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ck5566bird (5566最愛suck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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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外籍配偶報稅 居留天數大有別
時間Tue Jun 10 23:59:42 2008
外籍配偶報稅
在台北街頭到處看到外籍人士、外籍新娘,異國戀曲越來越多,如果外籍配偶96年度在台
居留天數低於182天,又是高所得者,可採扣繳20%的方式,不要合併申報。
常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一年住滿183天以上就是屬於「居住者」的身份,依所得稅
法規定,必須申報所得稅,沒有選擇的空間。
所以外籍配偶在台灣時間達183天以上,就只能和台灣的配偶一起合併申報。所得包括在
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和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從境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等所得
總額,向稽徵單位申報。
夫妻兩人之中有一位是居住者,一位是非居住者,即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時間低於
182天,可自由選擇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其中非居住者的外籍人士,和常住在台灣的
配偶分開申報時,又要依其居留天數不同,有兩種不同課稅方式:
一、居留天數低於90天者,有中華民國所得來源時,如果屬於扣繳類的所得,如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用20%的扣繳率扣繳。如屬非扣繳類所得,如賣房子的財產交易所得,因為
不用開扣繳憑單,必須自動申報,否則沒有申報所得就不能離境。
二、居留天數介於90天到182天之內者,可在「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中二擇一。資
誠會計師郭宗銘表示,這有租稅規劃的空間,高所得者要適用高級距的累進稅率,最好選
擇扣繳方式,扣繳率才20%,只有40%的一半,馬上節稅一半。
如果低所得者,適用6%、13%的稅率者,最好用合併申報,避免被扣繳20%,多繳稅很
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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