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fter1 (TJ兔子)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Re: [閒聊] 幹 鎖喉的人在哪啦
時間Fri Apr 11 00:07:20 2014
我是來護航der
先不要覺得我硬坳. 我分析給你聽:
從影片中我們都看到鎖喉男明顯有經過訓練.
所以才有辦法不到一秒的時間就把阿伯的頭鎖住.
如果手用力一點不用10秒阿伯就要急救了.
那如果沒用力呢?
當事人的說法是: 阿伯是嚇昏的, 不是被他勒昏的
所以假設鎖喉男沒說謊, 那他的行為就是快速的把阿伯的頭固定住
再來我們討論比例原則:
據當事人的說法, 阿伯好像喝醉了, 所以不能保證他沒有攻擊傾向
這種情況下阿伯最危險的地方就是牙齒了,
所以比起擒抱, 固定頭部才能確保不會被反擊.
而鎖喉男受過訓練, 也有自信不會弄傷阿伯
因此用這種看起來超危險der手段也不是沒道理.
是不是過當還得要討論.
當然一切都得建立在我之前的各種假設上.
而不管事實如何, 都得道歉啦.
因為阿伯被你嚇暈(或勒暈?)就是結果, 不容辯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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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7.1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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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82380:妳會輸~先補血 04/11 00:08
2F:→ a1122334424:不太可能沒用力 受過訓練 該做的就要做到位 04/11 00:08
我也覺得應該是勒昏啦. 但當事人都說事嚇昏的, 在証明他說謊之前我幹嘛扣他帽子?
3F:推 eddisontw:牙齒?? 阿伯根本沒有咬人的傾向阿?? 04/11 00:09
當事人說他判斷阿伯喝醉阿.
4F:推 a12678922:手法很專業 但是社會大眾一般難以接受 辛苦了 04/11 00:09
5F:→ a1122334424:其實應該不是說用不用力 是動作有沒有到位的問題 04/11 00:09
※ 編輯: after1 (220.137.108.59), 04/11/2014 00:11:03
6F:→ shine32025:比例原則????????笑了 他根本沒有法源依據架走人 04/11 00:09
7F:→ a1122334424:會暈就是有危險 怎麼想都不合比例原則 04/11 00:10
8F:→ vacuesen:連正當性都沒有 04/11 00:10
9F:推 s8923135:主要是沒人有權利可以動手架離 先動手就輸了 04/11 00:10
10F:→ pusufu:所以他憑什麼對阿伯使用裸絞 04/11 00:10
11F:→ shine32025:這社會是有賦予他什麼權力嗎 公共場所 正當防衛? 04/11 00:10
12F:推 a12678922:避免緊急危難啊 政論節目不都這樣說 04/11 00:10
13F:→ vacuesen:更別說用了可能會造成永久傷害的方法 04/11 00:11
14F:推 tingover:根本沒權力做這個動作 跟到不到位沒關係 04/11 00:11
15F:→ shine32025:有什麼危難 爭執打翻飲料 就是為難? 04/11 00:11
現場在爭吵就是危難(你可能不認同啦).
不同程度的危難你就有不同程度的制止權利
超過就叫做不符比例原則.
16F:推 Sigama:上面有一篇 20黑衣志工坐上警備車回家惹~ 大概是勒人的吧 04/11 00:11
17F:推 LiFePO4:避免緊急危難是誰的工作?emt? 04/11 00:11
every one 每一個人都可以主張, 是不是該當及過當要給法院判
我只負責鍵盤嘴砲
18F:→ a1122334424:很簡單啊 出來面對 要不要告 在老伯 正當防衛? 在法官 04/11 00:11
※ 編輯: after1 (220.137.108.59), 04/11/2014 00:14:27
19F:→ lingray:專業個屁 真正的專業不是很能打 而是能正確的判斷並排除 04/11 00:11
20F:推 Ricrollp:他判斷阿伯喝醉 阿伯就喝醉 04/11 00:12
21F:→ lingray:危險狀況 那才叫做專業 04/11 00:12
簡單, 你從結果看就好.
22F:噓 DJY:志願役也有受訓 所以洪仲秋被關而死就是該死而已? 04/11 00:12
同上, 看結果阿.
23F:→ lingray:正當防衛就更扯了 阿伯是有正在攻擊誰嗎 04/11 00:12
24F:噓 zsh:....好多假設... 04/11 00:13
說穿了就是假設當事人沒說謊. 有很多嗎? 他說謊你找他負責阿
※ 編輯: after1 (220.137.108.59), 04/11/2014 00:17:14
25F:推 tkfc5566:扯到原則怎樣…又沒公權力…這是動用私刑好嗎 04/11 00:16
避免緊急危難啊
※ 編輯: after1 (220.137.108.59), 04/11/2014 00:18:16
26F:→ hwenagua:人 難免有犯錯的時候 04/11 00:18
※ 編輯: after1 (220.137.108.59), 04/11/2014 00:20:38
27F:→ plusonezero:比例原則?他們根本沒有權做這樣的動作吧 04/11 00:19
28F:→ vacuesen:推文吵起來了 為了避免危難快把原PO鎖喉架走 要請專業的 04/11 00:20
你得要先編一套故事, 說明你認為推文吵架可以造成什麼樣的傷害
※ 編輯: after1 (220.137.108.59), 04/11/2014 00:22:20
29F:推 TaipeiLeo:1.沒有公權力 2. 阿伯是會自爆還是在亮刀揮舞? 04/11 00:22
30F:推 a1122334424:話又說回來 這樣的話 對人擒拿到底合不合法? 04/11 00:24
情況允許就合法阿. 我還想問擒拿會不會害阿伯手扭到, 然後又被一群人罵咧
※ 編輯: after1 (220.137.108.59), 04/11/2014 00:26:09
31F:→ vacuesen:"現場在爭吵就是危難" 這不是你講的嗎= = 04/11 00:24
害你誤會真是我國文老師的錯. 我代他向你道歉
重點在那個氛圍. 一個喝醉酒的阿伯(當事人說的)跟群眾對峙
你不保護群眾也要保護阿伯, 要快把他架離現場阿阿
32F:→ FranHu:當下份為題卻每火爆的阿不是雙方在叫囂嗎 04/11 00:26
33F:→ FranHu:>>>氛圍的確蠻 04/11 00:26
34F:→ psion:對方沒有犯意(還送物資咧) 又是老伯 這種裸絞會合法? 04/11 00:27
35F:→ psion:叫囂就可以裸絞? 頗ㄏ 04/11 00:27
我不在場 我只能先聽兩造之一的說法來判斷現場狀況
※ 編輯: after1 (220.137.108.59), 04/11/2014 00:32:01
※ 編輯: after1 (220.137.108.59), 04/11/2014 00:44:13
36F:噓 chendon65:不行這樣吧 04/11 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