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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大法官解釋釋字329號解釋理由書部分所述「…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 法律。故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包 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 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 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 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 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律之規定,或已將協定內容訂 定於法律)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由 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於條約案之協定,應視其性質,由主管機關依 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又本號解釋理由書部分所述「…而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 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綜上所述,可知兩岸間訂定之協議並非國際書面協定,是否須送立法院審議,仍須探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所示「協議之內容 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 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可得知,兩岸間簽署協議除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不須經由立 法院審議。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下稱服貿協議〉之內容,並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法律制定,由 「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乃合法之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一項明文「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基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示,如未涉及法律修正或法律制定,行政院可自行核定協議, 因此「服貿協議」應屬基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稱之「法規 命令。」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 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 有關委員會審查。」 又依上述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 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 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 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綜上所言,服貿協議為法規命令,經相關委員會審查完畢後,應「提報院會通知原頒定之 機關更正或廢止」或「報請院會存查」。 本服貿協議之爭議,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先經由黨團協商之協商結論為「於送 交相關委員會審查時,應逐條審議。」某國黨籍委員卻無遵循該協商結論而行,至生民黨 委員們不滿,此應屬無遵循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其委員會議,該會議之進行欠缺民主正當 性,應屬無效。 結論,屬立法院內立法行為,立法院將該委員會所作之會議審查退回即可,重新審查服 貿協議相關條文,就請各位對於自己選區的立法委員施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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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5.224.237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3:35)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3:39)
1F:推 Ricas:感謝詳細的解釋與說明。 49.218.117.31 03/23 03:42
2F:→ random615:服貿要修法的…金管會都講了 49.159.59.76 03/23 03:43
3F:→ random615:http://ppt.cc/nHJp 49.159.59.76 03/23 03:43
4F:→ random615:http://ppt.cc/1B~P fb連結 49.159.59.76 03/23 03:45
我僅對服貿案件 法律相關事項作論述 實體內容還得請經濟金融相關領域的來分析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3:48)
5F:→ random615:既然要修法, 您第4段涵攝即有違誤 49.159.59.76 03/23 03:49
沒有要修法阿 因為還是要經由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 經審查後 才知道要不要修法 事情權責還是在於立法院 畢竟行政院已經核定 交由立法院備查了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3:52)
6F:→ random615:就報導內容語焉不詳的部份, 恕無法具體 49.159.59.76 03/23 03:55
7F:→ random615:指明須修法的具體內容為何, 但兩岸條例 49.159.59.76 03/23 03:56
8F:→ random615:既曰"涉及"修法部份須經審議,逕認為服貿 49.159.59.76 03/23 03:58
9F:→ random615:協議為法規命令, 似有不妥 49.159.59.76 03/23 03:58
確實如此 感謝您提供的意見 應推為條約實為妥 須經立法院審議 三讀通過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04)
10F:→ frank00591:這服務貿易協定明明涉及憲法上人民的 112.105.50.17 03/23 04:00
11F:→ frank00591:財產權、生存、工作權的基本權利重大 112.105.50.17 03/23 04:01
12F:→ frank00591:還膽敢用法律位階以下的命令的方式。 112.105.50.17 03/23 04:01
13F:→ frank00591:兩岸到底是簽什麼鬼東西,是大法官釋字 112.105.50.17 03/23 04:03
14F:→ frank00591:到現在都還不敢碰的政治問題。 無解 112.105.50.17 03/23 04:03
