。 -- 為何鄉民最近總是鬥志高昂戰鬥力旺盛呢? 該給個合理的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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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FuMouDiscuss/M.1397184788.A.154.html
1F:推 qwert1357900:蔡教授已經提行政訴訟了所以方還是違法 04/11 10:54
2F:→ carterdunk:基本上違法違憲 是法院和大法官做出判決和釋憲 04/11 10:55
3F:→ carterdunk:一般民眾喊著違法違法 其實都是喊爽而已啦 04/11 10:56
4F:噓 oscar721:憑哪一條法律 這是公務人員 不是什麼私人公司老闆可亂搞 04/11 10:56
5F:噓 GalLe5566:警總好棒!!! 台灣要戒嚴 警察要殺人! 04/11 10:57
6F:→ carterdunk:看來推文還是有人不懂...哀 04/11 10:57
7F:推 Y1999:大法官已經釋憲了.. 04/11 10:57
8F:噓 nlfm:. 04/11 10:58
9F:噓 GalLe5566:人民是頭家 警察是老闆? 我胚 04/11 10:59
10F:噓 a12678922:大家快來看阿!!!奇文共賞!!!! 04/11 11:02
11F:噓 cynthia1207:警察是老闆啊? 您真會類比邏輯真是好^^ 04/11 11:02
12F:→ ruo01332000:釋字718的內容明年才生效 04/11 11:03
13F:→ carterdunk:大法官718釋憲明明就是針對緊急集會 不是不予申請 04/11 11:04
14F:→ carterdunk:有沒有釋字內容和生效時間都不注意看的八卦阿 04/11 11:04
15F:→ carterdunk:警察握有許可權 跟老闆握有加薪權 是一樣的 04/11 11:05
16F:→ carterdunk:但是警察=/=老闆 就像學生不能跟鬧民劃上等號一樣 04/11 11:06
17F:推 qwert1357900:但是蔡教授已經提行政訴訟了方在判決下來前 04/11 11:09
18F:→ qwert1357900:難道就可以動這些人了嗎??? 04/11 11:10
19F:推 BlackBass:大法官已經釋憲了... 04/11 11:12
20F:噓 nicktop2001:警察是老闆喔?那他有給你薪水嗎? 04/11 11:27
21F:噓 chasel2361:且現在重點是集會遊行法並沒有賦予分局取消"已核可"集 04/11 11:28
22F:→ chasel2361:會遊行的權力 04/11 11:29
23F:→ chinkeii:好爛的類比,警局長的新水誰給的? 04/11 11:51
24F:噓 summerleaves:奴隸心態 04/11 12:20
25F:→ sonora:其實老闆不能因為這樣扣薪水 04/11 14:51
26F:噓 juliette:集會遊行是基本權,可以隨便扣嗎?!誰是老闆?! 04/11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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