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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國家妨害醫護是犯罪,也是國恥!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67262 014-04-02 ◎ 林鈺雄 323 學生攻佔行政院消息一傳出, 由台灣醫護自願組成的救助醫療團, 立即狂奔現場架設臨時急救站, 提供警察和民眾無差別的急救醫療照護。 醫護人員首先在靜坐群眾配合下, 順利衝入行政院內抬出摔傷的警員, 這是救人第一、禁止歧視的「醫療中立性」的勇敢實踐。 我為台灣醫界的人道精神, 感到驕傲無比! 然而, 國家計畫性暴力的一夜鎮壓, 不只血染太陽花, 也蹂躪了醫療中立性的最高原則。 目睹警棍狂敲的醫護, 一開始還被「恩准」急救傷患; 但在凌晨時, 警方突然強制驅離臨時急救站, 威脅所有的醫護人員撤離, 「否則統統上手銬」。 在場醫師指控歷歷: 在他們含淚屈辱地離開現場時, 警察那邊響起一片歡呼掌聲。 這是一種歌頌國家暴力已經登峰造極的「勝利歡呼」? 但是, 當局太有計謀了, 在流血鎮壓前已先強制驅離記者、導演, 試圖抹煞台灣醫療史及警察史上「最黑暗一頁(夜)」的紀錄。 這是犯罪! 也是國恥! 先說「國恥」。 馬政府宣稱在 2009 年的《兩公約施行法》之後, 台灣已與國際人權「接軌」, 聯合國兩公約依照該法第 2、3 條已具有我國內國法之效力。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3、4、7、10 條 及一般性意見書(no. 7, 9, 18, 20, 21, 29), 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2、12 條 及一般性意見書(no. 8, 14, 20), 縱使在緊急狀態(暴動、內戰、交戰、經濟制裁), 也嚴格禁止國家阻撓醫療照護或人道救援。 公約禁止簽約國任意以強暴或威脅驅離醫療站、逮捕或拘留醫護人員、坐視 甚或主導「歧視性醫療」。 例如, 在醫療緊急狀態, 阻撓或癱瘓重創患者的急救治療, 卻濫用急診資源去幫警察集體「健康檢查」。 當局如果踐踏醫療照護的中立性、專業性, 就比起正在內戰中的敘利亞還不如 (阿塞德總統雖殘暴, 但仍容許人道醫療救援)! 可以說, 2014 年的 323-324, 台灣國家暴力的面向與層級, 邁向新紀元, 恐怕要和 1947 年的 228 並論了。 到底是《兩公約》還是《兩空約》? 此外, 公務員(無論是下命者或執行者)強暴醫療, 還是法律白紙黑字的「犯罪」行為。 我國《醫療法》第 106 條第 2 項明定: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 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 項規定: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 施強暴、脅迫, 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 最高刑相同。 若是公務員所犯, 還應依《刑法》第 134 條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最高可處四年半徒刑。 那麼, 該由誰來負刑責呢? 如果驅離醫療本來就是鎮暴計謀的一環, 依照我國司法的向來見解, 所有事前參與同謀、犯罪計畫規劃、當場指揮及下手實施之人, 全部都是《刑法》第 28 條的共同正犯, 而非僅止於教唆犯或幫助犯而已。 犯罪首謀當然就是下命者, 依照犯罪支配說的觀點, 結論亦同, 因為下命者正是操縱整個犯罪計畫的首腦。 此外, 違法驅離醫護時, 所有行為人都難以主張《刑法》第 21 條的「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 說來諷刺, 以上《兩公約施行法》、《刑法》的行政主管機關是法務部, 《醫療法》是衛生福利部, 兩部頂頭上司正好就是江院長! 最後, 呼籲自詡「法定、中立、客觀、專業」的檢察官: 在國家鐵蹄公然踏向台灣的醫療時,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 條及第 228 條第 1 項, 你們負有主動開始並客觀偵查的法定義務。 請大家不要只關心「誰吃了太陽餅」!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 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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