15F:→ frank00591:大法官都不敢決定了,說的太白了。居然 112.105.50.17 03/23 04:04
16F:→ random615:給樓上 兩岸問題本來就是一團爛賬 49.159.59.76 03/23 04:04
17F:→ frank00591:立委跟行政官員還敢降成行政命令來處理 112.105.50.17 03/23 04:04
18F:→ frank00591:法律問題,碰到政治問題的部分就是無解 112.105.50.17 03/23 04:05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06) 最好解決之道 還是退回相關委員會再作逐條審查 再送院會表決或撤回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10)
19F:→ frank00591:我說的都是憲法15條的基本權利,23條又 112.105.50.17 03/23 04:08
20F:→ frank00591:寫明除了~~~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112.105.50.17 03/23 04:08
21F:→ frank00591:反解:有理由才可以用法律限制之。 112.105.50.17 03/23 04:09
22F:→ frank00591:有理由給你用法律,跑去用更低階的命令 112.105.50.17 03/23 04:09
23F:→ random615:frank大 您說的都對.但在服貿恐不適用 49.159.59.76 03/23 04:10
24F:→ frank00591:憲法本文根本沒給你這樣授權。 112.105.50.17 03/23 04:10
25F:→ random615:畢竟服貿並未"直接"限制或侵害人民該等 49.159.59.76 03/23 04:10
26F:→ frank00591:服貿不適用? 憲法是公法上的王法,聽政 112.105.50.17 03/23 04:11
27F:→ random615:權利, 故您直接提升到憲法層級是有問題 49.159.59.76 03/23 04:11
28F:→ frank00591:府在那邊自我感覺良好,對自己有利解釋 112.105.50.17 03/23 04:11
如果具大法官解釋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所示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該事項是屬於相對法 律保留事項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13)
29F:→ frank00591:這些對人民的基本權力沒有重大影響嗎? 112.105.50.17 03/23 04:11
30F:→ random615:就小弟淺見, 不是"直接"侵害的話 49.159.59.76 03/23 04:12
31F:→ random615:直接提升到憲法層級是有疑義的 49.159.59.76 03/23 04:13
然後照政府解釋覺得這是給付行政行為(讓經濟變好)...因此對人民尚無侵害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15)
32F:→ random615:個人認為,這次爭議法律上問題在強渡關山 49.159.59.76 03/23 04:14
33F:→ random615:至於涉及侵害人民生存權等部份,並非服貿 49.159.59.76 03/23 04:14
34F:→ frank00591:既然不是條約,憑什麼總統可以去簽? 112.105.50.17 03/23 04:15
35F:→ random615:"直接"限制,而係開放後所帶來的間接影響 49.159.59.76 03/23 04:15
因為至始至終 中華民國並未放棄大陸地區 等於是簽定國內的協議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17)
36F:→ frank00591:是,向這麼重大的權利事項受影響,依 112.105.50.17 03/23 04:16
37F:→ frank00591:保護規範理論,有可能用行政命令走嗎? 112.105.50.17 03/23 04:16
38F:→ random615:所以依兩岸條例"涉及修法"部份也是要走 49.159.59.76 03/23 04:17
39F:→ frank00591:樓主所謂的給付行政是要完全好。才是 112.105.50.17 03/23 04:17
40F:→ random615:立法院. 另外這看起來不像給付行政 49.159.59.76 03/23 04:17
我是只照政府行政部門的解釋...但是除非直接侵害人民生命及自由的事項,其他都可以 採取相對法律保留,大法官就是沒有解釋兩岸簽協議的關係歸屬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20)
41F:→ random615:因為這並未就特定範圍的事項範圍為特定 49.159.59.76 03/23 04:18
42F:→ frank00591:頂多給付行政 附負擔,但服貿 附負擔? 112.105.50.17 03/23 04:18
43F:→ random615:故小弟認為非給付行政之範圍 49.159.59.76 03/23 04:19
44F:→ frank00591:我必需說憲法層級,我們只能質疑,因為 112.105.50.17 03/23 04:19
45F:→ frank00591:大法官都還沒有裁定解釋補充之 112.105.50.17 03/23 04:19
46F:→ frank00591:但人民是可以去質疑的,沒有定論就對了 112.105.50.17 03/23 04:20
47F:→ random615:給兩位 因為到底是國還是國際都搞不清 49.159.59.76 03/23 04:20
48F:→ random615:所以我才說兩岸關係是一團爛賬,而且是 49.159.59.76 03/23 04:20
49F:→ random615:大法官留下來的爛賬 49.159.59.76 03/23 04:20
50F:→ frank00591:條約解不通,命令也一樣解不通,所以某 112.105.50.17 03/23 04:21
51F:→ random615:如果今天兩岸關係清楚定調是國際或國內 49.159.59.76 03/23 04:21
52F:→ random615:我想在法律上解釋會容易得多 49.159.59.76 03/23 04:21
53F:→ frank00591:院長才心虛,說要回去逐條審,自己也否 112.105.50.17 03/23 04:22
54F:→ random615:不過我很肯定服貿絕非法規命令 49.159.59.76 03/23 04:22
55F:→ frank00591:定法規命令,在2讀會放3個月視為已審查 112.105.50.17 03/23 04:22
56F:→ frank00591:的打臉說法 112.105.50.17 03/23 04:23
您說的是 兩岸協議 真是頗難處理的問題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25)
57F:→ frank00591:攻違憲,絕對退回,攻層級跟程序問題是 112.105.50.17 03/23 04:24
58F:→ frank00591:還有可能逐條審後通過,所以主張也分歧 112.105.50.17 03/23 04:24
59F:→ frank00591:這就是現在反對服貿,攻點不同的主因 112.105.50.17 03/23 04:25
逐條審查其實還好 改去該區選民立委服務處施壓 下次選舉不選 或是連署選區選民罷免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30)
60F:→ frank00591:給付行政涉及公益重大也還是需法律授權 112.105.50.17 03/23 04:27
61F:→ frank00591:相對法律保留 釋字524 112.105.50.17 03/23 04:28
62F:→ random615:如果攻違憲的主張是生存權的話, 小弟認 49.159.59.76 03/23 04:29
