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rny (蝦米丁)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Re: [爆料] 市刑大要求醫院提供急診病例
時間Wed Apr 9 15:17:55 2014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
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法律明文規定。
.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
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其實已經有案例了,某醫院行文至法務部,詢問要求提供大範圍的病患基本資
料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
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0211340號)
答案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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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arny (140.128.67.193), 04/09/2014 15:18:18
1F:推 kiliman:推案例資料 04/09 17:01
2F:→ CW4: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 04/09 18:28
3F:→ CW4:行事項之辦法 04/09 18:29
4F:噓 CW4:我不認為要約談行政院受傷的民眾 有什麼安全防範上的立即必要 04/09 18:31
5F:→ CW4:性 發函不著名特定理由跟特定對象 要"所有"就醫民眾的資料 04/09 18:32
6F:→ CW4:自己摸著良心想想 你提的案例在比例原則上相符今天這個情況嗎? 04/09 18:37
7F:→ CW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對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 04/09 18:38
8F:→ CW4:用有更清楚之規範 並沒有容許公務機關想怎麼做都行 04/09 18:44
9F:→ dnacat:這裡的安全防護是指病歷資料只能由警方看到吧... 04/09 19:38
10F:→ CW4:我沒有誤解那個意思 我講的是攻入行政院學生對社會有什麼立即 04/09 19:44
11F:→ CW4:性危險 需要不待檢察官偵辦再依正式程序申請相關資料? 新聞裡 04/09 19:49
12F:→ CW4:有警方發函的文件 醫院接到那樣一份完全沒說明緣由跟給予線索 04/09 19:50
13F:→ CW4:的函件就必須提供所有就醫者的病歷 那大概是在北韓才有這種事 04/09 19:53
14F:→ CW4:大家可以想想因為有人帶違禁品 要掏所有飛機乘客的肛門合理嗎? 04/09 20:28
15F:→ CW4:那還是不確定帶違禁品的人有搭你這班飛機的情況喔 04/09 20:29
16F:→ CW4:還有補充一下 他還沒跟機場通知違禁品是什麼喔 你被掏完發現原 04/09 23:19
17F:→ CW4:來是一群學生想救生病的人 偷帶在國外已經通過藥檢但在國內還 04/09 23:21
18F:→ CW4:未正式許可的藥物 對他們是違法 但你會說我被掏肛門掏的好心肝 04/09 23:23
19F:→ CW4:情願 恐怕其他希望人權受到保障的乘客沒有這種癖好 04/09 23:26
20F:→ CW4: ^嗎? 04/09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