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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广场〉国家妨害医护是犯罪,也是国耻!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67262 014-04-02 ◎ 林钰雄 323 学生攻占行政院消息一传出, 由台湾医护自愿组成的救助医疗团, 立即狂奔现场架设临时急救站, 提供警察和民众无差别的急救医疗照护。 医护人员首先在静坐群众配合下, 顺利冲入行政院内抬出摔伤的警员, 这是救人第一、禁止歧视的「医疗中立性」的勇敢实践。 我为台湾医界的人道精神, 感到骄傲无比! 然而, 国家计画性暴力的一夜镇压, 不只血染太阳花, 也蹂躏了医疗中立性的最高原则。 目睹警棍狂敲的医护, 一开始还被「恩准」急救伤患; 但在凌晨时, 警方突然强制驱离临时急救站, 威胁所有的医护人员撤离, 「否则统统上手铐」。 在场医师指控历历: 在他们含泪屈辱地离开现场时, 警察那边响起一片欢呼掌声。 这是一种歌颂国家暴力已经登峰造极的「胜利欢呼」? 但是, 当局太有计谋了, 在流血镇压前已先强制驱离记者、导演, 试图抹煞台湾医疗史及警察史上「最黑暗一页(夜)」的纪录。 这是犯罪! 也是国耻! 先说「国耻」。 马政府宣称在 2009 年的《两公约施行法》之後, 台湾已与国际人权「接轨」, 联合国两公约依照该法第 2、3 条已具有我国内国法之效力。 根据《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3、4、7、10 条 及一般性意见书(no. 7, 9, 18, 20, 21, 29), 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12 条 及一般性意见书(no. 8, 14, 20), 纵使在紧急状态(暴动、内战、交战、经济制裁), 也严格禁止国家阻挠医疗照护或人道救援。 公约禁止签约国任意以强暴或威胁驱离医疗站、逮捕或拘留医护人员、坐视 甚或主导「歧视性医疗」。 例如, 在医疗紧急状态, 阻挠或瘫痪重创患者的急救治疗, 却滥用急诊资源去帮警察集体「健康检查」。 当局如果践踏医疗照护的中立性、专业性, 就比起正在内战中的叙利亚还不如 (阿塞德总统虽残暴, 但仍容许人道医疗救援)! 可以说, 2014 年的 323-324, 台湾国家暴力的面向与层级, 迈向新纪元, 恐怕要和 1947 年的 228 并论了。 到底是《两公约》还是《两空约》? 此外, 公务员(无论是下命者或执行者)强暴医疗, 还是法律白纸黑字的「犯罪」行为。 我国《医疗法》第 106 条第 2 项明定: 「毁损医疗机构或其他相类场所内关於保护生命之设备, 致生危险於他人之生命、身体或健康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 项规定: 「对於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时, 施强暴、胁迫, 足以妨害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者」, 最高刑相同。 若是公务员所犯, 还应依《刑法》第 134 条规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最高可处四年半徒刑。 那麽, 该由谁来负刑责呢? 如果驱离医疗本来就是镇暴计谋的一环, 依照我国司法的向来见解, 所有事前参与同谋、犯罪计画规划、当场指挥及下手实施之人, 全部都是《刑法》第 28 条的共同正犯, 而非仅止於教唆犯或帮助犯而已。 犯罪首谋当然就是下命者, 依照犯罪支配说的观点, 结论亦同, 因为下命者正是操纵整个犯罪计画的首脑。 此外, 违法驱离医护时, 所有行为人都难以主张《刑法》第 21 条的「依法令之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 说来讽刺, 以上《两公约施行法》、《刑法》的行政主管机关是法务部, 《医疗法》是卫生福利部, 两部顶头上司正好就是江院长! 最後, 呼吁自诩「法定、中立、客观、专业」的检察官: 在国家铁蹄公然踏向台湾的医疗时,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2 条及第 228 条第 1 项, 你们负有主动开始并客观侦查的法定义务。 请大家不要只关心「谁吃了太阳饼」! (作者为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 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们奋力前进,却如同逆水行舟,注定要不停地回到过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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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UCLA0326: 04/10 13:53
2F:推 Miule:律师团加油了 04/10 13:56
3F:推 girlvivi25:无耻的马 04/10 14:04
4F:→ youbee:无耻警察高层 每个都嘴硬 靠势有人挺 不怕下台 04/10 14:33
5F:推 kohebedo:推百人律师团 04/10 14:50
6F:推 amtbcoffee:推 只怕以後没有“我国”了 04/1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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