63F:→ frank00591:其實你引的329,已經說明了大法官審查 112.105.50.17 03/23 04:29
64F:→ random615:為大概就直接不受理了吧… 49.159.59.76 03/23 04:29
65F:→ frank00591:都不是拘泥於形式,而是去看實質內涵的 112.105.50.17 03/23 04:30
66F:→ random615:既然兩岸條例存在, 就必須以兩岸條例的 49.159.59.76 03/23 04:30
67F:→ frank00591:是阿,審查的要件極為苛刻,有難度 112.105.50.17 03/23 04:30
68F:→ random615:規範下去走(即使那是個爛泥坑) 49.159.59.76 03/23 04:31
罷免立法委員 至少比罷免總統是屬容易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34)
69F:→ frank0059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的要 112.105.50.17 03/23 04:34
70F:→ frank00591:件產生,侵害早已發生,難以回復的狀態 112.105.50.17 03/23 04:34
71F:→ frank00591:我真覺得是公民投票法的好時機,複決權 112.105.50.17 03/23 04:35
我也這樣覺得 這樣服貿協議比較不會有什麼爭議 抗議學生團體怎麼沒想?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38)
72F:→ frank00591:跟罷免權一樣,明明是4種憲法的參政權 112.105.50.17 03/23 04:36
73F:→ frank00591:我們只用過選舉的那一種。 112.105.50.17 03/23 04:36
74F:→ frank00591:更有人說我們憲法規定只有間接民主 112.105.50.17 03/23 04:37
75F:→ frank00591:根本忘了17條創制、複決直接民主的存在 112.105.50.17 03/23 04:38
罷免權 用於罷免立法委員不難 提議人數達該區選舉人數兩趴 就可以提出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41)
76F:→ frank00591:門檻有點高啊1/2投票、1/2反對,否則視 112.105.50.17 03/23 04:38
77F:→ frank00591:為通過,真的非必要,誰都不敢賭這麼大 112.105.50.17 03/23 04:39
78F:→ random615:憲法的複決權目前無法實踐…因為無法律 49.159.59.76 03/23 04:40
79F:→ frank00591:剛好念法律,猛然把所有解套方法找盡了 112.105.50.17 03/23 04:40
80F:→ random615:建議您至少去聽過補習班的課程 49.159.59.76 03/23 04:40
要提議公民投票的程序 很煩瑣 也難達標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42)
81F:→ frank00591:公民投票法就是法律啊!第2條第三款 112.105.50.17 03/23 04:42
只缺憲法創制權 人民無法律可以依法行駛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44)
82F:→ frank00591:上面寫的就是重大政策的創制複決,再看 112.105.50.17 03/23 04:43
83F:→ random615:那就有勞frank大了 小弟就寢先 49.159.59.76 03/23 04:44
84F:→ frank00591:第一條的立法目的依據憲法原則,確保國 112.105.50.17 03/23 04:44
85F:→ frank00591:民直接行使民權 112.105.50.17 03/23 04:44
86F:→ frank00591: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上面打錯) 112.105.50.17 03/23 04:45
87F:→ frank00591:公民投票法第一二條都寫明了依憲法的 112.105.50.17 03/23 04:45
88F:→ random615:略為掃過 小弟所言有誤, 謹此致歉 49.159.59.76 03/23 04:46
89F:→ frank00591:創制、複決難道公民投票法不是法律? 112.105.50.17 03/23 04:46
公民投票法好像只有對於複決權有規定? 創制就死胎了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47)
90F:→ random615:不過要就寢是真的 感謝二位的討論 49.159.59.76 03/23 04:47
91F:→ frank00591:感謝指教 112.105.50.17 03/23 04:47
感謝你們的討論 又有更深一層的了解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49)
92F:→ frank00591: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都是寫創制啊 112.105.50.17 03/23 04:48
93F:→ frank00591:並沒有死胎,只是很多人不知道可以用 112.105.50.17 03/23 04:49
要如何使用創制權呢? 其實可以提供他們意見直接使用創制權 公投他們所提兩岸協議監 督條例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53)
94F:→ frank00591:大家都忘了直接民權不是沒有原因的XD 112.105.50.17 03/23 04:51
95F:→ frank00591:http://ppt.cc/cmNS公民投票法一、二條 112.105.50.17 03/23 04:53
有看到 為何大家都忘記直接民權?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54)
96F:→ frank00591:創制喔,概念是創造原本所沒有的,像這 112.105.50.17 03/23 04:55
97F:→ frank00591:種立法機關跟民意機關已經先架構出來的 112.105.50.17 03/23 04:55
98F:→ frank00591:只能走複決 112.105.50.17 03/23 04:55
複決 是否通過服貿協議?? 這點子不錯 不過抗議的人應該不會想要??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4:57)
99F:→ frank00591:創制是 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變成法律 112.105.50.17 03/23 04:57
100F:→ frank00591:絕路手段,賭太大,1/2 1/2沒到門檻 112.105.50.17 03/23 04:58
了解 哈 公民投票還蠻難的 所以還是回歸代議制 結果大家都忘記我們是少數有直接民權 的國家 ※ 編輯: ice0101001 來自: 118.165.224.237 (03/23 05:02)
101F:→ frank00591:代表絕大部分的人都同意,再也沒屁放了 112.105.50.17 03/23 05:00
102F:→ frank00591:人民公民參與的意識,將決定這一切 112.105.50.17 03/23 05:01
103F:→ frank00591:如果沒有先讓更多人關注議題,門檻根本 112.105.50.17 03/23 05:02
104F:→ frank00591:0機率可以達到,亂發動等於自爆 112.105.50.17 03/23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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