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mebaby94 (combo)
看板ForeignEX
標題[舉手] 期貨交易法105條
時間Mon Feb 6 15:16:27 2017
依期貨交易法第 105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
委託未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
交易,;違反者,依同法第 119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12 萬
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
依照法律規範是這樣
如果自己用國外的"銀行"或是"交易商"來下外匯保證金的話
是否違法?
公訴罪嗎?
請各位先進解答疑惑,謝謝
如果要罰錢,這法條真的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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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neduts: 依據我國中公民課的常識罰鍰跟公訴(刑法)沒關係 02/06 15:26
2F:推 zakijudelo: 1樓XD,而且"主管機關" 02/06 16:04
3F:→ comebaby94: 所以如果自己有在下,要小心不能讓仇人知道,不然會被 02/06 16:12
4F:→ comebaby94: 檢舉的意思嗎? 02/06 16:12
5F:推 baobeising: 在荷蘭吸毒後回台後會被抓嗎? 02/06 17:15
6F:推 night123: 罰鍰 是行政罰,非刑罰自無罪責 02/06 18:55
7F:→ ruve: 很多有病的法條,機場匯兌櫃台旅客自然人得憑出入境證件"每 02/06 19:05
8F:→ ruve: 人每次"最多限額人民幣2萬..... 02/06 19:05
9F:推 exist987: 那用IB也是違法嗎=.= 02/07 05:45
10F:推 teras: 簡單說就是國內的行政罰,罰不到國外的行為叭 02/07 07:00
11F:推 teras: 如果有事先去罰那些複委託的劵商,最好一罪一罰XDDD 02/07 07:03