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epdish (Keep The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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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国家妨害医护是犯罪,也是国耻!
时间Thu Apr 10 13:38:49 2014
〈自由广场〉国家妨害医护是犯罪,也是国耻!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67262
014-04-02 ◎ 林钰雄
323 学生攻占行政院消息一传出,
由台湾医护自愿组成的救助医疗团,
立即狂奔现场架设临时急救站,
提供警察和民众无差别的急救医疗照护。
医护人员首先在静坐群众配合下,
顺利冲入行政院内抬出摔伤的警员,
这是救人第一、禁止歧视的「医疗中立性」的勇敢实践。
我为台湾医界的人道精神,
感到骄傲无比!
然而,
国家计画性暴力的一夜镇压,
不只血染太阳花,
也蹂躏了医疗中立性的最高原则。
目睹警棍狂敲的医护,
一开始还被「恩准」急救伤患;
但在凌晨时,
警方突然强制驱离临时急救站,
威胁所有的医护人员撤离,
「否则统统上手铐」。
在场医师指控历历:
在他们含泪屈辱地离开现场时,
警察那边响起一片欢呼掌声。
这是一种歌颂国家暴力已经登峰造极的「胜利欢呼」?
但是,
当局太有计谋了,
在流血镇压前已先强制驱离记者、导演,
试图抹煞台湾医疗史及警察史上「最黑暗一页(夜)」的纪录。
这是犯罪!
也是国耻!
先说「国耻」。
马政府宣称在 2009 年的《两公约施行法》之後,
台湾已与国际人权「接轨」,
联合国两公约依照该法第 2、3 条已具有我国内国法之效力。
根据《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3、4、7、10 条
及一般性意见书(no. 7, 9, 18, 20, 21, 29),
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12 条
及一般性意见书(no. 8, 14, 20),
纵使在紧急状态(暴动、内战、交战、经济制裁),
也严格禁止国家阻挠医疗照护或人道救援。
公约禁止签约国任意以强暴或威胁驱离医疗站、逮捕或拘留医护人员、坐视
甚或主导「歧视性医疗」。
例如,
在医疗紧急状态,
阻挠或瘫痪重创患者的急救治疗,
却滥用急诊资源去帮警察集体「健康检查」。
当局如果践踏医疗照护的中立性、专业性,
就比起正在内战中的叙利亚还不如
(阿塞德总统虽残暴,
但仍容许人道医疗救援)!
可以说,
2014 年的 323-324,
台湾国家暴力的面向与层级,
迈向新纪元,
恐怕要和 1947 年的 228 并论了。
到底是《两公约》还是《两空约》?
此外,
公务员(无论是下命者或执行者)强暴医疗,
还是法律白纸黑字的「犯罪」行为。
我国《医疗法》第 106 条第 2 项明定:
「毁损医疗机构或其他相类场所内关於保护生命之设备,
致生危险於他人之生命、身体或健康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 项规定:
「对於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时,
施强暴、胁迫,
足以妨害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者」,
最高刑相同。
若是公务员所犯,
还应依《刑法》第 134 条规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最高可处四年半徒刑。
那麽,
该由谁来负刑责呢?
如果驱离医疗本来就是镇暴计谋的一环,
依照我国司法的向来见解,
所有事前参与同谋、犯罪计画规划、当场指挥及下手实施之人,
全部都是《刑法》第 28 条的共同正犯,
而非仅止於教唆犯或帮助犯而已。
犯罪首谋当然就是下命者,
依照犯罪支配说的观点,
结论亦同,
因为下命者正是操纵整个犯罪计画的首脑。
此外,
违法驱离医护时,
所有行为人都难以主张《刑法》第 21 条的「依法令之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
说来讽刺,
以上《两公约施行法》、《刑法》的行政主管机关是法务部,
《医疗法》是卫生福利部,
两部顶头上司正好就是江院长!
最後,
呼吁自诩「法定、中立、客观、专业」的检察官:
在国家铁蹄公然踏向台湾的医疗时,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2 条及第 228 条第 1 项,
你们负有主动开始并客观侦查的法定义务。
请大家不要只关心「谁吃了太阳饼」!
(作者为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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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们奋力前进,却如同逆水行舟,注定要不停地回到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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