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epdish (Keep The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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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除了死當還是死當
時間Tue Apr 8 08:34:24 2014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408/374731/
2014 年 04 月 08 日 00:03 作者:黃舒芃(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行政院日前提出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被某些人視為馬政府「釋出善意」的表現。
然而真的是如此嗎?
以下分析或可提供一些線索:
一、訂與不訂,
差別何在?
本次服貿協議在形式面所引發的兩大爭議,
一是欠缺一套提供國會審議的遊戲規則,
另一則是國民黨立委硬是將服貿協議定性為「行政命令」,
進而突襲闖關。
因此要問的是,
被視為馬政府「善意回應」的本草案,
究竟是否有助於解決這些爭議?
首先,
本草案第一條宣稱其目的在於「提升兩岸協商之公開透明及公眾參與」、
「強化國家安全評估」及「落實立法院監督」。
然而我們不禁要問:
本草案到底新增了什麼?
除了把協議簽署之前與簽署過程中,
看似繁複、實則稱不上有任何監督與拘束意義的
「溝通」、「諮詢」、「報告」等形式步驟放進條文之外,
針對真正扮演關鍵角色的國會監督,
特別是協議簽署之後的國會審議程序,
本草案竟只是把原有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複製貼上。
既然如此,
本草案訂與不訂,
究竟有何差別?
二、誰的法制化?
相對於在國會監督法制化議題上照本宣科做做樣子,
草案針對服貿協議的法律性質,
倒是給了一個相對明確的答案:
草案第十六條看似繼續照抄既有規定,
但卻大有深意:
藉由複製、呼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至六十二條所規定的程序,
草案把備受爭議的兩岸協議定性拍版定案,
將馬政府經不起檢驗的「行政命令說」公然扶正,
也連帶
將「三十秒通過服貿」的行為法制化。
三、落實公開還是加強保密?
之所以要為兩岸協議量身訂作一套監督法制,
無非是因為兩岸關係具有特殊性與敏感性。
然而,
本草案通篇內容念茲在茲的,
卻一再是對「機密」的重視與保護,
絲毫不見草案第一條宣稱之所謂「公開透明」及「公眾參與」空間何在、意義何在,
反而讓行政部門在面對資訊公開的要求時,
更可堂而皇之地一概以保密為由搪塞。
總的來說,
本草案在照抄既有相關規範之餘,
真正的「建樹」無非就是讓所謂「兩岸協議是行政命令」的論調披上法制的外衣,
藉此一方面再度強化「兩岸協議是行政部門專屬特權,
國會無置喙餘地」的印象,
另一方面更意圖塑造「一切都是行政專業性、技術性事項,
無涉主權爭議」的假象。
這樣的草案,
被外界評為「一場騙局」,
慘遭「死當」,
只能說一點也不令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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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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