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intrick (JT)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閒聊]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適用
時間Wed Mar 26 07:28:40 2014
很少PO文,如有不當,萬請海涵。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改,或應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簽署後,應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我想問的是,現有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否涉及法律之修改?
這個部分如果能明確指出會是打臉的好物(掩面)。
題外話:
1) 之前我多半援引釋字443之層級化保留,但經常被上面那條跳針對待。
2) 倘若真的適用上面那條的後半部,送立法院備查之程序;
是否能夠主張ECFA對服貿的授權不明確,有違憲之虞。
最後附上,公職補習班的憲法老師,主張服貿違憲的影片(似乎很少人提及)
http://ppt.cc/aHp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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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我對10176的推文內容做簡短的整理如下。
電信法第12條,對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限制:
1) 董事長為中華民國籍 2) 外國人直接持股總數<49%
3) 外國人間接持股總數<60%
而服貿我方開放的是第二類電信事業,顯然無涉。(此條戰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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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8.84
1F:推 thisisapen:賴農惟那個看過了 不太像是憲法學者的論述 03/26 07:33
2F:→ jointrick:那個角度很妙... 我到現在還沒聽懂 = = 03/26 07:35
3F:→ t72312:剛才討問完這個 塊精神崩潰= = 03/26 07:43
4F:→ t72312:10176 03/26 07:43
※ 編輯: jointrick 來自: 118.170.8.84 (03/26 08:05)
5F:→ japan428:怎麼會無涉呢? 要從體系正義的觀點來看 不入法對陸資 03/26 16:24
6F:→ japan428:反而是不公平 03/26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